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 外文名:Yanan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 檢察長:劉惠生
主要職能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全市縣(區)人民檢察院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工作方針和省院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實施辦法,部署檢察工作任務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機關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市縣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刑事判決、裁定監督職能。
六、依法開展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八、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訴和提請抗訴。
九、對全市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辦理刑事賠償事項。
十、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二、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釋建議。
十三、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全市兩級檢察機關依法管理檢察官和其他檢察人員;協同市上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編制。
十四、協同市、縣區黨委管理和考核縣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市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五、組織並指導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十六、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七、管理本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及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