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
- 通過單位:江蘇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 套用範圍:江蘇省高速公路
- 針對人群:所有使用江蘇省高速公路的人
- 關聯部門:交通部,高速公路管理部,公安部
- 所屬地區:華東
公告,內容介紹,政策解讀,修訂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報告,相關報導,
公告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
《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3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3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3月28日
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的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國家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經驗收合格並向社會公告,專供汽車通行的公路。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運輸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養護、經營服務、收費等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機構(以下簡稱高速交警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高速公路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在高速公路服務區、收費站區對未經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違反旅客運輸、機動車維修經營管理規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裝車輛從事營運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其具體職權範圍由省交通運輸部門依法確定。
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由高速交警機構負責實施,其治安管理職權由省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
第六條 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經營企業以及利用貸款、集資建成高速公路經批准收取車輛通行費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依法從事高速公路投資建設以及收費、經營、養護、清障等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交警機構應當加強巡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
第二章 建設與養護
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需要,按照國家高速公路總體規劃要求,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並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全省高速公路規劃,依法報批後組織實施。
高速公路建設程式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的規定執行,其建設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要求。
第九條 對高速公路建設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建設高速公路徵收土地、房屋的補償、安置,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應當支付的安置補償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根據高速公路規劃,按照聯網運行和現代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監測、收費系統,以及限載檢測、交通量觀測和管理等設施。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的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設。
高速公路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氣象災害監測與預警設施。
第十一條 在高速公路通車前,建設單位應當將上跨高速公路的與高速公路分離的橋樑、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費站連線線等設施及時移交給原道路管理單位管理;沒有道路管理單位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改建、擴建工程和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務區增設的建設管理應當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設要求和管理規定實施。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增設、關停收費站或者變更收費站名稱,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關停收費站以外的互通出入口、服務區或者變更服務區名稱,應當經省交通運輸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養護規定加強高速公路養護,編制養護計畫,安排相應的養護資金,對高速公路實行預防性、周期性養護,保障高速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省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定期報送路況數據。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養護規範加強養護巡查,並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技術狀況進行檢測,對技術狀況達不到養護規範要求的,或者發現路基、路面、橋涵、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等影響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安全防護設施,並組織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排除險情。
高速公路橋樑的橋下空間和涵洞內有堆積物、搭建設施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除;當事人阻撓清除或者涉及路產損失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報告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第十五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的監督管理,定期分析公路、橋樑技術狀況等路況數據,並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和養護質量進行檢查;對達不到高速公路技術規範要求的,應當責成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限期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具有與其承擔的養護工程項目相適應的人員、設備和技術。
高速公路養護應當實行機械化、專業化和社會化,並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需要進行養護作業的,養護單位應當選擇在車流量較小的時段進行,避開交通尖峰時段。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占用行車道的,應當事先通報高速交警機構、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和交通組織方案,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過新聞媒體和高速公路可變情報板發布養護作業路段、時間等信息,並在施工路段前方相關入口處設定公告牌。
第十八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作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設定施工標誌和安全標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交警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和交通組織情況的監督管理。
因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交警機構應當要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時調整施工路段現場管理和交通組織方案,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養護作業單位應當予以執行。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與其他等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管理範圍的分界,由省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劃定,並在分界點設定分界標誌。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隔離柵外緣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橋樑隔離柵外緣起五十米範圍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沒有隔離柵的,建築控制區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算。
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規定確定建築控制區,並按照建築控制區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高速公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的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
第二十一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路政巡查中發現高速公路橋樑的橋下空間和涵洞內有堆積物、搭建設施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清除;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查找不到當事人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代為清除。
第二十二條 除高速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和服務區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廣告設施。
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和服務區內設定廣告設施的,應當經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一百米範圍內的區域(不含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設定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規劃,並依照戶外廣告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本條規定的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要延續且符合設定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改建、擴建,需要移動、拆除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橋樑、渡槽、管線、電纜等設施的,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設定、變更標誌、標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有關管理規定。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標誌、標線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路網運行、交通安全等狀況,提出標誌、標線變更方案,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標誌、標線變更方案涉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徵求高速交警機構的意見。
除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高速交警機構不得變更高速公路的限速標準。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相關跨越高速公路的設施,設定車輛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
除經批准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外,其他超限運輸車輛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有權拒絕其通行。
第二十六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稱重站、服務區對過往載貨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載貨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誌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
第二十七條 交通事故涉及高速公路路產損害的,高速交警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路產損失賠償部分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越江橋樑附近水域的巡查;發現橋樑及其防碰撞設施受損的,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並根據情況發布航行通告。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人、非機動車、機車、殘疾人專用車、拖拉機、履帶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列車、懸掛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車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
對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有權拒絕其通行。
第三十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警告標誌牌和滅火器。
乘坐在安裝安全帶的座位上的駕駛人、乘車人應當系安全帶。
機動車行駛過程中,乘車人不準站立。
第三十一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六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於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不得高於一百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或者路面限速標記時,應當遵守標誌或者標記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後,應當儘快將車速提高到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內提高車速,並開啟左轉向燈。駛入行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標誌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然後經匝道駛離。
第三十三條 遇雨、霧、路面結冰或者其他有礙正常行駛情況時,車輛應當減速行駛並加大行車間距。
已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能見度低於二百米時,應當開啟霧燈和防眩目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與同一車道內前車保持一百米以上的行車間距,能見度低於五十米時,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以不超過二十公里的時速就近駛離高速公路或者進入服務區。
第三十四條 行車道應當標明允許通行的車型及最高、最低行駛速度。車輛應當根據自身車型及行駛速度使用相應的行車道。
同方向有二條行車道的,左側行車道只允許客車通行,貨運汽車可臨時借用左側行車道超越前車。同方向有三條行車道的,左側第一條行車道只允許小型客車通行,中間行車道和右側行車道允許客貨車通行。同方向有四條行車道的,左側第一條行車道只允許小型客車通行,左側第二條行車道允許大、小客車通行,第三條、第四條行車道允許客貨車通行。
第三十五條 執行交通治安管理、搶險救援等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搶險救援車以及其他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車輛和設備,可以使用應急車道;其他車輛除因故障、事故等緊急情況外,禁止在應急車道內違法行駛、停靠。正常通行車輛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時,須在行車道內依次排隊等候,排在最後的車輛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後位燈,禁止在應急車道內排隊等候。
第三十六條 車輛駛入收費站區應當按照交通標誌、標線和信號指示減速行駛;除道口關閉或者收費設備故障等情況外,不得變更車道。
除領卡、繳費和其他特殊情況外,禁止在安全島通道及其前後各二百米內停車及上下人員。除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員以及有關執法人員和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工作人員外,禁止任何人在上述範圍內行走、滯留。
進入服務區的車輛應當按照標誌在規定的區域內停放。禁止在服務區內轉運貨物或者擅自轉運旅客。
第三十七條 除遇有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駕乘人員休息、檢查車輛應當進入服務區。
車輛因遇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的,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離行車道,停在應急車道內。禁止占用行車道修車。故障難以及時排除的,應當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請求援助。
機動車修復後需返回行車道時,應當先開啟左轉向燈,並在應急車道內提高車速,進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禁止在高速公路越江橋樑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內檢修車輛,確因故障不能行駛的,應當立即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請求援助。
第三十八條 車輛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原因停車的,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行駛方向的後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設定故障車警告標誌,夜間、雨、雪、霧天駕駛人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尾燈和後霧燈。
車輛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原因停車的,駕駛人還應當採取安全措施,組織車上人員迅速疏散至護欄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三十九條 除清障救援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拖曳故障車、事故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車輛應當安裝標誌燈具並噴塗明顯的標誌,執行清障救援任務時,應當開啟標誌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定必要的安全警戒區。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高速公路上從事經營性修車活動。
第四十條 因雨、雪、霧、路面結冰、道路施工作業、交通事故、突發事件以及其他情況,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高速交警機構可以採取交通管制措施。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的,由省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共同商定,並及時發布信息。緊急情況下,現場執法人員可以先行處置,同時分別報告省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組織路網調度和區域交通分流。
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的情況消除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開通高速公路,恢復交通。
發現高速公路有事故頻發路段的,高速交警機構應當會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研究分析,制定相應措施。
第四十一條 關閉高速公路由高速交警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實施。高速交警機構負責現場指揮疏導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關閉收費站入口、服務區出口,設定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導設施,並通過公眾媒體和沿線的可變情報板等發布信息。
第四十二條 運輸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應當懸掛明顯標誌,在最右側行車道行駛;通過高速公路跨越長江的橋樑、隧道,應當符合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指定的時間和速度行駛。暴風雨、雷電、冰雪、霧天和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期間,禁止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運輸車輛通行高速公路。
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通行高速公路進行監督檢查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運輸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安監、公安、交通運輸、衛生、環保、質監等部門以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協作配合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第五章 收費與服務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健全規章制度,堅持守法、誠信,公開服務標準,接受社會監督,為通行車輛和駕乘人員提供安全、便捷、文明服務。
省交通運輸部門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以及省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收費與清障救援、服務區經營等服務的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經依法批准,有權向通行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轄區內收費高速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實施監督檢查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誌的制式車輛,運輸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000061,股吧)的車輛,以及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對於強行沖闖收費道口、交換通行卡、假冒減免通行費車輛等逃交、拒交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應當交納的車輛通行費;對里程難以確定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待交費收費站與網內最遠站點間收費里程交納車輛通行費。
對進入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其通行費收取可以採用計重收費的方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高速公路上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為執行現場搶險、救護任務的車輛開闢免費緊急通道。
第四十五條 收費高速公路具備條件的應當實行聯網收費。省有關部門應當對聯網收費和使用的統一收費票據加強管理和監督。收費標準應在收費站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六條 收費站應當開足收費道口,保障車輛正常通行,避免車輛擁擠、堵塞。
因未開足收費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車輛待交費,或者開足收費道口待交費車輛排隊均超過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免費放行,待交費車輛有權拒絕交費。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距離收費道口二百米處設定免費放行標誌。
第四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收集、匯總所轄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業等與路網運行有關的信息,按照規定報送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並及時向社會發布影響正常通行的信息。
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接受的路網信息及時研究分析,需要組織路網調度和區域交通分流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交警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共同商定,分別下達路網調度指令,並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收集的高速公路交通監控等信息資源應當與交通運輸、公安、氣象等部門共享。
遇有高速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線可變情報板等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高速交警機構、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雨、雪、霧、冰凍等惡劣天氣、突發事件等影響道路通行時的處置預案,共同確保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高速公路消防工作和搶險救援的需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和應急搶險救援器材設備,協助和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時處置高速公路火災、危險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第四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機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後,應當立即派出救援車輛和人員趕赴現場進行緊急處理,保障車輛正常通行。遇有人員受傷的,應當立即送往醫院救治。
高速公路因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自然災害等造成嚴重交通堵塞,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以及裝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儘快恢復高速公路正常運行。
第五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車輛實施清障救援時,應當將車輛拖至與當事人商定的地點;協商不成的,應當從最近的出口處將車輛拖離高速公路。國家對事故車輛的清障救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障救援收費應當執行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拖曳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
第五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服務區、停車區日常管理,保持秩序良好和環境整潔,保證服務設施正常運行。
服務區、停車區內的停車場、公共廁所、供電、供水、加油、汽車維修等應當晝夜提供服務。停車場、公共廁所、供水服務應當免費。
服務區、停車區因故無法提供部分服務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可變情報板等設施及時發布信息,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服務。
第五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價格不得明顯高於本地區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
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工商、價格、環保、衛生、食品藥品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服務區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增設、關停互通出入口、服務區,或者變更收費站、服務區名稱的,由省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路況數據、路網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發布路網信息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許可方案進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養護作業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施工、安全標誌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建築物、構築物的垂直投影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和服務區以外的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範圍內,或者未經許可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和服務區設定廣告設施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超限運輸車輛擅自行駛高速公路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當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機構處以二百元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提前開啟右轉向燈或者不經減速車道減速直接進入匝道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控制車速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收費站區不按規定減速行駛或者變更車道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收費站區停車及上下人員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服務區內未按照規定區域停車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停車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占用行車道修車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橋樑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內檢修車輛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車輛遇障礙或者發生故障停車後,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駕駛非清障救援車輛拖曳故障車、事故車的,或者駕駛清障救援車輛執行任務時不按照規定使用標誌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高速公路上候車、行走或者乘車不按規定系安全帶、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站立,以及在收費站區行走、滯留的人員,由高速交警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二十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的,由高速交警機構對駕駛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高速公路上從事經營性修車活動的,由高速交警機構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高速公路給予省道以上的命名和編號。
非收費高速公路,由其管養單位按照公路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養護。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指高速公路的公路用地,包括高速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或者橋樑滴水線)至隔離柵或者公路用地界樁的區域;無隔離柵或者公路用地界樁的,高速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或者橋樑滴水線)外緣起一米以內的區域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用地。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新修訂的《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4年3月28日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討論通過,於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條例》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條例》自2003年3月1日施行以來,較好地規範了我省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與服務,推動了我省高速公路快速發展,為改善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促進我省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車裡程近4400公里,基本形成了覆蓋全省各市、縣,聯網運行的高速公路網路。但隨著國家公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我省高速公路全面聯網運行,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社會和民眾對高速公路服務與管理也提出了不少新要求,迫切需要適時修訂《條例》,以滿足廣大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出行需要,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契合上位法要求,需要對《條例》設定的有關管理主體進行調整。《條例》修訂前,我省高速公路路政、養護、經營的監督管理主體為省交通運輸部門。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在強化公路安全保護的同時,授權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江蘇省公路條例》據此於2011年進行了修訂,並對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進行了授權性規定。為契合上位法要求,並與我省其他公路管理法規相銜接,有必要對《條例》的有關管理主體及時進行調整。
二是需要進一步強化安全保障,以滿足人民民眾對安全、有序通行高速公路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一直是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標。這些年來,高速公路運行中出現了一些涉及安全隱患的新情況、新問題,既有公路有關配套設施的完善問題,也涉及到如何創新、最佳化服務和管理措施,特別是在交通安全和通行管理上,還面臨著不少壓力,一方面需要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斷總結實踐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經驗,並明確到《條例》中去,上升為法規規定,以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三是需要適應新形勢下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要求,規範和引導高速公路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隨著我省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斷增加及路網的不斷完善,如何提高高速公路聯網運行水平,更好地服務民眾出行,並及時解決高速公路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對高速公路的養護、經營服務、收費管理、聯網調度以及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設定等,既是交通運輸、公安等管理部門以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工作的重點,也是社會和民眾關注的熱點,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有關高速公路服務和管理的職責、範圍、內容和要求等,不斷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條例》的修訂,對加強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
二、《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高速公路管理體制
1、關於高速公路管理主體及責任。2014年2月26日,省交通運輸廳掛牌成立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總隊),履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營運監管、路網調度和道路運輸監督檢查職能。為了更好地明晰交通運輸部門與公安部門及其各自設立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交警機構之間的職責和許可權,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條例》第四條、五條對高速公路管理主體和管理職責進行了明確,其中重要的一點修訂內容就是明確授權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養護、經營服務、收費等監督管理工作。
2、關於高速公路道路運輸監督管理。為規範和加強高速公路道路運輸監督檢查,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高速公路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條例》第五條將高速公路服務區、收費站區內對未經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違反旅客運輸、機動車維修經營管理規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裝車輛從事營運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能授權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行使,並明確其具體職權範圍由省交通運輸部門依法確定。目前,省交通運輸廳正在組織制定具體辦法,確保高速公路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推進到位。
(二)關於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1、關於高速公路橋下空間和涵洞內堆積物和搭建設施的管理。由於位置隱蔽,日常巡查難度大,高速公路橋下、涵洞內堆積物、搭建設施現象一直較為嚴重,很大程度上威脅到橋樑、涵洞的安全,為了加強管理,《條例》專門新增兩個條款,規定了相應的養護和路政管理職責和義務。其中,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高速公路橋樑的橋下空間和涵洞內有堆積物、搭建設施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除;當事人阻撓清除或者涉及路產損失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報告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理;同時,在第二十一條明確,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路政巡查中發現高速公路橋樑的橋下空間和涵洞內有堆積物、搭建設施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清除;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查找不到當事人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代為清除。
2、關於對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規範。近年來,隨著高速公路使用年限的增加,需要更多的養護施工以保證高速公路通行質量,但養護施工本身也會對道路暢通造成影響。為解決上述問題,《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專門就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管理進行了規定,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的,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和交通組織方案,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同時規定上述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因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要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時調整施工路段現場管理和交通組織方案,並予以執行。
3、關於高速公路越江橋樑的保護。高速公路越江橋樑是全省高速公路網的重要節點,而其管理、養護工作與普通路段相比又有特殊性。為此,《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越江橋樑附近水域的巡查,發現橋樑及其防碰撞設施受損的,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並根據情況發布航行通告。同時,因為《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在高速公路橋樑周圍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以及從事鑽井、爆破作業、焚燒物品等活動已經做了詳細的禁止性規定,《條例》就有關保護內容沒有作重複規定。
(三)關於提高高速公路服務質量
1、關於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務規範。近年來,隨著我省高速公路的快速發展,社會對高速公路營運服務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訴求,主要集中在對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等方面。針對清排障收費中出現的問題,《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車輛實施清障救援時,應當將車輛拖至與當事人商定的地點;協商不成的,應當從最近的出口處將車輛拖離高速公路。國家對事故車輛的清障救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障救援收費應當執行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拖曳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
2、關於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為規範和加強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提高服務區的服務水平,《條例》增加了相關內容,在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專門細化規定了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的日常管理和服務要求,特別是明確規定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且價格不得明顯高於本地區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
(四)關於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一直是高速公路管理的重點領域,通過前幾年的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2年3月1日起,《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正式頒布施行,成為全國首部規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的政府規章。為了保證法規規章之間的協調和統一,《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二條明確了廣告設施的相關管理要求,其中,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高速公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的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第二十二條規定,高速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服務區、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一百米範圍內(不含建築控制區)等區域可以按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有關要求設定廣告設施,同時明確規定了設定廣告設施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就許可的有效期限進行了明確。
(五)關於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1、從多年來高速公路運行和管理的實踐來看,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存在兩方面突出問題,一是高速公路上隨意、頻繁變換車道的現象嚴重,二是應急車道違法占用現象比較突出,造成了極大安全隱患,也影響了救援、執法車輛的通行。為此,《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分別就上述兩種情況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以保證高速公路的通行秩序和安全。此外,由於交通安全管理一章部分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重複較多,《條例》對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也一併進行了合併、刪減。
2、關於危險品運輸車輛的管理。近年來,危險品運輸車輛通行高速公路的現象有所增加,對高速公路暢通和安全帶來了較大隱患。為了加強對這類特殊車輛的管理,避免發生事故危害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實際管理需要,《條例》在第四十二條規定,運輸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應當懸掛明顯標誌,在最右側行車道行駛;通過高速公路跨越長江的橋樑、隧道,應當符合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指定的時間和速度行駛。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3年3月1日施行以來,較好地規範了我省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與服務,推動了我省高速公路快速發展,為改善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促進我省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車裡程近4400公里,基本形成了覆蓋全省各市、縣,聯網運行的高速公路網路。但隨著國家公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我省高速公路全面聯網運行,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社會和民眾對高速公路服務與管理也提出了不少新要求,迫切需要適時修訂《條例》中不適應客觀形勢的條款,改進和完善相關管理措施,提高服務水平和能力,以滿足廣大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出行需要。
一是為契合上位法要求,需要對《條例》設定的有關管理主體進行調整。目前,我省高速公路路政、養護、經營的監督管理主體為省交通運輸部門。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在強化公路安全保護的同時,授權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江蘇省公路條例》據此於2011年進行了修訂,並對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進行了授權性規定。為契合上位法要求,並與我省其他公路管理法規相銜接,有必要對《條例》的有關管理主體及時進行調整。
二是為進一步強化安全保障,需要補充《條例》有關內容,以滿足人民民眾對安全、有序通行高速公路新的更高要求。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一直是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標。近年來,高速公路運行中出現了一些涉及安全隱患的新情況、新問題,既有公路有關配套設施的完善問題,也涉及到如何創新、最佳化服務和管理措施,特別是在交通安全和通行管理上,還面臨著不少壓力,一方面需要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斷總結實踐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經驗,並明確到《條例》中去,上升為法規規定,以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三是為適應新形勢下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要求,需要完善《條例》有關規定,規範和引導高速公路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隨著我省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斷增加及路網的不斷完善,如何提高高速公路聯網運行水平,更好地服務民眾出行,並及時解決高速公路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對高速公路的路況維護、規範服務、聯網調度以及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設定等,既是交通運輸、公安等管理部門以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工作的重點,也是社會和民眾關注的熱點,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明確細化有關高速公路服務和管理的職責、範圍、內容與要求等,不斷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2年下半年,省交通運輸廳啟動了《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組織有關單位對《條例》修訂的思路、框架及主要內容進行了討論研究,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高速公路實際,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初稿)。經過多次修改、論證並徵求意見,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並於2013年7月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修改後,書面徵求了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工作機構以及13個設區的市和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的意見,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9月11日至13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到泰州、無錫等地進行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與管理相對人面對面交流等形式,進一步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先後七次與省交通運輸廳、公安廳和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進行溝通、協調、會商,統一修訂指導思想、確定修訂重點內容,並對《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10月16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由省發展改革、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物價、氣象等部門以及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參加的立法協調會,再次就部門意見進行協調,進一步完善了有關條款,形成《條例(修訂草案)》(修改送審稿),報省政府。2013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高速公路管理主體及其責任。
高速公路管理主體主要是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分別負責路政、養護、經營管理和交通安全、治安管理。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明確授權交通運輸部門設立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我省公安部門也專門設立了高速公路交通巡邏警察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維護、交通事故處理和治安管理工作。為了更好地明晰交通運輸部門與公安部門及其各自設立的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交巡警機構之間的職責與許可權,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適應上位法要求和實際管理需要,《條例(修訂草案)》第四條對管理主體進行了修改,並明確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運輸部門設立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養護、經營等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設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邏警察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同時一併對《條例(修訂草案)》其他條文中涉及到的有關管理主體作了相應的明確和調整。
(二)關於高速公路廣告設施設定管理。
高速公路廣告設施設定問題一直是困擾管理部門的難點,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這些年經過集中整治和完善規劃,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著治理不到位,管理手段和措施難以有效落實的矛盾。為構建高速公路廣告設施長效管理機制,去年,省政府發布了《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78號,以下簡稱《辦法》(78號令)),為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和管理提供了依據,效果明顯。為進一步提升管理效力,增強制度的約束性,本次修訂將《辦法》(78號令)的主要內容在《條例(修訂草案)》中進行了明確,將有關管理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面,以切實強化治理手段和措施的執行力,加大管理和監督力度。具體在《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中作了相應調整,進一步明確了高速公路廣告設施的可設範圍,並授權規定在可設範圍內設定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辦法》(78號令)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實行有效期管理。
同時,為了確保高速公路廣告設施不侵占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防止因部分設施過於接近高速公路,影響交通安全,在《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九條中增加了一款:高速公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的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
(三)關於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從多年來高速公路運行和管理的實踐來看,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方面存在兩個突出問題,一是經過多年來對高速公路事故的分析評判,發現有部分高速公路路段事故頻發,其存在有多方面的客觀原因,目前交巡警、路政以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通過降低車速、設定標誌、完善有關安全設施等預防事故發生,取得了一定效果;二是應急車道違法占用現象比較突出,有不少車輛隨意在應急車道內停靠、行駛、排隊,造成了極大安全隱患,特別是在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突發事件時,影響救援、執法等車輛通行。在修訂過程中,各有關部門達成共識,對事故頻發路段,管理部門有責任採取措施,阻止和減少事故發生;對於應急車道隨意停靠、行駛問題,則應當從嚴管理,加大整治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以保障應急車道發揮應有功能。為此,《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發現高速公路有事故頻發路段的,高速交巡警機構應當會同省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研究分析,制定相應措施。同時,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對違法占用應急車道的處罰條款,對影響執行緊急任務或者救援的,除罰款外,給予暫扣三個月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四)關於路網調度的協作機制。
高速公路路網調度,是保障高速公路暢通的一項重要工作,經過多年來的實踐探索,目前我省已經形成了交通運輸、公安、經營管理單位“一路三方”的協作配合機制,三方共同商定調度方案,依照各自職責分別下達指令,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分工明確、各負其責,管理效果和社會反響都很好。實施路網調度一般都是在交通擁堵、施工作業、氣象條件惡劣等情況下實施的,不僅涉及到高速公路路網的暢通運行,還涉及到與普通公路路網的有效銜接,同時還影響到通行安全及交通秩序,並且對高速公路收費和服務也有相應要求。建立“一路三方”的會商協作機制,更加有利於高速公路聯動管理,更加符合效率和責任原則。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相應進行了明確: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接受的路網信息及時研究分析,需要組織路網調度和區域交通分流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高速交巡警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共同商定,分別下達路網調度指令,並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6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自2003年施行以來,對規範我省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省高速公路的快速發展,在安全保護、通行管理、收費與服務等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在管理體制方面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相一致,同時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也需要上升為法制規範,有必要對該條例進行修訂。
在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參與了修訂草案的修改、論證工作,並開展了立法調研,聽取了蘇州、無錫、常州等市相關部門、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揚子大橋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見。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基本可行,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進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近年來,得益於“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我省高速公路發展迅猛,已基本形成覆蓋全省的高速公路路網。為適應高速公路的新情況,需要逐步將工作重點從建設轉移到提升高速公路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上來。為此,一是建議在第四十五條之後增加一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收費站、服務區和橋樑、隧道、涵洞等重要路段或區域建立和完善電子信息發布平台,及時發布路況、交通管制、氣象、安全注意事項等有關服務信息。”二是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增加“必要時收費站應當採取調整進出收費道口、啟用攜帶型收費機等應急措施對車輛進行疏導”的規定。三是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省有關部門應當對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流程與結算、使用統一收費票據等收費行為加強管理和監督。收費標準應在收費站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進一步強化高速公路養護工作
做好高速公路養護工作是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重要內容,針對高速公路上經常出現拋灑物,以及高速公路橋樑下、隧道和涵洞內堆積物品、搭建設施現象較為嚴重、又難以及時清除的實際,需要進一步明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養護責任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監管職責,形成管養合力。為此,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高速公路上以及橋樑、隧道和涵洞內有影響高速公路安全的拋灑物、堆積物、搭建設施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除;因遇阻礙難以清除的,應當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責令違法當事人限期清除;違法當事人逾期不清除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予以清除,消除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三、增加越江橋隧安全保護的規定
高速公路越江橋樑和隧道是全省高速公路網的重要節點,其安全運行,對於保障全省高速公路網的安全、暢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高速公路越江橋樑和隧道的養護、管理,又有其特殊要求。為此,建議在修訂草案路政管理一章中增加一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養護規範,對高速公路跨越長江的橋樑和隧道編制專門的養護方案,並按照養護方案進行養護。高速公路跨越長江的橋樑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高速公路跨越長江的橋樑橋墩附近水域的巡查;發現橋墩防撞設施受損的,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並根據情況發布航行通告。”同時建議在條例中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高速公路越江橋樑和隧道的具體管理辦法。
四、增加高速公路超限運輸治理的規定
超限運輸嚴重損害公路、橋樑、隧道,影響公共安全,這也是多年來在高速公路管理中未能很好解決的難點問題。為此,建議加強相關制度規範,在修訂草案路政管理一章中增加部門協同治超,加強源頭治超、科技治超的相關規定,以切實保障高速公路安全。
五、關於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費問題
在立法調研中,有關部門和單位針對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費現象比較嚴重的問題,提出需要在條例中增加相關規定和法律責任。鑒於《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拒交、逃交、少交和強行沖卡的行為已有明確規定和相應罰則,本條例是否需要再予以規定,建議作進一步研究。
此外,修訂草案中有些條款的內容、文字表述,還需要作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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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修訂草案,新的草案首次規定,排隊超過200米,待交費車輛有權拒絕交費,收費站如果不執行,將面臨最高10萬元的處罰。
記者了解到,修訂草案為了督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落實200米免費放行的規定,建議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六十三條,規定不採取免費放行措施的,由江蘇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提高高速公路服務質量方面,增加了對服務區、停車區的日常管理和服務要求的細化要求,規定在高度公路服務區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且價格不得明顯高於本地區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對車輛實施清障救援時,收費應當執行江蘇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不得強行拖曳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對在高速公路上從事經營性修車的,加大了處罰力度,由原來的200元調整到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值得一提的是,實踐中存在省界收費站因為鄰省實施檢查、管制等原因造成車輛擁堵超過200米的情況,如一律給予免費放行不盡合理。所以會上代表建議,因為外省實施超限運輸檢查、交通管制造成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出口擁擠、堵塞的,不適用免費放行規定更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