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八屆三次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3.06.21
  • 實施時間:1993.06.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關於檢察機關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高檢院辦公廳。
1993年6月21日
檢察機關的法院監督權是國家通過憲法賦予的,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機關既要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也要自覺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以保證正確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各級檢察機關要增強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意識,牢固樹立尊重國家權力機關和人大代表的觀念,正確處理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與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關係,自覺地把檢察工作置於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之下。為了使檢察機關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經常化、制度化,根據法律規定的檢察工作實踐,特作如下決定:
一、建立健全報告制度。各級人民檢察院應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對工作報告的審議,充分尊重審議意見。檢察機關的工作計畫和年度總結、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採取的重大措施、上級檢察機關的重要指示精神、查處大要案情況、執法情況及隊伍建設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應專題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或通報。檢察機關召開的重要會議,要邀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參加。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檢察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
二、認真接受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人大常務委員會和人大專門委員會對檢察機關執法情況進行檢查時,檢察機關要如實匯報情況。人大常委會和人大專門委員會認為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適用法律不當,經核查屬實的,人民檢察院必須予以糾正。對於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其他失誤和問題,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及時予以糾正,絕不允許有錯不改、違法不糾。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製作司法解釋時,應認真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認定司法解釋有違反憲法、法律或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的情況,提出糾正意見的,檢察機在當接受並加以糾正。
四、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檢察委員會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如果檢察長不同意多數人的意見,應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並應及時把執行情況報告人大常委會。
五、認真辦理人大交辦事項。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案件及其他工作,檢察機關應依法積極辦理,辦理情況和結果應及時反饋。辦結後,人大常委會有不同意見的,檢察機關應予複查、複議。人大常委會要求調卷審查或聽取案件匯報時,檢察機關應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或進行匯報。
六、對人大代表的議案和建議、批准、意見應積極負責地辦理。一般應在三個月內辦結,並答覆人大代表。三個月內未能辦結的,應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進殿情況及不能按時辦結的原因,並應在延長期限內辦結。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人大代表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質詢,檢察機關應認真答覆。
七、加強與本地人大代表的聯繫。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地的各級人大代表,要定期或不定期邀請他們視工作,或接受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評議”,並提供便利條件,虛心聽取他們對檢察工作的建議、批准和意見,耐心解答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繫,主動介紹檢察職能、高檢院工作部署。與人大代表的聯繫活動,地方各級檢察院每年應列入工作計畫,具體安排,縣級檢察院每年開展兩、三次,分市院一、兩次,可採用通報檢察工作情況、徵求意見或開座談會的形式。省級檢察院應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前向高檢院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與人大代表聯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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