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近日獲得通過,並將於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保障公路使用人權益、鄉村道路管理體制、超限超載以及完善高速公路服務設施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
- 公布時間:2015年4月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7月1日
相關內容,檔案信息,修改的決定,修訂的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說明,解讀,相關報導,
相關內容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近日獲得通過,並將於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保障公路使用人權益、鄉村道路管理體制、超限超載以及完善高速公路服務設施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強化公路管理機構職責
可能影響公路使用人通行權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公路養護的大中修工程,二是涉路施工活動,三是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條例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公路相關的工作。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養護通行秩序管理,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畫,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為了更好地保障公路使用人的權益,條例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養護通行秩序管理,強化了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責;規定公路養護過程中需要封閉公路的應當在作業開始日至少五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告知詳細信息,細化了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操作規範,對進行涉路施工的建設單位規定了施工期間的公示責任,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設定了處罰條款;規定公路突發事件造成公路損毀難以及時恢復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信息,引導車輛選擇繞行線路。
規範鄉村道路管理體制
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鄉村道路的管理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因而針對鄉村道路管理體制不明確的問題,根據上位法規定和重慶市公路管理實踐,條例規定鄉道行政處罰權由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委託鄉政府或街道辦行使,行政強制權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條例還規定了村道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由本法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執法體制。涉及公路活動情形的路政許可應當向對應等級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涉及鄉道村道的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可以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消防、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
完善高速公路服務設施
針對調研中各方面對完善高速公路服務的意見較為集中的問題,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收費站等重點區域設立電子信息顯示屏,以及時發布通行狀況、施工作業等信息。
針對不能現場查處的違法超限運輸行為,條例規定,公路管理機構依據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理。
檔案信息
〔2015〕第7號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已於2015年4月1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4月1日
修改的決定
(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如下修改:
四、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將第二款修改為:“前款第一項至第十項活動涉及高速公路的,應當向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涉及國道、省道、縣道的,應當向區縣(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涉及鄉道、村道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第十一項活動涉及高速公路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涉及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的,應當向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增加一項,作為第三十條第七項:“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
(三)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修訂的條例
(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月21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取消或調整部分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等項目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3月27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2年5月24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4月1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四章 超限運輸管理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提高公路服務水平,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的養護、路政、應急等管理適用本條例。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按照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本條例所稱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均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
第三條 公路是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權利,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公路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公路管理人員、車輛及其他必要設備,將公路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公路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和縣道的管理工作,並對鄉道、村道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村道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公路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經營管理、保障通行等義務,協助公路管理機構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公路管理工作,努力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務設施,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前款所稱良好技術狀態,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市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公路等級、里程、路況、養護定額、養護規範及檢測評定結果等組織編制公路養護計畫。
高速公路養護計畫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編制並報市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後組織實施。
國道、省道養護計畫由市公路管理機構編制並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縣道養護計畫由區縣(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編制並報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鄉道、村道養護計畫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後組織實施,並報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養護通行秩序管理,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畫,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進行公路養護作業,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確定分流路線。
第十一條 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至少五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時間、分流路線等信息,並在施工路段前方及分流路口設定公告牌;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
第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對公路巡查頻次、巡查內容等要求進行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建立巡查信息檔案;發現公路損毀、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或者設施未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儘快採取措施修復或者排除險情。
第十三條 公路沿線邊坡以及周邊的地質災害防治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其他範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依照《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工程性質、複雜程度、規模大小劃分為日常養護、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公路養護工程程式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養護作業標準、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
對鄉道、村道實施日常養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承包給前款規定以外的養護組織和個人。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養護組織和個人進行指導、培訓。
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統一穿著符合相關標準的反光安全標誌服,公路養護作業車輛應當噴塗明顯反游標志圖案。
第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逐步實現公路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選擇符合國家資質條件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承擔養護作業。
第十七條 公路養護資金包括:
(一)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二)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社會捐贈,或者通過拍賣、轉讓縣道、鄉道、村道冠名權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四)公路經營的收入;
(五)村(居)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
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財政、審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養護資金的監督管理。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加強自籌資金的監管。
第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籌集鄉道、村道養護資金,並適時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專業養護或者集中養護。
第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工作。
第二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養護質量管理,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和養護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加強對公路建設、管理中形成的資料的管理。
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收集、整理公路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除公路保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於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於十五米;
(三)縣道不少於十米;
(四)鄉道不少於五米;
(五)村道不少於三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橋匝道不少於五十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路政許可: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建設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四)利用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五)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的;
(七)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八)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九)更新採伐公路、公路用地上的護路林的;
(十)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開展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業務的;
(十一)因搶險、防汛需要在中型以上的公路橋樑和渡口周圍兩百米範圍內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
前款第一項至第十項活動涉及高速公路的,應當向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涉及國道、省道、縣道的,應當向區縣(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涉及鄉道、村道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第十一項活動涉及高速公路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涉及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的,應當向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涉及村道的,應當事先徵求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徵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路管理機構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
(二)制定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並規範設定施工標誌和安全設施,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公示施工時間和責任人。
(三)按照現場管理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組織施工,維護施工現場秩序,疏導指揮交通,保障公路暢通。
(四)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公路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後,及時恢復通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驗收。
涉路施工活動應當儘量縮短施工周期,減少對道路安全和暢通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廣告牌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廣告設施不得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六條 因管道、桿線、電纜、護欄及檢查井(孔)等設施缺損、移位、下沉等影響公路通行安全的,所有權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 因公路建設、養護管理需要,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的各類設施、標誌標線等,其所有權人應當主動配合,予以遷移、加固或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條 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物。
護路林梢與電力線垂直距離少於三米,或者與通訊線垂直距離少於兩米,電力、通信部門可以修剪樹枝。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和侵占用於戰備的公路渡口及其附屬設施。確因公共建設需要占用、利用戰備渡口的,必須經公路管理機構審查,報經市交通戰備主管部門同意。
占用並改變戰備渡口原貌的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戰備渡口功能設計技術標準還建;利用戰備渡口的單位不得改變戰備渡口使用功能,國家決定啟用戰備渡口時,應當退還。
第三十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定路障、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經營性修車洗車及其他影響公路暢通;
(二)傾倒垃圾雜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污;
(三)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試驗場;
(四)擅自設定、損毀、移動、塗改、遮擋公路標誌或者擅自損毀、移動公路其他附屬設施;
(五)堵塞、損壞、改變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樑、涵洞、排水溝等設施,設定閘門、築壩蓄水、引水灌溉;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七)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一條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機動車、機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鐵輪車、履帶車和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行駛;
(二)利用非專用清障、救援車輛拖曳故障車、肇事車輛;
(三)隨意上下乘客、裝卸貨物、停放車輛;
(四)在隔離柵內行走、滯留;
(五)設定棚房、攤點和經營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業務。
第三十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發現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或者使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章 超限運輸管理
第三十三條 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
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改裝機動車等活動的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予登記,不發放車輛號牌和行駛證。
第三十四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
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公路明顯位置設定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公路標誌對貨運車輛的總體外廓尺寸、總質量、軸荷有特別限制的,車輛應當遵守特別限制。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入口處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衛生急救、搶險救災等應急通行需要。
第三十六條 車輛因運輸不可解體物品,超過國家規定限值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一)跨市、區縣(自治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並審批;
(二)在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普通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區縣(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受理並審批。
涉及村道的超限運輸,應當徵求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並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
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徵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超限運輸車輛行駛申請書;
(二)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以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三)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
(四)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五)車輛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三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勘測通行路線,需要採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定,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核准的加固、改造方案,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對通行的公路橋樑、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當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管。
勘測、加固、改造等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按照實際發生費用承擔;超限運輸車輛監護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三十九條 經批准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攜帶公路管理機構核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四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固定公路超限檢測站、流動檢測點、超限運輸車輛監控檢測裝置,對車輛的車貨總質量、軸荷,車貨總長度、總寬度和總高度進行檢測。
固定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定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流動檢測點的設定應當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超限運輸車輛監控檢測裝置應當符合市公路管理機構編制的統一規劃。
用於超限運輸檢測的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條 經固定公路超限檢測站、流動檢測點檢測發現違法超限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依據監控檢測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超限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通行高速公路的車輛經檢測超限,且不能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或者提供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與超限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拒絕其通行,並及時報告市公路管理機構。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派員到場,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超限運輸治理聯合執法。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將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納入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地震、土石流、雨雪冰凍災害以及其他影響、破壞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規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以及公路突發事件的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措施、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公路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方案或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建應急隊伍,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四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等進行檢查、監控,對發現的可能引發公路突發事件的隱患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或者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客運車輛或者危險化學品車輛通行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配合執行限時通行等管理措施,避免引發公路突發事件。
第四十七條 公路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開展應急處置。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啟動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八條 公路突發事件造成公路以及相關安全防護設施損毀的,應當及時維修、恢復。
影響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並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公路運行信息。
難以及時修復、恢復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向災害發生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災害發生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集搶修力量,集中搶修。同時,向社會發布搶修時段、改道或者繞行線路等信息,引導車輛選擇通行線路。
第四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公路突發事件等因素,會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公路通行採取完全封閉、部分封閉、改道、繞行等措施,並及時向社會公告;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公路疏導通行工作予以協助。
因處置公路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和緩解收費道口擁堵,確需快速疏導、分流車輛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臨時免費放行車輛。
第五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機制,並按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配備救援車輛、人員及其他設施設備。
清障救援服務單位收取清障救援服務費,應當執行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第五十一條 公路執法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交通標誌、標線的限制。
法律、法規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通行公路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定故障車警告標誌。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完善工作制度,公開辦事程式,加強對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公正執法,熱情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服務設施建設,並保持服務設施的完好;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收費站、服務區、重點路段等區域設立電子信息顯示屏等,及時發布通行狀況、施工作業、氣象預報等服務信息。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暫休息、如廁、臨時停車、飲水、車輛加水等免費服務和加油、購物、餐飲、汽車維修等經營性服務。
第五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設立信息採集、傳輸和公路監控系統,建立健全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路,收集、匯總公路基礎設施、養護施工作業、公路交通阻斷等與公路通行有關的信息,並及時通過網際網路或者移動通信終端等渠道向社會發布。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將其公路養護等信息納入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路。
公安、國土資源、氣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路管理機構的信息溝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檢查和制止各種侵占、損壞、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保證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風、消防等安全設施處於完好狀態和正常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公路服務區經營者應當為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對占(利)用或者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收取公路賠(補)償費,應當執行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的公路賠(補)償費標準。收取的費用應當專項用於公路路產的恢復和公路養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公路管理機構不得擅自擴大公路賠(補)償費收取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第五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路保護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公路管理機構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檢舉屬實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在公路用地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擅自經營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業務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代履行,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承擔。
第六十二條 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公路管理機構批准的路段和時間施工作業的;
(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組織方案的;
(三)未按照現場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組織方案施工的;
(四)未規範設定施工標誌或者安全設施的;
(五)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六)未公示施工時間和責任人的;
(七)未組織人員維護施工現場秩序,導致交通混亂的;
(八)施工作業完畢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或者消除安全隱患的。
第六十三條 損害或者侵占戰備渡口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行駛機車的;
(二)隨意上下乘客、裝卸貨物、停放車輛的;
(三)設定棚房、攤點和經營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業務的。
第六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通行高速公路的客運車輛或者危險化學品車輛,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拒絕配合公路管理機構執行限時通行等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機制,或者未按照標準配備救援車輛、人員及其他設施設備的;
(三)未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暫休息、如廁、臨時停車、飲水、車輛加水等免費服務的;
(四)未將公路養護等信息納入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路的;
(五)未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中形成的資料的。
第六十七條 通行高速公路的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
(二)強行沖卡的;
(三)故意堵塞收費道口的。
拒不按照前款規定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將車輛拖移至指定地點。
第六十八條 違反規定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或者停車的,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噹噹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後,應當立即退還扣留的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抵扣應繳賠償費及罰款後,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超過部分餘款退還當事人。
前兩款規定涉及村道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
對載有乘客、鮮活物品、危險物品等不宜暫扣的車輛,可以對駕駛人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予以先行登記保存,且當場出具憑證,並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處理完畢後,應當立即退還駕駛人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
第七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涉及國道、省道、縣道的,由區縣(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涉及鄉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涉及村道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涉及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公路行政等級調整或者公路權屬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交接雙方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交接手續;接收單位應當自辦理交接手續之日起履行相關職責。
高速公路行政等級調整或者調整為城市道路,但是技術等級不變的,其公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不變。
第七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對鄉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時,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有關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高速公路綜合執法的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工作,條例中統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
第七十四條 經依法批准用於社會公共運輸的專用公路,以及等外級公路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7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直轄以來,我市公路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截至2013年年底,全市公路里程達到12.3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312公里、普通國省道公路9400公里、農村公路(含縣道、鄉道和村道)11.13萬公里。公路的快速發展為公眾出行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同時,公眾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公路建設的不斷推進,公路通車裡程的不斷增加,公路建成後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國務院在199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稱《公路法》)基礎上,分別於2004年、2011年頒布施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稱國務院條例),從公路養護、路政和超限運輸治理、公路安全應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強了公路管理。目前,我市有關公路管理的地方立法有1996年施行的《重慶市高等級公路管線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1999年施行的《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以下稱現行路政條例),這兩個條例雖然規範了路政管理和高速公路管線工程建設,但對公路的養護、超限運輸治理和安全應急管理等內容缺少規範。通過地方立法可以進一步貫徹國家有關公路法律、法規的新要求、新舉措,明晰我市公路的管理體制,將我市多年積累的公路管理成果和經驗予以制度化。因此,有必要制定《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
二、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2014年立法計畫安排,市交委在2011年開展專項課題研究的基礎上,廣泛聽取意見,組織起草了《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按照審查程式要求,書面徵求了市級部門、區縣(自治縣)政府的意見,召開了部門、專家論證會,邀請了部分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交流座談,聽取了部分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意見,並通過政府公眾信息網向社會公眾普遍徵求了意見。在吸取各方合理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提請審議的草案。草案已經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共八章七十條,除總則、附則、法律責任外,從公路養護、公路路政、超限運輸、應急管理、服務與監督幾個方面全面規範了公路管理。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
草案從管理對象上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全部納入適用範圍,尤其是在《公路法》基礎上增加了對村道的管理。隨著我市公路事業的發展,村道里程不斷增加(現有村道8.86萬公里),村道質量不斷提高,但村道的管理缺少制度依據,本次立法將村道納入調整範圍彌補了村道管理的制度空白。同時草案沒有重複《公路法》和交通部相關規範中有關公路規劃和建設的內容,將規範的重點確立為公路建成後的養護、路政和應急管理等,通過立法轉變“重建輕養、重建輕管”的傾向,通過加強公路管理促進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二)關於管理體制。
《公路法》、國務院條例對公路管理體製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目前各省公路管理體制各有不同、各有特點,如何科學確定公路管理體制直接關係我市公路管理的質量和效果。草案結合我市管理實踐,明確了我市的公路管理體制: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國道、省道和縣道的日常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日常監督管理(第五條)。目前我市鄉道、村道里程占公路總里程的比例達到90%左右,將鄉道、村道的日常監督管理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利於加強對鄉道、村道的安全保護。
(三)關於公路養護。
草案在上位法基礎上從以下幾個方面細化了公路養護管理:一是公路養護計畫的編制、審查及實施(第九條);二是建立和強化公路養護巡查制度(第十一條);三是明確了養護作業技術要求及其施工作業中減少對道路暢通影響的要求(第十條、第十三條);四是明確了養護資金來源(第十五條);五是對鄉道、村道養護作出特別規定(第十六條);六是建立了公路養護目標考核制度(第十八條)。
(四)關於路政管理和車輛超限管理。
現行路政條例實施十幾年來,對加強我市公路安全和保護髮揮了重要作用,草案將現行路政條例的有效措施吸收到路政管理一章中,同時結合國家的新規定、新要求進行了補充完善。主要包括:公路建築控制區的劃定,尤其是補充了村道建築控制區的具體範圍(第二十條);歸納了《公路法》、國務院條例中有關路政許可的規定,並依據現行路政條例補充了一項行政許可(第二十一條第十一項);強調了涉路施工活動的管理、公路廣告管理、護路林管理以及相關禁止行為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強調了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的部門協作(第三十條)。草案通過後,同時廢止現行路政條例。
國務院條例針對當前車輛超限嚴重、治理困難的現狀以專章明確對車輛超限治理加強監管。車輛超限治理雖然屬於公路路政管理範疇,草案還是遵循國家立法體例,專章明確了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源頭治理的效果,通過一系列規定對近年來超限治理的有益經驗進行了鞏固,力求治超制度環環相扣,從源頭做起,取得長效機制,為進一步開展車輛超限治理提供法制基礎。一是強調源頭治理(第三十一條);二是對超限運輸在國家規定的許可管理前提下提出具體要求(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三是強化檢測工作,細化超限運輸治理措施,全面加強路面監控(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四是強調聯合治超,超限治理從源頭到車輛上路,涉及部門較多,管理職能較分散,需要建立聯合治超措施加強監管(第四十一條)。
(五)關於公路應急管理。
草案總結近年發生的地震、土石流、冰凍雨雪災害以及其他影響、破壞公路的突發事件的經驗教訓,為進一步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安全、暢通,強化了公路應急管理:一是規定政府應當將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納入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組成應急隊伍,定期演練(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二是建立定期隱患排查制度,要求及時發現問題並處理(第四十四條);三是規定了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包括應急啟動、發布公路通行信息、集中搶修、調整公路通行措施、快速清障救援等內容(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
(六)關於公路服務。
草案貫徹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精神,注重公路服務要求,專設服務與監督一章,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提出了服務和監督要求:一是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加強自身管理,嚴格依法履職,熱情服務(第五十條);二是要求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服務區建設、完善相關服務設施配備、建立公路信息監管網路、提供及時的公路安全、通行信息服務,規範公路收費行為等(第五十一條至五十五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
《公路法》和國務院條例對公路違法行為的處理和處罰有較為詳盡的規定,尤其是2011年國務院條例強化了處罰措施。草案結合我市實際,未重複國家已有的處罰規定,僅對我市的補充管理措施根據需要完善了法律責任規定。
綜上所述,草案內容合法,措施可行,行政許可設定符合目前許可清理的要求,未創設行政強制,法律責任設定符合立法許可權規定。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的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2015年3月,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次審議稿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並根據這些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5年3月31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一、關於公路地質災害治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對公路地質災害治理的規定,並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治理職責。公路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路用地範圍內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由市政府組織治理;大型地質災害,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會同區縣政府組織治理;中型以下地質災害,由區縣政府組織治理。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負責治理並承擔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根據公路法和公路安保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同時參考市委、市政府關於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規範性檔案,增加一條作為表決稿第十三條,規定“公路沿線邊坡以及周邊的地質災害防治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其他範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依照《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規規定執行”。
二、關於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公告義務
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需要封閉公路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的應當提前五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對於縣道、鄉道和村道,在具體實施中可能做不到,建議將本條中公路範圍界定為國道和省道。法制委員會認為,本條對公告事項從“封閉公路”、“占用半幅公路”、“非緊急情況”等三個方面設定了嚴格的限制情形,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一般能夠做到。因此表決稿保留了二次審議稿的規定。
同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履行公告責任的法律責任。對此,公路安保條例規定了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履行公告義務,但並未設定法律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地方性法規不宜對此行為再設定法律責任。因此,法制委員會未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三、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法律責任一章中處罰幅度過大,建議縮小自由裁量權或者採取定額處罰的方式。根據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地方性法規在規定罰款數額幅度時,最低數額與最高數額之間一般不超過十倍。由於交通違法行為情況較複雜,在具體執法實踐中,執法部門需要考慮的因素較多,設定較大的裁量幅度是必要的;對於組成人員反映較普遍的執法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交通部門制定了《交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以較好地規範交通行政執法中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因此,法制委員會未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四、關於對車輛駕駛證的登記保存
二次審議稿第六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對載有乘客、鮮活物品、危險物品等不宜暫扣的車輛,可以對駕駛人的車輛駕駛證、行駛證予以先行登記保存。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本條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不一致。也有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採取了對駕駛證進行登記保存的變通規定,是為了解決執法實踐中執法難的問題,建議保留這樣的規定。
2012年5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該決定將《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修改為:“對載有乘客、鮮活物品、危險物品等不宜暫扣車輛的,可對駕駛人員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予以先行登記保存,且當場出具憑證,並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處理完畢後,應當立即退還駕駛人員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該規定是與市政府法制辦以及公安、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反覆論證、協商後達成的一致意見,實踐中執行得比較好。二次審議稿的規定是對2012年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相關內容的重申。因此,表決稿保留了對車輛駕駛證先行登記保存的規定,以避免我市地方性法規之間產生衝突和不一致。
五、其他意見
審議中,有意見認為,對沒有盡到公路養護責任的企業和單位應當給予處罰;增加對場鎮、開發區、學校和物流集散地等公共場所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特別規定;增加收費公路的相關管理規定;增加違反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對這些問題,相關上位法已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根據新修改的立法法中“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有明確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的要求,法制委員會建議對上述問題不在本條例中作重複表述。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將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修改為“對鄉道、村道實施日常養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承包給前款規定以外的養護組織和個人。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養護組織和個人進行指導、培訓”。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第二款調整為第一款第五項。表決稿採納了這一意見。
此外,表決稿還對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對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表決稿如獲本次會議通過,建議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解讀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會解讀新規。
3個月前召開的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明天(7月1日),該《條例》將正式施行。這一新法規,將給市民家庭生活帶來什麼樣的變化?29日,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對這一新法規中涉及市民生活的一些新規定,進行了詳細解讀。
1高速路突發事故擁堵 可臨時免費放行車輛
案例:前不久,市民曹女士自駕到區縣旅遊,離目的地下道口還有近30公里時,前方突發車禍,造成嚴重的交通堵塞。而附近剛好有一下道口,不過也堵得一塌糊塗。“3公里路,整整開了2個小時!如果收費站的路桿完全打開,通行時間將快很多”。
新規:因處置公路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和緩解收費道口擁堵,確需快速疏導、分流車輛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臨時免費放行車輛。
解讀:免費放行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免費放行的目的必須是因為處置公路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和緩解收費道口擁堵;二是實際情況確實需要快速疏導、分流車輛的;三是必須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
2 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
新規: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定故障車警告標誌。違反規定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或者停車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解讀:《條例》審議過程中,有代表提出占用應急車道行駛危害大,有必要重申和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因此,採納代表意見,《條例》以立法形式來對這種行為予以約束。
3高速路的服務區 間距一般為50公里
新規: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收費站、服務區、重點路段等區域設立電子信息顯示屏等,及時發布通行狀況、施工作業、氣象預報等服務信息。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暫休息、如廁、臨時停車、飲水等免費服務和加油、購物等經營性服務。
解讀:交通量較大路段和地理位置特殊路段可增設停車區,服務區的間距一般為50公里。高速公路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及建築規模,應根據所服務路段設計交通量、建設環境、用地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
4 占用半幅公路作業 提前5日向社會公布
新規:對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至少五日前向社會公告;並在施工路段前方及分流路口設定公告牌。
解讀:條例關於通行保障的相關制度設計有利於充分保障公路使用人的通行權和知曉權,對相關單位的公告和公示義務的規定便於公路使用人出行前選擇好出行時間和線路,確保全全暢通出行。
5超限運輸許可辦理 更加快捷便民
新規: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公路明顯位置設定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
解讀:《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了超限運輸許可辦理的相關事宜,明確了許可辦理機構、所需的申請材料及審批程式,同時市公路管理機構實現了超限運輸許可申請、審批等全部流程網路化,更加快捷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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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共8章75條,創新性強、內容豐富、亮點紛呈。亮點主要體現為三大方面:第一,強化了兩大制度。一是高速公路管理制度。《條例》明確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高速公路綜合執法的機構,負責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工作,在立法層面上鞏固了高速公路綜合執法體制。換句話說,我們執法總隊行駛高速公路綜合執法,有了法規支撐依據。二是車輛超限管理制度。設定專章明確了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重點強化了超限運輸源頭治理、超限運輸車輛檢測、超限運輸治理聯合執法制度。第二,補充完善了兩大制度。一是公路養護管理制度。重點明確了公路養護計畫制度、養護巡查制度、養護質量目標考核制度,明確了公路養護資金的六種籌集方式。二是公路服務與監督制度。規定了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設立信息採集、傳輸和公路監控系統,建立健全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路。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服務設施建設,保持服務設施的完好。第三,建立了三大制度。一是鄉道、村道管理制度。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和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權。二是公路使用人通行權保障制度。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加強公路養護通行秩序管理,細化了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操作規範以及涉路施工作業管理規定,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三是公路應急管理制度。要求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組成應急隊伍;建立定期隱患排查制度及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條例》作為我市第一部集公路養護管理、路政管理、超限運輸管理、應急管理、服務與監督等內容於一體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其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市公路發展步入了規範化和法制化軌道,具有歷史性、里程碑意義。《條例》的施行,必將有利於為我市交通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對完善我市公路法規體系,促進交通行業轉變行政職能,推動我市公路事業健康快速發展,也必將產生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