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為規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環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廣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2年1月1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1月2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8號發布。《辦法》分總則、廣告設施規劃和許可、廣告設施的技術要求、廣告設施維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38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 實施地點:江蘇省
  • 頒布時間:2012年1月20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簽發人:李學勇
  • 通過時間:2012年1月17日
相關條令,主要內容,政策解讀,

相關條令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已於2012年1月1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學勇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環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廣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設定、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沿線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100米範圍內的區域。
第三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應當合理布局、安全美觀、有序發展。
第四條 建立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長效管理機制。省人民政府設立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監督管理協調機構(以下簡稱協調機構)。協調機構由分管副省長牽頭,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國土資源、水利、公安等部門參加。協調機構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定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設立由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相應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利、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相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廣告設施規劃和許可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水利、公安等部門,根據統一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經徵求廣告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省協調機構辦公室。
高速公路與其他等級公路並行或者交叉時,優先確定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數量和布點。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編制完成,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高速公路沿線下列區域禁止設定廣告設施:
(一)除高速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
(二)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
(三)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帶(主線收費站區中央分隔帶除外);
(四)可能遮擋高速公路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監控探頭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和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禁止設定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
高速公路交通標誌、可變情報板、防撞護欄、隔離墩、防眩設施、隔離柵和照明設施等附屬設施上不得附著設定廣告設施。
高速公路沿線下列區域,可以設定廣告設施:
(一)高速公路主線收費站區和匝道收費站區(含收費站所在互通區);
(二)高速公路服務區;
(三)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100米範圍內,除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以外的區域。
第八條 高速公路收費站區和服務區內廣告設施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大型單柱式雙面或者三面廣告牌形式的,主線收費站區單側不超過4個;匝道收費站區(含收費站所在互通區)不超過6個;服務區單側不超過4個;
(二)採用單面牆式廣告牌形式的,單側不超過5個;
(三)採用中央分隔帶燈箱廣告形式的,間隔不小於15米。
第九條 高速公路沿線設定單柱式雙面或者三面廣告牌形式廣告設施的,沿主線雙側單列設定,單側間隔不小於500米。
第十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可設區域內設定廣告設施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
對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同一布點有兩個以上意向申請者的,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出讓該布點的廣告設施設定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省協調機構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在高速公路沿線設定廣告設施,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三)廣告設施用地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廣告設施設定的地點、規格、形式;
(五)廣告設施設計方案;
(六)廣告設施安全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日常維護方案以及安全承諾書;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不得超過3次。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應當在取得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年內設定;逾期未設定的,行政許可決定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在依法設定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上發布廣告的,應當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的廣告設施上發布廣告的,應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章 廣告設施的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安裝和施工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滿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並具有承受12級颱風的強度。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主線兩側廣告設施應當採用單柱式雙面或者三面廣告牌形式,版面規格為6米×18米或者7米×21米,廣告牌下邊緣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離不小於8米不大於10米,廣告設施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
高速公路服務區、收費站區內的單柱式廣告設施邊緣垂直投影距離高速公路路側護欄分別不小於5米和3米。
第十七條 收費站區兩側可以設定單面牆式廣告,版面規格為8米×40米或者8米×20米,廣告牌下邊緣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離不小於1米不大於2米;收費站區中央分隔帶內可以設定燈箱廣告,版面規格為2米×3米,垂直投影不得超出中央分隔帶。
第十八條 單柱式廣告設施立柱柱身外徑不得小於1米,壁厚不得小於1厘米。單柱式廣告設施不得採取加長、接長等影響結構安全的形式。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幅面應當使用不易破損的材料,張掛牢固,版面平順。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照明光源應當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路面或者行車方向,不得造成眩目或者影響居民生產、生活。
第二十一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上發布的廣告,設計圖案和顏色應當與高速公路標誌有明顯區別,不得影響行車安全和干擾公路標誌的使用。
第四章 廣告設施維護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人(以下簡稱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保證所設定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以下簡稱廣告設施)安全、美觀,並對其負有檢查、保養、更新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的鏽蝕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去銹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設施結構安全。
廣告設施設定人負責定期對廣告設施的幅面進行檢查,及時更換破損、污損、褶皺、老化褪色的幅面。
第二十四條 在颱風、強降雨、暴雪等災害性天氣來臨前,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災害性天氣過後應當及時檢查廣告設施安全狀況。
第二十五條 廣告設施發生損壞、傾覆等妨礙高速公路通行或者影響安全情形的,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修復或者清除。
第二十六條 廣告設施監督管理部門通知修復廣告設施的,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7日內予以修復。
第二十七條 廣告設施版面空置時,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及時發布公益廣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許可機關應當在省協調機構辦公室指導下對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進行統一編號,建立台帳和檔案。
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按照要求將編號、設定人名稱標識於廣告設施統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許可機關之間,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許可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省、市、縣(市)協調機構辦公室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通報本部門所審批管理的廣告設施以及發布廣告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條 省協調機構辦公室應當每年組織對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廣告設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督促所在地設區的市協調機構辦公室或者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查處整改。
協調機構有關部門發現廣告設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通報當地協調機構辦公室或者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查處。
第三十一條 因高速公路改建、擴建或者經省協調機構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拆除取得行政許可的廣告設施的,由省協調機構提前15日書面通知廣告設定人遷移或者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高速公路沿線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高速公路沿線違法廣告設施。被舉報的廣告設施一經確認違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接報部門不作為的,舉報人可以向上級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高速公路用地(服務區、收費站區除外)、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定廣告設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負擔。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可能遮擋高速公路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監控探頭的區域或者在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禁止設定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設定廣告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可設區域內未經許可設定廣告設施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廣告設施的形式、規格、結構、間距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廣告設施設定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維護、保養義務的,由廣告設施原許可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擅自發布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因廣告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廣告設施設定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或者公路界樁以內的區域。
(二)高速公路主線收費站區是指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以內,主線收費站收費亭中心線位置向公路縱向延伸各不超過300米的範圍。高速公路匝道收費站區是指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以內,匝道收費站收費亭中心線位置向公路縱向延伸各不超過150米的範圍。
(三)高速公路服務區是指高速公路隔離柵以內,單側駛入服務區的減速車道起點至駛離服務區的加速車道終點之間的區域。
(四)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是指高速公路隔離柵外緣起30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橋樑隔離柵外緣起50米區域。沒有隔離柵的,從公路用地外緣起算。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本辦法實施前,依法經批准設定的或者允許保留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其他廣告設施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清理整治。

政策解讀

一、《辦法》立法背景
近年來,我省高速公路建設發展迅速,路網密度躍居全國首位。與之相伴隨,利用高速公路沿線兩側建造廣告設施、發布廣告信息也成為廣告業的新的增長點。但是由於規劃管理不到位、技術規範不健全、後續管理手段跟不上,逐漸產生並積累了廣告設施影響高速公路景觀和通行安全,有損江蘇新時期發展形象等諸多問題。對此,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省政府決定從2011年初開始,對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開展了一次集中整治行動,至2011年6月,整治行動圓滿完成任務,實現了預期目標。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對整治行動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並分別批示,要求制定長效管理辦法,加強日常監督管理。2012年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以第78號省政府令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範了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規劃和許可、設定和維護、監督和管理等內容,對加強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維護高速公路安全美觀,展現新時期江蘇發展形象將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八條,分別從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設定規劃和許可、技術要求和維護、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系統、詳細的規定。在制定的過程中,我們本著在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環境,保障通行安全的同時,兼顧廣告業發展的精神,確定了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有序發展、安全美觀的原則,並結合整治工作中的做法和經驗,建立了廣告設施的長效管理機制,完善了各項制度。
(一)精簡統一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體制
高速公路沿線是一個線狀的區域,在這個區域設定廣告設施涉及多個不同層級的管理部門。《辦法》規定,在高速公路沿線可設區域內設定廣告設施的,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對廣告設施設定的審批規定,履行相關手續。為高效有序的開展各項管理工作,借鑑整治經驗,經徵求省編辦、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意見,省政府決定建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機構,組織協調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為此,《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監督管理協調機構(以下簡稱協調機構)。協調機構由分管副省長牽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工商、國土資源、水利、公安等部門參加。協調機構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定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並要求高速公路沿線的市、縣政府設立相應的協調機構。
(二)建立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制度
高速公路沿線已成為我省廣告發展的一塊重要陣地。但是,部分廣告企業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廣告設施設定參次不齊、雜亂無序,影響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也有損我省的良好形象。為此,《辦法》要求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編制完成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規劃,並向社會公布。同時,《辦法》明確規定了高速公路沿線禁設和可設廣告設施的區域;根據調研情況,徵求有關部門和地方以及廣告行業代表的意見,對高速公路兩側以及服務區和收費站區設定廣告設施的間距和數量作出了相應規定。這些規定為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編制提供了依據。
(三)確定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技術規範
廣告設施缺乏統一規範的技術標準,也是前一階段整治行動中發現的一個主要問題。為此,《辦法》對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安裝、施工等全過程作出規定,要求廣告設施應當滿足相應的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為使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統一美觀,《辦法》對不同可設區域設定的廣告設施的高度、版面大小、與高速公路的距離、結構與材質以及安全要求等作了具體規定。如高速公路主線兩側廣告設施應當採用單柱式雙面或者三面廣告牌形式,版面規格為6米×18米或者7米×21米;收費站區兩側可以設定單面牆式廣告,版面規格為8米×40米或者8米×20米;單柱式廣告設施立柱柱身外徑不得小於1米,壁厚不得小於1厘米等等。
(四)設定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人的維護義務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可以為其設定人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因此,設定人在享有廣告設施設定權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義務,保證廣告設施的安全及其版面的整潔、美觀。《辦法》規定設定人承擔廣告設施的檢查、保養、更新的義務,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的結構、幅面進行檢查、更新;在災害性天氣前後對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對於妨礙高速公路通行或者影響安全的廣告設施進行修復或者清除等等。對於不履行維護、保養義務的設定人《辦法》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著眼長效管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
相較於設定審批,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是一項長期的複雜的工作,涉及到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公安、水利等多個管理部門。為了防止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重複管理或者管理缺失等現象,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協調機構的指導協調下,依據各自的職責,互相配合,實現監督管理工作高效有序。為此,《辦法》專設“監督管理”一章,建立了廣告設施台賬制度、協調機構、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制度以及對廣告設施定期組織檢查的制度。並規定協調機構有關部門發現違法廣告設施的,應當通報當地協調機構辦公室或者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查處。除此之外,《辦法》還賦予社會公眾對違法廣告設施的監督權,並確定了相應的獎勵制度。
對於《辦法》實施前已有的廣告設施,《辦法》也區別不同情況作了規定:依法經批准設定的或者允許保留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其他廣告設施則應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辦法》施行後組織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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