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的若干意見》在1998.12.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的若干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12.24
  • 實施時間:1998.12.24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憲法和法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根本保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深刻認識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重要意義,採取多種形式,開闢多種渠道,自覺、主動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司法公正,完成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審判任務。
(一)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報告工作。人民法院每年由院長向人大報告上一年工作,這是接受人大監督的重要體現。各級人民法院都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好工作報告,並認真接受人大代表的審議。在代表分組審議時,派出負責人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在人大閉會期間,應當根據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向人大常委會及人大專門委員會就法院工作作專項口頭或書面匯報。對人大代表審議中提出的批評、建議和意見,要認真研究解決、改進法院工作。
(二)認真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對於經人大及其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通過法定程式,決定要求人民法院糾正審判工作中的問題及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要求期限內或者依照法定訴訟程式和期限辦結,並報告辦理結果。不能如期辦結的,應當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
(三)接受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質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在人大會議期間,接受人大代表提出的質詢;在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接受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定程式提出的質詢。接受質詢的人民法院要按照要求,由負責人到會對質詢的問題認真負責地當面答覆,或者由負責人簽署書面答覆。
(四)接受和邀請人大代表視察。這是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監督的重要形式。人民法院對人大代表在人大閉會期間,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歡迎代表前來法院視察工作。必要時,應當主動邀請人大代表來視察。人民法院應當為視察提供方便,做好準備;法院的負責人應當親自匯報工作,積極反映情況,如實解答問題,虛心接受批評,使代表通過視察了解法院的工作情況,支持法院工作。代表視察中提出約見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被約見的人員或者由他委託的負責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地匯報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認真聽取代表的批評、建議和意見,實事求是地加以改進和解決。對代表提出的涉及具體案件的問題,要嚴格按照法定訴訟程式辦理。
(五)積極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人民法院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法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分別已經解決、基本解決、正在解決或者列入規劃逐步解決、因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後解決、留作參考等不同情況,一般應當在要求期限內辦結並以書面形式答覆代表,並抄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或者涉及具體案件需要依照法定程式查處而一時難以答覆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程式性答覆,實體答覆一般也不要超過法定審理期限。確有必要直接聽取代表意見的,要及時安排時間。對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介紹情況,說明原因。人民法院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遵循交辦、承辦、催辦、審核、答覆、總結等程式,以保證答覆準確、及時。
(六)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人民法院應當為執法檢查組開展調查或檢查工作提供方便,積極配合、協助進行調查或檢查工作。根據需要,由負責人如實匯報被調查或者檢查的工作情況,提出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對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人大專門委員會就執法檢查組提交的報告和作出的決定,依照法定程式執行。
(七)認真複查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監督程式提出的案件。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法院已審結的重大案件或者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通過法定監督程式要求人民法院審查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對確屬錯判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定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對裁判並無不當的,應當書面報告結果和理由。
(八)邀請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旁聽公開審理案件。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重大案件和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時,可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旁聽提供方便或事先邀請參加,其他一切案件公開審理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均可參加旁聽。庭審或者宣判結束後還應認真聽取參加旁聽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意見。
(九)做好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信訪工作。人民法院應當把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信訪案件作為接受監督的一項內容,認真查處。對正確的意見虛心接受,並按照法定程式妥善處理;對因與事實、法律不符而沒有採納的意見,要主動報告並說明理由和原因。對於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要求回報處理結果的信件,應及時通報情況和回報處理結果。
(十)重視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的聯繫制度。要把加強同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聯繫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使這項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下級人民法院要協助上一級人民法院做好與本級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聯繫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負責同本地人大代表聯繫工作,並向上級人民法院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聯繫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設立全國人大代表聯絡室,向全國人大代表公布聯繫電話、通訊地址、聯繫人,以便及時聽取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同全國人大代表聯繫工作的日常事務,並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聯繫情況。
(十一)接受人大代表檢查法院工作,接受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對法院工作的評議。人民法院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要積極主動接受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對法院工作和審判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的檢查評議。對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在檢查評議中提出的意見、建議,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整改。
(十二)主動通報法院工作情況徵求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意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應當派出負責人到所轄地區徵求人大代表對做好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收到的批評、意見、建議,認真研究改進措施,抓好落實,及時反饋。
為了使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大代表系統了解法院工作情況,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人民法院召開重要工作會議和審判工作會議,應當邀請人大常委會及其有關專門委員會(室)負責人出席、指導;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送法院發布的檔案、簡報、報告等有關材料。重要檔案應傳送至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委員。按期向人大代表贈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有關刊物、刊印法院工作重大事項通報,隨時向人大代表專送。重大、疑難案件的情況的審理必要時也可以主動向人大常委會匯報並聽取意見。
(十三)建立人大代表擔任執法監督員、特邀諮詢員制度。通過這一制度,使人大代表了解案件的審理,提出諮詢意見,監督法院審判工作和法院審判人員執法情況,通過他們聽取人民民眾對法院工作和審判人員的意見、要求和希望,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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