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工作的若干規定

2006年6月26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28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04.28
  • 實施時間:2008.04.28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律監督,使執法檢查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參照《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執法檢查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執法檢查,是指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按照本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對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自治縣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負有執法責任的組織和單位(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或者單位)遵守、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執法檢查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和講究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執法檢查項目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人大常委會每年應當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有關法律和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年初提出執法檢查年度計畫,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審定,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並通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或者單位,同時向社會公布。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年度計畫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執法檢查年度計畫擬訂執法檢查方案。執法檢查方案包括檢查的指導思想和目的;檢查的範圍、內容和重點;檢查的方法步驟和時間安排;檢查的組織領導和要求等。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一般應當在開展執法檢查的三十日以前將執法檢查方案通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或單位。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以同時委託鄉鎮人大主席團檢查該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畫,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由主任會議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組長由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擔任。執法檢查組進行執法檢查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分成若干執法檢查小組。

第八條

執法檢查組成員應當事先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為執法檢查做好準備。執法檢查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採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檢查、實地察看、查閱有關材料等多種形式,了解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以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第九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或者單位應當認真接受檢查,如實向執法檢查組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書面報告,提供有關資料和工作上的便利。

第十條

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活動結束時,視工作需要,可以向法律法規實施的相關部門反饋所了解的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但不提出結論性的意見。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報告稿由執法檢查組組長主持研究、修改和審定,並向主任會議匯報,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如有必要,執法檢查報告稿應當在審議前徵求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自治縣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二)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執法檢查報告時,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全體會議報告。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執法檢查組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會議提供文字、視聽等形式的參閱資料,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統一印發會議。

第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相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進行綜合整理,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將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函送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或者單位。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法院或者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對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整改情況的書面報告。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由人大常委會組織跟蹤檢查;人大常委會也可以委託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督辦。

第十五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案件,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決定交由有關機關處理,或者交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交由有關機關處理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報告主任會議;交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的,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告主任會議。
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案件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大常委會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該機關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可以建議有關機關給予處分或者由人大常委會依法進行質詢:
(一)拒不接受檢查的;
(二)不提供真實情況的;
(三)對人大常委會關於執法檢查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拒不執行和辦理,或者有意拖延的。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自治縣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新聞單位應當對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活動及時進行宣傳報導。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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