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

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0.09.25
  • 實施時間:2010.09.25
條例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報告,草案說明,初審意見的報告,

條例全文

(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公路事業發展,發揮公路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按照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
本條例對村道和專用公路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把公路建設與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區公路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的公路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市容園林、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務、林業、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公路管理的相關工作。
公路管理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有關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應當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與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周邊地區建立區域公路規劃、建設、管理協作機制,加強工作協同,促進京津冀交通一體化發展。
第七條本市鼓勵加強公路科學技術研究,積極開發和引進先進公路技術和設備,提高公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章 公路規劃建設
第八條公路規劃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並與國家公路網規劃、區域公路網規劃、本市城市道路網規劃和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公路規劃編制應當堅持科學、規範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規劃的科學性、合規性、經濟性等進行論證。
第九條本市省道規劃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並商省道沿線區人民政府共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規劃由區公路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編制,徵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村道規劃由區公路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公路規劃的調整和修改,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主管單位編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後,徵求公路所在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審核。
專用公路需要與公路相連線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應當依據公路規劃和計畫,結合公路功能和地質情況,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應當節約使用土地。公路建設中的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線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以及契約約定進行設計、施工。
新建、改建公路建設項目,其公路交通標誌、標線、隔離柵、防眩設施、視線誘導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設定公路交通標誌、標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指向清晰、易於識別。
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安裝道路交通智慧型管理設施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統籌規劃並組織安裝。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設定、變更公路交通標誌、標線。
第十五條公路地下管線的年度建設計畫應當與公路年度建設計畫銜接。
新建、改建公路時,地下管線應當與公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並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公路協調建設。
第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試運營。
公路建設項目試運營兩年後,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與公路管理部門辦理設施移交接管手續。移交接管手續辦理完畢前,由建設單位對公路進行養護管理。
第十七條公路與城市道路分界的調整,應當結合公路網規劃和城市道路網規劃,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城市道路網規劃同時承擔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公路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八條根據城鄉規劃需要拆除、廢棄公路的,承接單位應當到公路管理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拆除、廢棄的公路向社會公告,並設立明顯標誌。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九條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路等級、里程、養護定額、養護規範、路況及檢測評定結果等組織編制公路養護計畫。
收費公路養護計畫由收費公路經營企業參照前款規定編制,並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企業是公路養護責任單位。
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公路養護應當推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
第二十一條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公路的日常巡視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製作巡查記錄。
巡視檢查與鐵路、河道相互重疊或者交叉的公路,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在公路明顯位置公示養護責任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聯繫電話。
第二十二條公路養護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需封閉公路中斷交通時,除緊急情況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並設定車輛繞行標誌。
第二十三條公路養護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公路養護車輛作業時,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交通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人員和車輛應當注意避讓。
第二十四條因公路養護、施工需要確定料場和取土、取水處時,沿線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
第二十五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斷的,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修復;公路養護責任單位難以及時修復的,由沿線區人民政府組織當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交通。
第二十六條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在公路養護範圍內實施綠化工程,做好林木花草的撫育、更新、補植、病蟲害防治等養護管理工作。
公路兩側以及中間隔離帶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應當符合有關規範,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二十七條設在公路上的管線井及井蓋等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管線井產權單位應當加強管線井設施的日常巡查、維護和管理,發生井體塌陷、井蓋缺損等情況,應當及時修復或者補缺。
公路管理部門發現管線井及井蓋影響公路通行安全的,應當通知相關產權單位及時處理。
管線井無產權單位認領的,按照其功能由公路管理部門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將指定結果反饋公路管理部門。
第四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路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
公路路政管理車輛應當設定統一標誌和標誌燈。
第二十九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樑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以及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和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實施涉路施工活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收費公路的,應當徵求收費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不予許可的,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行駛。
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一)行駛時間和路線;
(二)車輛和運載貨物的相關技術資料;
(三)車輛的行駛證;
(四)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方案。
經許可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公路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需要加固、改造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委託護送的,應當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部門可以在公路上設定超限檢測站,對運輸車輛進行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公路管理部門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設定車輛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健全治理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
第三十三條超限運輸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地下管線發生緊急故障確需掘路搶修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通知公路管理部門,並在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補辦審批手續申請。
因占用、挖掘公路需要砍伐公路林木、占用綠地的,應當符合樹木、綠地保護規定,併到公路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經許可占用、挖掘公路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車輛在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勘驗損失,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發現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者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公路管理部門。
第五章 收費公路
第三十七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費公路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
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及其調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設定收費站點。
第三十八條新建收費公路應當同步配套建設全程監控、治超檢測監控、路面橋樑安全檢測、不停車收費系統等智慧型化管理系統。
在建或者已經投入運營的收費公路,應當按照統一標準,逐步配置相應的智慧型化管理系統。
第三十九條開通運營的收費公路,應當保證二十四小時不間斷開通運營,但實行交通管制的除外。
收費公路收費站應當根據車流量開通足夠的收費道口,保障車輛正常通行,避免車輛擁擠、堵塞;收費設施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提示並儘快修復。
未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收費公路經營企業不得停止收費公路收費站、服務區運營,不得封閉互通立交匝道。
第四十條收費公路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結算和協調管理機制,實施聯網收費監督管理。
收費公路經營企業的相關收費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應當與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網。
第四十一條收費公路服務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與收費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收費公路服務區應當設定停車、臨時休息、飲用水供應、公共衛生間等免費使用的公益性服務設施,以及加油、充電、餐飲等經營性服務設施,提供二十四小時連續服務。
第四十三條收費公路服務區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的經營管理標準和規範。收費公路經營企業對收費公路服務區內的安全、服務質量負責。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對收費公路服務區執行經營管理標準和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收費公路服務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公安、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收費公路服務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車輛通行收費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通行卡、倒卡、使用偽造通行卡;
(二)假冒法定減免通行費車輛;
(三)干擾聯網收費系統正常運行;
(四)其他偷逃車輛通行費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通行車輛應當按照車輛出站點距聯網內入市最遠端的最短路徑距離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六章 鄉道、村道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五條鄉道、村道發展應當遵循建設好、管理好、養護好、運營好的要求,保障鄉村公路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管理等實際情況,給予財政補貼。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四十八條區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年度計畫,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年度計畫由區公路管理部門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建設、養護。
第七章 區域公路管理協作
第四十九條本市公路規劃應當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要求,與區域公路網統籌銜接、同圖規劃。
第五十條本市省際公路建設項目應當統籌北京市、河北省的公路建設計畫安排,協同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在省際交界區域進行公路養護作業,應當統籌安排養護作業計畫。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關公路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事先相互通報,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確定分流路線。
第五十二條在省際交界區域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有關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啟動區域協同機制,下達路網調度統一指令,統籌安排作業計畫、組織搶修,儘快恢復通行。
第五十三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等省市公路管理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公路治理超限聯防聯動工作機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第五十四條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公路協同發展數據共享機制,實現省際公路建設項目的立項、初步設計、施工圖等階段基本資料共享,實時共享省際交界區域公路養護作業、重大公路突發事件等信息。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動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限期修復,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造成車輛嚴重堵塞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收費公路經營企業擅自停止收費公路收費站、服務區運營或者封閉互通立交匝道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路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當事人對監控記錄資料有爭議的,可以申請覆核。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公路是指按照公路規劃建設經公路管理部門驗收認定,主要供機動車行駛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樑、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坡頂截水溝)和邊溝(坡頂截水溝)以外不少於一米的區域,公路兩側無邊溝(坡頂截水溝)的,為公路緣石外不少於五米的區域,有徵地界線的,從其界線;已徵收的公路建設用地;為修建、養護公路建於公路沿線的有關設施用地。
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暢通所設定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專用公路是指專供或者主要供廠礦、油田、農場、林區、旅遊區、軍事要地等內部聯絡的公路。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修訂草案)》已於2017年8月2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修訂《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公路建設快速發展,大交通體系基本形成,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交通運輸保障。截至2016年底,全市公路總里程16764公里,其中:國道1528公里,省道2252公里,縣道1317公里,鄉道3935公里,村道6724公里,專用公路1008公里。現行《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1997年1月頒布實施,2005年、2010年修正。實施多年來,公路建設投資主體、養護規範標準、管理體制等均發生變化,有必要進行修訂。一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的要求,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加強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二是為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為京津冀交通運輸一體化提供法制保障;三是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進行了修正,國務院也先後出台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政策措施,我市現行條例需要與上位法及相關政策對接;四是2009年、2014年我市先後進行了兩輪政府機構改革,原市政公路管理部門經過調整,和原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合併組建成立市交通運輸委。管理體制調整後,需要從法律層面明確執法主體資格。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條例(修訂草案)》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了修改:
(一)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農村公路發展、穿城公路管理等突出矛盾和問題。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進一步把農村公路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的重要指示,解決鄉道和村道管理主體、經費保障、建設養護等相關管理制度缺失問題,《條例(修訂草案)》增設專章作出特別規定:明確鄉道、村道“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的發展原則;規範鄉道、村道的規劃編制、審批程式;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責任主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道、村道建設、養護、管理等實際情況給予財政補貼,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道、村道建設、養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細化了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標準和要求(第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為解決“穿城公路”管理爭議問題,《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按照城市道路網規劃同時承擔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可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解決了若按公路管理必須拆除城市道路兩側既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等難題。
(二)堅持與上位法和國家政策規定保持一致,取消了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收費事項。取消了國家明文規定應當取消的“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的許可”;按照我市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要求,對沒有法定依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共取消了公路設施損壞賠償費等6項收費,將原行政事業性收費改為按民事補償、賠償等方式依法處理。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善了公路基礎設施的服務標準和規範要求。為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解決公路沿線管線井設施因日常維護不到位,導致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事故頻發等問題,明確了產權單位對公路沿線管線井設施的具體管理維護責任(第二十五條)。《條例(修訂草案)》還規定:公路養護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需中斷交通時,除緊急情況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並設定車輛繞行標誌(第二十條)。針對本市和外地司機反映突出的我市一些公路交通標誌、標線指向不清問題,《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三條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堅持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增設了關於京津冀區域公路管理協作專章。為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促進京津冀交通一體化發展,解決目前京津冀三地公路規劃、建設進度不一,省市交界區域“斷頭路”、“瓶頸路”較多,影響交通出行等問題,《條例(修訂草案)》設立專章對加強區域公路管理協作作出規定,建立“三個制度”、“三項機制”。“三個制度”即:一是建立京津冀路網統籌銜接、同圖規劃制度;二是建立省際公路建設項目統籌安排、協同實施制度;三是建立公路養護作業協同計畫制度,共同制定交通疏導預案。“三項機制”即:一是建立應急協同機制,對在省際交界區域發生公路突發事件統一下達路網調度指令,共同組織搶修;二是建立治超聯防聯動工作機制,推動區域聯合執法;三是推進信息化協同建設,建立數據共享機制(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2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對《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7年12月12日,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交通運輸委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專題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編制公路規劃、增設公路道口等應當科學合理,並進行專家論證,建議草案對此作相應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路規劃編制應當堅持科學、規範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規劃的科學性、合規性、經濟性等進行論證。”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保障車輛順暢通行,收費公路收費站應根據車流量適時開足收費道口,收費設施發生故障應及時提示並修復,建議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收費公路收費站應當根據車流量開通足夠的收費道口,保障車輛正常通行,避免車輛擁擠、堵塞;收費設施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提示並儘快修復。”相應在第五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造成車輛嚴重堵塞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7月19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城建環保委修改意見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提出修改建議。2005年8月8日至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六次會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城建環保委,市委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會議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認真進行了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決定(草案)》。決定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下面,我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報告如下:
一、關於刪除有關“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內容,並將“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管理部門”改為“養路費、通行費徵收稽查部門”
城建環保委提出,2001年國務院對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將“車輛購置附加費”改為“車輛購置附加稅”,原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管理機構也相應進行了變更。建議刪除條例中有關“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內容,並將“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管理部門”改為“養路費、通行費徵收稽查部門”。據此,決定草案將原條例中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刪除,並將“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部門”修改為“養路費、通行費徵收稽查部門”。
二、關於禁止在公路兩側挖砂、採石、取土等危害公路安全的行為
城建環保委提出,近年來,在公路兩側屢屢發生挖砂、採石、取土等危害公路安全的行為,造成了嚴重損害後果。建議根據公路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在條例中明確禁止這些違法行為。據此,決定草案將條例第二十八條禁止行為中的第(六)項,修改為:“在大中型公路橋樑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進行挖砂、採石、取土、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因治理河道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除外);”
三、關於增加行政許可條件的修改
城建環保委提出,按照國務院第三批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對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在公路上設定非公路設施和廣告牌、在公路上試剎車等行政許可事項,已經取消了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因此,建議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有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內容。另外,決定草案對第二十九條的表述方式進行歸納和技術處理。據此,決定草案將條例第二十九條有關增加行政許可條件的內容,根據不同情況重新進行了歸納,分為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的內容成熟、可行,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草案說明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事先向公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
(一)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公路的,應提供以下檔案,其中臨時占用公路的,不得影響公路規劃的實施、安全通行及設施養護維修: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3.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因工程需要挖掘公路的,應提供以下檔案: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3.施工設計圖;
4.施工方案。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非公路設施的,應提供以下檔案:
1.申請書;
2.非公路設施的設定方案;
3.非公路設施的施工方案。
(四)在公路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橋涵的,應提供以下檔案,並不得影響公路規劃的實施、安全通行及設施養護維修: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3.設計方案;
4.施工方案。
(五)在公路上行駛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壞公路路面的運輸機具的,應提供以下檔案:
1.申請書;
2.行駛時間與路線;
3.設施保護措施。
(六)在公路上行駛超過公路、公路橋樑技術標準的運輸車輛的,應提供以下檔案:
1.申請書;
2.貨物和運輸車輛的相關技術數據、資料;
3.運輸車輛的行駛證;
4.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5.安全防護措施。
實施前款第(一)、(二)、(三)項行為,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地下管線發生緊急故障確需掘路搶修時,可以先行掘路,但應當同時通知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在3日內補辦手續。
因占用、挖掘公路需要砍伐公路行道樹、占用綠地的,應當符合樹木、綠地保護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修訂說明:上位法規定了上述六項許可,但未具體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為便於實施行政許可,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明確行政許可條件。

初審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若干規定》,1996年12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第12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在初審過程中,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現將初審意見報告如下:
目前,我市公路總里程達4243公里,其中國幹道7條,市級公路40條,區(縣)級公路104條,是全國公路網中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貫通首都與連線其他省市的交通大動脈,在發展國民經濟、改善城鄉人民生活與其他省市的交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市的公路建設有了很大發展,建路質量、建路科技含量和公路綠化受到了國家表彰,公路完好率連續三年保持全國第四位。但是,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和規費征稽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在“要想富、先占路”的思想影響下,占路經營、私搭亂建等侵占、殘蝕、污染公路現象日趨嚴重,破壞了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和綠地花草樹木,致使公路功能不能正常發揮;二是公路規費是公路建設養護的主要資金來源,近年來逃避公路規費的現象較為突出,公路管理部門缺乏相應的強有力管理手段;三是隨著計畫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為解決國家投入公路建設資金的不足,公路建設投資由原來的單一主體向多元化主體轉變,在這方面國家和我市都制定了一些允許利用貸款、集資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橋樑、隧道的規定,也提倡和鼓勵國內外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獨資、合資、合作建設和經營公路。為便於吸引外資用於我市公路建設,也需依法加以規定;四是原有的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公路管理的需要。近幾年隨著各種機動車數量迅猛增加,公路交通量也迅速增漲,公路通行能力明顯滯後。1987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後,我市仍一直沿用1981年10月市政府頒發的《天津市郊區、縣公路暫行管理辦法》,不僅管理內容單一,而且也缺乏管理力度和強制執行手段,國務院的《條例》有些條款過於原則,不便操作,以致對出現的各類違章掘路、填墊邊溝等現象不能給予有力的制裁,有必要進一步規範,依法加大工作力度。因此,制定《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很有必要。
《條例(草案)》是依據國家的法津、法規和天津市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對公路規劃建設、公路養護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規費管理、收費公路管理及高速公路適用問題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對違反公路管理條例的行為在法律責任中作出相應處罰規定。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適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比較全面、具體,便於操作,《條例(草案)》的實施,對於加強我市公路的管理,依法進行公路規劃建設、公路養護、路政管理及規費徵收管理將起到積極作用。
初審過程中,對《條例(草案)》個別條款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1. 《條例(草案)》第一條中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議修改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條例(草案)》第二條,建議兩款合併為本條第一款,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幹線公路、市級公路、區縣級公路、專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管理”。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條第四款挪為本條第二款,以和《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順序相對應。
3.《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二款,建議修改為:“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第三款建議修改為:“市公路管理部門、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公路管理機構和區、縣公路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公路管理工作”。以規範部門的稱謂。
4.《條例(草案)》第八條,建議去掉“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礎設施”這一句話。
5.《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五項,建議修改為:“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發行公路建設債券。”
6.《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建議在“城市總體規劃”前面加上“本市”以規定的明確。
7.《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建議在“保證工程質量”前面加上“加強質量監督”以規範質量的監督系統。
8.《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建議修改為:“公路養護施工應當在施工路段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需中斷交通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部門事先發布通告,並設定車輛繞行標誌,保證車輛通行”。以規定的完整,避免重複。
9.《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中的“支持”建議修改為:“協助”。
10.《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中的“本著”建議修改為:“按照”。
11.《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建議修改為:“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建築設施,其建築設施邊緣與公路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的最小間距必須是國道不少於20m;市道不少於15m;區、縣道不少於1Om。確需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線範圍內修建臨時性設施的,必須徵得公路管理部門的同意”。本條第二款建議去掉,第三款作為本條的第二款加以規定。
12.《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在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建議修改為:“在公路和公路用地上禁止下列行為”。以規定的完整。本條第一項,“填墊”後面,建議加上“損壞”二字。本條第三項,建議加上“涼曬農作物”這一內容。本條第七項,建議修改為:“藉助橋樑敷設易燃、易爆管道和10千伏以上高壓電線的”。
13.《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七項,建議修改為:“在公路上行駛履帶車以及可能損壞公路路面的其他運輸機具”。本條第九項,建議修改為:“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藉助橋樑敷設管線的”,以避免重複規定。
14.《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最後一句話,建議修改為:“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按照有關規定加倍收取挖掘修復費”。
15.《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建議修改為:“公路規費由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徵收專款專用”。
16.《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句話,建議修改為:“公路規費的繳費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第二款最後一句話,建議修改為:“應當按照重新核定的標準繳納養路費”,同時去掉本款中的“按規定”三字。
17.《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一句話,建議修改為:“在本市投資建設公路項目的”。
18.《條例(草案)》第四十九條,建議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五章的規定逃繳、拒繳、抗繳公路規費或者偽造、塗改、轉借公路規費票證以及不隨車附帶公路規費的繳費或者減免憑證,又不能出示有效憑證的,由公路管理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停止違章行為,補繳公路規費,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條例(草案)》第五十條第一款,建議修改為:“公路管理部門對拒絕接受管理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暫扣其違章機械、工具或者貨物,強行拆除或者清除其違章設施,並由違章者支付拆除違章設施所需費用或者以料抵工以及以物抵費”。
20.《條例(草案)》第五十一條,建議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規定的完整明確。
21.《條例(草案)》第五十三條,建議修改為:“公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使職權。違反本條例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規定的全面具體。
22.《條例(草案)》第五十四條,建議去掉後面一句話,修改為:“本市高速公路管理適用本條例”。
此外,個別詞句的修改建議在這裡就不一一列舉。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初審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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