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決定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1.12
  • 實施時間:2012.02.01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發現未按規定接受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駕駛人在發現地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合格證,發還機動車。”
二、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有第一項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清除校車標誌;對有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違規安裝的裝置、設備。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代為清除或者拆除。”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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