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1993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3.30
  • 實施時間:2007.03.30
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3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30日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對國家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應圍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確定一個時期執法檢查的重點。特別要加強對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主要是檢查監督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及時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執法檢查要有計畫地進行。執法檢查的計畫應包括檢查的內容、檢查的組織、檢查的時間和要求等。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計畫,由常委會辦公廳在每年代表大會後一個月內擬定,報主任會議批准。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計畫需調整的,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計畫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本省有關的市人大常委會,並印發常委會會議。”
四、將第四條修改為:“要本著精幹、效能、便於活動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組由組長一人、副組長1—2人、組員若干人組成,由主任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檢查組可分為若干檢查小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常委會的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省人大代表參加;也可以邀請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政府法制機構、有關專家和市、縣(區)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負責人參加工作。”
五、將第八條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常委會全體會議匯報,並在分組會議和全體會議上審議。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提出質詢。必要時,常委會可作出有關決議。”
六、將第九條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由主任會議以書面形式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應切實改進執法工作,並在6個月內將改進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會作出書面匯報。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或者由常委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委會也可以委託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有關機關改進執法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向主任會議匯報,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此外,還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修正)
(1993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法律法規在我省的貫徹執行,依照憲法第九十九條、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並總結近幾年的實踐經驗,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簡稱執法檢查)作如下規定:
一、省人大常委會對國家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應圍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確定一個時期執法檢查的重點。特別要加強對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主要是檢查監督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及時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
三、執法檢查要有計畫地進行。執法檢查的計畫應包括檢查的內容、檢查的組織、檢查的時間和要求等。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計畫,由常委會辦公廳在每年代表大會後一個月內擬定,報主任會議批准。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計畫需調整的,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計畫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本省有關的市人大常委會,並印發常委會會議。
四、要本著精幹、效能、便於活動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組由組長一人、副組長1—2人、組員若干人組成,由主任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檢查組可分為若干檢查小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常委會的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省人大代表參加;也可以邀請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政府法制機構、有關專家和市、縣(區)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負責人參加工作。
五、執法檢查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並聽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匯報。
六、執法檢查組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採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研究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地方應支持執法檢查組的工作,提供真實情況和其他必要的幫助。
七、檢查結束後,由執法檢查組組長主持,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對所檢查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的全面評價;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對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對法律法規本身需要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等。報告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不迴避矛盾。
八、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常委會全體會議匯報,並在分組會議和全體會議上審議。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提出質詢。必要時,常委會可作出有關決議。
九、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由主任會議以書面形式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應切實改進執法工作,並在6個月內將改進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會作出書面匯報。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或者由常委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委會也可以委託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有關機關改進執法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向主任會議匯報,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主任會議可以交由常委會辦事機構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可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處理,有關機關應及時報告處理結果。必要時,主任會議可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對特別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常委會可依法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常委會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具體案件應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嚴格依照法律程式辦理。
十一、新聞媒介要對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活動及時進行宣傳和報導。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可就執法檢查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事件及其處理結果,可以公之於眾。
十二、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也可根據本規定作出相應的決定,以改進和加強執法檢查監督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