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14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7.14
  • 實施時間:1994.07.14
若干規定,修改的決定,

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維護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地方性法規的尊嚴,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執行,使市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更富有實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對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法規問題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以下簡稱執法檢查)。特別要加強對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的目的是,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實施,督促和支持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嚴格依法辦事,及時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現和總結執法工作經驗,及時推廣。
第五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對市人大常委會就法律、法規實施問題作出的決議、決定,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對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必須認真辦理。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應當有計畫地進行。執法檢查計畫,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並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區、縣人大常委會。
執法檢查計畫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經主任會議批准。
第七條 執法檢查計畫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檢查的內容;
(二)執法檢查的時間和地點;
(三)執法檢查的方式和要求;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執法檢查任務的需要,按照精幹、效能、便於活動的原則,組成執法檢查組織。
執法檢查組織的成員和負責人,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
執法檢查組織可以吸收市人大代表、在津的全國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有關人員、有關專家和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以及區、縣人大常委會的負責人參加。
執法檢查組織可以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涉及全市性的或者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需要區、縣人大常委會參加的,建議區、縣人大常委會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計畫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執法檢查組織的成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收集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聽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匯報。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組織可以採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查閱有關材料等多種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執法工作的真實情況,發現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向執法檢查組織提供真實情況和其他必要的協助,不得對向執法檢查組織反映情況的當事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組織在執法檢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將檢查的情況向主任會議寫出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對執法檢查報告進行審議;主任會議認為需要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可以提請常委會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由執法檢查組織的負責人向常委會會議匯報,並在會議上進行審議。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委會對執法檢查報告審議後,可以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就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地的重要問題,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提出質詢,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書面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口頭答覆。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主任會議審議後提出的建議,由主任會議以書面形式送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提出的審議意見,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對主任會議提出的建議,應當將辦理情況向主任會議作出報告。
第十八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案件,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決定交由有關機關處理,或者交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交由有關機關處理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報告主任會議;交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的,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告主任會議。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以書面形式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處理,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對執法檢查中發現並查明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據職權分別情況交由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對市人大常委會就法律、法規實施問題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提出的意見,拒不執行或者有意拖延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作出通報批評、限期糾正的處理。
第二十條 新聞單位應當對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活動及時進行宣傳報導。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執法檢查和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案件及其處理結果,以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公眾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可以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應當將檢查的情況報告主任會議。
第二十二條 區、縣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檢查,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07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執法檢查中,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和應當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處理的問題。”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貫徹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執法檢查的決議、決定,落實審議意見,並在三個月內將改進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匯報;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責成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貫徹執行有關決議、決定和落實審議意見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將督促檢查的結果報告主任會議。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刪除第二十三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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