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

2012年5月24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5.25
  • 實施時間:2012.05.25
(2012年5月24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
一、刪除《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刪除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將封存、扣押的財物,公開拍賣或由物價部門估價後抵繳,或者"。
二、《重慶市菸草專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查處轄區內的違法案件,對涉案菸草專賣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和運輸工具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對涉案的菸草專賣品或其他財物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將該條修改為:"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出示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檢查證件;未出示有效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配合。"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涉嫌違法的行為人在其涉案的菸草專賣品或其他財物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先行登記保存後,不在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調查處理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先行登記保存的菸草專賣品連同涉案財物予以沒收"。
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案的計量器具及其相關物品採取強制措施。"刪除第三款。
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封存計量器具,"。
四、《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依法設立的木材檢查站監督檢查野生動物運輸情況,對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及時移送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五、刪除《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或者依法暫扣"。
六、《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對擅自在公路上設定障礙、堆放物件材料,嚴重影響公路暢通和安全,或違法在建築物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又拒不服從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強行排(拆)除。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噹噹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後,應當立即退還扣留的車輛、工具。當事人在扣留期限屆滿後仍不接受處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依法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抵扣應繳賠(補)償費及罰款後,餘款退還當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繳。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對載有乘客、鮮活物品、危險物品等不宜暫扣車輛的,可對駕駛人員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予以先行登記保存,且當場出具憑證,並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處理完畢後,應當立即退還駕駛人員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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