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單行條例的決定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單行條例的決定:2013年1月1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2013年6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單行條例的決定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2013年6月17日
概述,修改,

概述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單行條例的決定:
(2013年1月1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2013年6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單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修改

一、將《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搶牧濫牧的,責令其立即退出草場,賠償損失,並處以每羊單位2~3元的罰款”修改為“搶牧濫牧的,立即退出草場,並依法賠償損失”。
二、將《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護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每月加收2%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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