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部分單行條例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2012年3月9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部分單行條例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4.28
  • 實施時間:2012.04.28
(2012年3月9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部分單行條例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3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4月28日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單行條件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清江庫區管理條例》
將第三十五條刪除,對相關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城鎮建設管理條例》
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使用期滿,未經批准繼續使用的,由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329(批准時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