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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
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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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
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財產損失或者收費公路管理人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收費公路的管理和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使用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批准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樑和隧道),包括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
政府還貸公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
經營性公路是指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或者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費公路。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發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
收費公路應當合理布局,總量控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收費公路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收費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收費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價格、審計、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做好收費公路的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不斷改進管理和服務方式,降低經營管理成本,提供公平、優質服務,提高收費公路的社會效益。
第二章 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的設定
第七條 投資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公路發展規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具備相應的投資建設能力。投資建設政府還貸公路,還應當具備在規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息和有償集資款的能力。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收費公路建設項目,省發展和改革部門不予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不予核准其項目申請報告。
國內外經濟組織獲準投資建設經營性公路的,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投資經營協定。投資經營協定示範文本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經依法批准後,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九條 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定,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定、變更,應當按照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收費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應當在項目交工驗收六個月前,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收取車輛通行費,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政府還貸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的批准檔案,或者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檔案;
(二)收費標準、期限測算方案;
(三)法人登記證明,屬於中外合資(作)經營企業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定收費站的檔案。
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期限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部門審核,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期限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部門審核,並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收費公路里程、規模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收費期限、標準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對全省或者特定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其收費期限、標準可以採取綜合測算的方式核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省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名稱、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應當終止收費。
政府還貸公路在批准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有償集資款的,應當終止收費。
依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收費公路提出提前終止收費的,應當制定撤站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方案應當對人員安置、債務化解等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六條 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移交手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對接收的公路進行養護和管理,保證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養護和管理經費由公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轉讓
第十七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可以轉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
(一)長度小於一千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樑和隧道;
(二)收費時間已超過批准收費期限三分之二;
(三)國防收費公路。
嚴格限制轉讓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權。
第十八條 轉讓國道(包括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收費權,應當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應當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經營的收費公路收費權,應當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定。
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方應當徵得簽訂原投資經營協定或者轉讓協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
轉讓協定示範文本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在其收費期限內依法可以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請質押貸款。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質押契約應當在信貸徵信機構登記,並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還貸公路的質押貸款只能用於公路建設。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在實施收費前,應當依法領取收費許可證、收費票據,並在收費公路及相關收費設施交工驗收合格後,按照批准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公路收費站前方不少於五百米處設立標誌,標明收費站的方位。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醒目位置設定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收費公示牌,公示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和監督電話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未設定收費公示牌的,通行車輛可以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二條 在收費公路沿線設立平交道口的,應當徵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並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在收費站區域內禁止搭接平交道口。
第二十三條 車輛通過收費站時應當按照交通標誌和有關規定減速行駛,主動交納車輛通行費。
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誌的制式警車,公路管理機構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查處公路違法行為、執行日常巡查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監督檢查專用車輛,以及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經省農業機械管理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從事農田作業的其他農業機械以及運輸上述農業機械的車輛,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整車裝載鮮活農產品的運輸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農業、價格、財政部門制定。
減免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通過收費站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有效證件或者證明手續,不得強行沖卡。
禁止偽造、借用、塗改減免車輛通行費憑證。
第二十四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時,應當向通行車輛出具收費票據。
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經營性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地方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
第二十五條 發生公路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惡劣天氣等情形,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需要快速疏導、分流交通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決定收費公路臨時免費放行車輛。
第二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要求其補交;拒不補交的,有權拒絕其通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不得破壞、擅自移動收費公路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活動。
發生前款規定的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行為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應當實行全省聯網收費、統一結算和管理。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聯網收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超載。超過收費公路限載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對於進入收費公路的貨運車輛,可以採用計重收費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財政、價格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政府還貸公路所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應當全部存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還貸公路收取的車輛通行費,除必要的管理、養護等費用從省財政部門批准的車輛通行費預算中列支外,應當全部用於償還貸款和有償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
經營性公路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應當按照企業章程、投資經營協定和轉讓協定使用。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審計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二條 經常通過非封閉式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車輛或者收費站所在地一定範圍內的車輛,可以向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申請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一次性優惠交納車輛通行費。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給予辦理。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向收費公路派駐路政管理機構後,建設單位或者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三個月內向路政管理機構提交路政管理需要的有關路產資料。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四條 收費道口的設定,應當符合車輛行駛安全的要求。收費道口的數量,應當符合車輛快速通過的需要;不能滿足車輛快速通過要求的,應當及時增設收費道口。
第三十五條 收費站應當開足收費道口,保障車輛正常通行,避免車輛擁擠、堵塞。
對實施搶險救災、救護和執行緊急公務的車輛,收費站應當優先放行。
第三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逐步套用現代信息技術,使用不停車收費系統,改進收費服務,提高收費效率。
第三十七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收費公路進行大修、改建等,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時,應當將工程施工信息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布,並按期施工、竣工。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進行收費公路的養護作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道路交通標誌和安全設施,加強養護作業人員和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得影響車輛通行安全。
第三十八條 收費公路的交通標誌、標線、隔離柵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與公路同時建設、驗收、使用。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做好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工作,發現其損毀、滅失的,應當及時修復;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設定警示標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交通安全設施損毀、滅失,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定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整改。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標誌、標線現狀和公路通行、路網、沿線設施狀況等,提出調整、完善交通標誌、標線的要求,並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組織實施。
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提出調整、變更交通標誌、標線方案的,應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九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匯總所轄收費公路施工作業、交通事故、惡劣天氣等影響路網正常運行的信息和交通流量、養護質量等路況數據,並及時報送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擁有的收費公路監控等信息資源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享。
第四十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適當地點發布路況信息和交通管制信息;具備條件的,可以利用可變情報板、可變交通標誌等進行發布。
第四十一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收費公路重大自然災害和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搶險救援的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搶險救援設備,及時修復損毀的公路,清除自然災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礙,並做好突發事件的其他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遇有惡劣天氣、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其他重大災害,影響車輛安全通行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情況,依法採取間斷放行、限量限速、限制車種、警車帶道、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
需要關閉公路的情形消除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開通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恢復交通。
第四十三條 封閉式收費公路應當建設服務區,非封閉式收費公路根據需要建設服務區,為通行車輛提供服務。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對服務區的各種設施進行維護,使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服務區內的停車場、公共廁所、供電、供水、加油、汽車維修等應當晝夜提供服務。停車場、公共廁所、供水服務應當免費。
第四十四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服務區公布報警求助電話號碼,提供便民服務。
因發生公路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重大自然災害等導致車輛在封閉式收費公路上滯留四小時以上的,沿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創造條件向滯留人員提供飲水、食品等服務。
第四十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制定服務區管理規範,並向社會公示,接受服務對象的監督。具備條件的收費公路服務區應當提供路況信息查詢服務。
工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保障服務區依法經營、規範服務。
第四十六條 進入收費公路服務區的車輛應當按照設定的標誌、標線行駛,並有序停靠。載有易燃、易爆、劇毒化學物品的車輛確需在停車場內臨時停放的,應當停放在指定區域。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安排人員負責服務區的秩序和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管理,依法檢查和制止各種侵占、損壞、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護收費公路及其附屬設施。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收費公路交通秩序,提高收費公路的通行效率,並加強收費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等的治安管理,保障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在監督檢查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式,自覺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經批准設定、變更收費站,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設定、變更收費站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收取車輛通行費或者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收費,強制拆除收費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轉讓收費公路收費權的,由省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借用或者使用偽造、塗改的減免車輛通行費憑證通過收費道口的,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補交車輛通行費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沒收憑證,並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通行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車輛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強行通過收費道口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應交車輛通行費;通行聯網收費公路的車輛採取換卡、調換車輛等方式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難以確定里程的,按照待交費收費站與網內最遠站點間收費里程交納車輛通行費。
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在該車輛再次進入收費公路時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措施排除妨礙,中止車輛運行,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財產損失或者收費公路管理人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提交有關資料,或者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報送有關信息、數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交、報送;逾期不提交、報送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修復損毀的公路或者清除自然災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礙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收費,並指定其他單位予以修復或者清除,費用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准收費公路建設、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或者收費站設定、變更的;
(二)違法批准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
(三)不依法履行收費公路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是指經營性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的享有者及其相關義務的承擔者,以及政府還貸公路收費、管理等職責的承擔者。
第五十八條 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的收費站區分為主線收費站區和匝道收費站區。
主線收費站區的範圍: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建築控制區以內,主線收費站收費亭中心線位置向公路縱向延伸各不超過三百米的範圍。
匝道收費站區的範圍: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建築控制區以內,匝道收費站收費亭中心線位置向公路縱向延伸各不超過一百五十米的範圍。
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收費站區:收費公路建築控制區以內,收費站收費亭中心線位置向公路縱向延伸各不超過一百五十米的範圍。
高速公路服務區的範圍:高速公路隔離柵以內,單側駛入服務區的減速車道起點至駛離服務區的加速車道終點之間的區域。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從1987年10月我省設立第一個公路收費站以來,通過收費公路政策,我省第一輪規劃的“四縱四橫四聯”高速公路主骨架提前12年建成。高速公路以外的國、省幹線公路得到大規模改造,路網密度顯著加大,路況質量極大改善。農村公路發生歷史性巨變,全省1156個鄉鎮、17847個建制村,百分之百通了公路。收費公路政策為我省公路事業的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主要表現為:一是為高速公路建設搭建了籌融資平台,形成了有效的籌融資機制,籌集了大量急需的建設資金。全省幾乎所有的高速公路和跨江大橋都依靠收費公路政策籌集建設資金。二是通過收費公路政策在交通規費、信貸資金等方面為農村公路建設騰出了空間。2003年以來,全省投向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達395億元。這些資金不論是通過高速公路代籌,還是交通規費安排,或者是通過貸款籌集,其實都與收費公路政策密不可分。三是有力地推動了我省國、省幹線公路的建設和改造。我省國、省幹線公路的建設與改造資金需求量大,地方政府除了在土地、稅收、征地拆遷等方面給予優惠外,所需資金基本都直接和間接地依靠收費公路政策來進行籌資。四是為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提供支持。收費公路政策不僅為加快公路發展特別是高速公路的發展提供資金來源,而且還作為新的融資平台,開始為我省的鐵路建設等其他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收費公路在籌集資金、加快發展公路事業的同時,由於其商業化的運行機制,在確保暢通、提供服務、承擔社會責任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社會上對收費公路政策也有一些不同認識,特別是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後,有不少人將“政府還貸二級公路的收費將逐步有序取消”誤認為是收費公路政策將同步取消。隨著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逐步實現,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將面臨提高通達深度、擴大通行能力、加強養護管理、改善服務質量等多重壓力,還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當前及今後較長一個時期,收費公路政策仍是籌集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重要渠道。雖然《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收費公路的管理進行了規範,但是都規定得比較原則且不夠全面,不少帶有江蘇特色的管理內容和具體操作的內容還需要作進一步細化規定。因此,為了全面規範收費公路建設、管理、運營等行為,維護收費公路使用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通過地方立法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認識收費公路政策,促進我省收費公路發展是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7年下半年,省交通廳成立了《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著手收集相關材料,廣泛開展調查研究。2008年初,完成了《條例(草案)》(初稿),並多次在全省交通系統內徵求意見,召開了省人大財經委、法制委和有關方面專家參加的諮詢論證會。經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於2009年2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修改後,書面徵求了省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審計、衛生、價格、地稅、工商、農機、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和省法院、省軍區、武警總隊、人行南京分行、交通控股公司以及13個設區的市政府的意見,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5月12至13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交通廳赴張家港、崑山等地進行調研,實地考察了當地收費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現狀,聽取了收費站等基層單位和執法人員的意見。在張家港召開了由當地有關部門以及蘇州市交通局、法制辦參加的座談會。6月10日,省政府法制辦專題召開座談會,再次徵求省相關部門的意見,進一步完善了有關條款,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2009年7月13日,省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收費公路的發展原則和方向
公路是公益性設施,從理論上講,應當由政府建設並無償提供使用。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高速發展,對公路交通形成巨大需求,政府的財力一時難以滿足公路建設所需的巨大資金需求。因此,國家出台了“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政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財政實力的逐步增強,公路路網漸趨完善,政府應當對收費公路的發展規模加以控制。任意擴大收費公路的範圍,會影響其社會效益的發揮,而且還會給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制約作用。因此,《條例(草案)》第三條明確公路發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收費公路則以政府還貸公路為主,經營性公路為輔。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政府積極採取措施,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
(二)關於收費公路的建設和終止收費
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只要求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公路發展規劃以及有關技術等級和規模。在實踐中,一方面,有些地方積極要求建設收費公路,地方配套資金又不足,就向銀行申請貸款建設。由於建成的收費公路收費額有限,導致無法正常還本付息。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為了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要求撤銷收費站,提前終止收費。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於提前終止收費,如何有效化解債務、安置人員都沒有相應規定,導致了在撤站過程中的一些矛盾不能有效解決。為了促進收費公路健康發展,避免產生矛盾,《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省發展和改革部門不得批准(核准)不具備在法定年限內收回投資能力的收費公路建設項目。第十三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收費公路提出提前終止收費的,應當制定撤站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對收費公路提出提前終止收費的,應當同時制定撤站方案。撤站方案應當對人員安置、債務化解等作出具體安排。”
(三)關於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轉讓
對於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轉讓,《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只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2008年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令第11號)也僅從程式上作了具體規定。但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中,仍有一些問題的解決缺乏法律依據。如收費公路經營企業轉讓股權和當事人通過實現質押權,導致收費權實際發生轉讓的審批,收費權轉讓協定的簽訂,收費權轉讓金的支付等等。針對這些問題,《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企業依法轉讓股權,使公路經營企業控股單位發生變更,或者質權人實現質押權導致收費權主體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收費權轉讓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條規定:“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協定不得承諾固定回報率,外商受讓收費公路收費權的,不得利用國內貸款支付轉讓金。”“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金應當一次性支付。難以一次性支付的,首期支付的轉讓金不得少於契約轉讓金的百分之六十,餘額及利息必須自轉讓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付清。”
(四)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的減免範圍
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免交車輛通行費的範圍,在此基礎上,《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增加規定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作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必須在其所管轄的收費公路上進行日常管理,如查處公路違法行為、執行日常巡查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等等。實踐中這些車輛實施管理時也都免交車輛通行費。同時,為加大對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扶持力度,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經省農業機械管理和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從事農田作業的其他農業機械,以及運輸上述農業機械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具體辦法由省農業機械管理和交通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外,吸取2008年初特大雪災的經驗教訓,為了在發生公路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或者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時,保證道路暢通、快捷,維護車輛駕乘人員的利益,《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生上述特殊情形時,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收費公路臨時免費放行車輛。
(五)關於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
收費公路作為社會公共產品,其主要任務是提供良好的通行服務。為了保障車輛通行效率,結合我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實際,《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要求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應當實行全省聯網收費、統一結算和管理。第十二條規定,聯網收費公路中因新建、擴建收費公路或者減少收費公路里程的,應當重新測算網內收費里程,或者重新測算收費期限、標準。在改進收費服務,提高收費效率,方便車輛通行方面,《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要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逐步套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廣使用不停車收費系統。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經常通過非封閉式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車輛和收費站所在地一定範圍內的車輛,可以申請按照月度、季度、年度一次性優惠交納車輛通行費。
(六)關於收費公路的運營保障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在享有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等收益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保障收費公路正常運營的義務。為此,《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提前向社會公布工程施工信息的義務。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對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發布路況信息和交通管制信息的義務。第三十八條要求服務區應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服務區內的停車場、公共廁所、供電、供水、加油、汽車維修等應當晝夜不間斷提供服務。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發生公路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重大自然災害等導致車輛在封閉式收費公路上滯留四小時以上的情況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和沿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一起採取應急措施,向滯留人員提供飲水、食品等服務。同時,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還對交通、公安等部門的職責和義務作了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16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舉行第九次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自1984年國家出台“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以來,我省的公路事業特別是收費公路得到了快速發展,這對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是,在收費公路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新情況、新問題:有些地方建設的收費公路不具備到期收回投資的能力,在撤銷收費站過程中的債務化解、人員安置未能得到有效解決,收費公路權益轉讓、運營管理不夠規範等等。為此,結合我省收費公路管理實際,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對國家《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作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以進一步加強收費公路的管理,規範收費公路的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使用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收費公路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我委和省人大法制委也提前介入,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並在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該議案後組織了專題調研。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基礎較好,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也較強,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關於發展收費公路的指導思想。條例草案第三條對發展收費公路的原則作了規定,但第一款中“公路發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的表述與第二款中的“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表述重複,並且收費公路的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支持公路事業的發展。收費公路的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合理布局,總量控制,以政府還貸公路為主,經營性公路為輔。”
二、關於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規定。條例草案第二章中對提前撤站終止收費作了明確規定,但對正常情況下終止收費卻沒有相應規定。建議在該章中增加一條:“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政府還貸公路在批准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有償籌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明確規定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
三、關於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金的支付。由於境外投資者有自己的註冊資本金和相關資產,理應可以利用貸款支付轉讓金。為此,建議刪去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外商受讓收費公路收費權的,不得利用國內貸款支付轉讓金”的規定。
四、關於收費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國家規定二級(包括二級)以下的公路不得收費,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的表述容易產生我省還存在二級以下的收費公路的歧義。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達到一級公路技術標準的非國、省道收費公路,應當按照省道建築控制區的管理範圍和要求進行管理”。
五、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第五十一條中的“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應交車輛通行費”的表述主體不清,而且可以理解為民事行為,如果拒絕交納也難以處理。建議修改為:“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車,補交車輛通行費,並處以通行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草案中有些條款內容、文字表述,還需作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收費,仍將是公路建設籌資重要渠道
所謂收費公路,是指符合相關規定,經批准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樑和隧道),包括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有關人士表示:“收費公路政策,是促進我省公路事業發展的一項行之有效的重要政策安排。”
相關數據顯示,從1987年10月我省設立第一個公路收費站至今的20多年裡,通過收費公路政策,建成的高速公路占了全省高速公路總里程的100%,一級公路占了全省國省幹線一級公路總里程的86%,二級公路占了全省國省幹線二級公路總里程的75%。
根據規劃,“十二五”期間,我省還將建設800公里高速公路、3000公里國省幹線公路和1.5萬公里農村公路。同時,公路管養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管養的里程也越來越長。而這些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就此,有關人士強調,“在當前及今後較長一個時期,收費公路政策仍將是籌集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的重要渠道。”
不過,《條例》同時明確,“公路發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
15項內容強調“服務保障”義務
《條例》在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基礎上,設定了“服務保障”專章,特別細化規定了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服務保障義務,共有15條之多。
具體包括,收費道口的設定、管理,服務區的規範服務要求,路況信息的收集、上報與發布,以及收費公路特殊情況下的應急處置和提供相應的服務等。據稱,它體現了江蘇收費公路服務的高要求、高標準。
其中,圍繞“和諧交通、服務公眾”,《條例》規定,“因發生公路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重大自然災害等導致車輛在封閉式收費公路上滯留四小時以上的,沿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創造條件向滯留人員提供飲水、食品等服務”。《條例》還規定:“發生公路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惡劣天氣等情形,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需要快速疏導分流交通的,省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決定收費公路臨時免費放行”。
4個突破,完善收費公路制度
《條例》還在設立收費公路的投資評估制度等四方面取得突破,對當前制度作了完善。
《條例》規定,投資建設收費公路除了符合公路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等級和規模外,還必須通過相應的投資能力和還貸能力審查評估。若能力不夠,省發改部門不予批准。“這就可以有效避免少數地方盲目上馬收費公路的情況”。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些地方要求提前終止收費、撤銷收費站。但現行法律法規對停止收費後,如何有效化解債務、安置人員卻沒有相應規定。《條例》將上述相關職責明確賦予了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撤站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方案應當對人員安置、債務化解等作出具體安排”。
《條例》還對拒交、逃交、少交費行為細化設定了處罰細則,其中明確,“通行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車輛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強行通過收費道口的,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應交車輛通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