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4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0.23
  • 實施時間:1995.01.01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將《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修改為:
“外商投資企業組織生產勞動時,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應當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限制延長勞動時間。因生產經營和工作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應當事先與企業工會和職工協商。一般每日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尊重職工意願的前提下,每日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企業不得因職工未延長勞動時間而給予任何處罰。法律法規規定延長勞動時間不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外商投資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支付的報酬應當高於正常勞動時間的報酬,具體標準為:安排職工延長勞動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報酬;休息日安排職工勞動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勞動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報酬。”
本決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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