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徵求意見稿)
- 類型:徵求意見稿
- 起草:2013年5月
- 隸屬:交通部
簡介,詳情,
簡介
2013年5月8日,據交通部網站訊息,交通部組織起草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2013年6月7日。而值得關注的是,《意見稿》中眾多規定,旨在刺激物流業的發展,同時在巨觀調控的背景下將減少民營性質的收費站投資。相關規定諸如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等,對於民營投資的收費站來說將是不小的打擊。而目前已經修改的不少條例對於低迷的物流業來說,無異於一縷曙光。
詳情
多條款被修改
《意見稿》列舉了將要修改的部分條例。如:在第三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和第三款:“非收費公路的發展資金由公共財政承擔;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其發展資金除公共財政投入外,可利用社會融資方式籌集,通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償還。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權益以外,收費公路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將第四條修改為:“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及養護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整車合法裝載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和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穫機、運輸聯合收穫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以及經國務院批准在特定時段通行的其他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聯合收穫機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推行聯網收費和電子不停車收費,並逐步實現全國聯網,減少收費站點,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聯網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並增加“高速公路因改建擴容增加投資需調整收費年限的,可依據本條例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扶持物流傷投資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被修改的條例明顯走了一個“減少站點設定,合理收費標準”的路線。對部分特定車輛在特定時間段免費放行無疑會促進物流業的發展。而積極推行“網際網路收費”、“不停車收費”在很大程度上將減少收費站的數量,在方便了民眾出行和便捷了收費的同時,對於以盈利為目的投資高速公路的企業來說卻是不小的打擊。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不得超過25年也無疑會打擊民營企業對高速公路投資的積極性。
“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同濟大學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研究院孫章教授表示,如今中國物流成本過高,如不限制公路收費,將會對物流業的發展產生不小的打擊。惟有減少收費站的數量,在政策上保護物流業,才能將物流業扶持起來。
對於民營收費公路的投資,孫章認為,“公路建設引進大量的民間資金,固然是好事,但也必須要遵從國家的巨觀調控。”他表示,如果民營性質的收費公路在沒有任何制約的情況下最大化,必定弊大於利。因此,“不管是民營的,還是國有的公路收費站數量,都必須減少。”
在相關的條例中,不難發現,政府將使用補貼的方式來彌補民營企業的損失,欲將現行公路收費狀況進展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