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和〈若干意見〉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機制實施細則》的通知在2008.01.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和〈若干意見〉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機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8.01.09
- 實施時間:2008.03.10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現將《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和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機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本件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紀委和政法委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紀委、政法委,請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代送。
二○○八年一月九日
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和《若干意見》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機制實施細則
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黨同各種消極腐敗現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係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全黨同志一定要充分認識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複雜性、艱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製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和我院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努力在人民法院構建“不願為“的自律機制、“不能為”的防範機制、 “不敢為”的懲治機制和“不必為”的保障機制,將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推向深入,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加強反腐倡廉教育。著力構建“不願為”的自律機制
1.教育是防治腐敗的基礎。要緊緊抓住教育這個基礎環節,不斷豐富教育內容,創新教育形式,增強教育的感染力和說服力。要堅持以法院院長、庭長等領導幹部為重點,以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為根本,以艱苦奮鬥、廉潔奉公為主題,使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恪守職業道德,做到潔身自好,在誘惑面前不為所動,自覺經受住市場經濟條件下腐蝕與反腐蝕的嚴峻考驗,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2.強化法院院長、庭長等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教育。各級人民法院要突出抓好法院各級領導幹部反腐倡廉教育,堅持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制度。要把十七大精神的學習和反腐倡廉理論學習作為法院各級領導幹部理論學習的重要內容。要結合實際制定學習計畫,組織法院各級領導幹部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黨的三代中央領導集體關於反腐倡廉的重要思想,學習胡錦濤同志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論述,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規定,堅定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認真遵守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各級人民法院院長要親歷親為,帶頭講廉政課,每年要在全院至少講一次有針對性的廉政課,副院長和其他領導成員每年至少要在分管部門講一次廉政課。對新任職的領導幹部在任職時要進行廉政談話,並適時進行廉政培訓。
3.強化法官司法廉潔教育。各級人民法院每年都要集中一段時間組織廣大法官認真學習《司法廉潔教育讀本》、《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行為規範(試行)》以及法院各項廉政制度和紀律規定,使廣大法官不斷提高司法廉潔意識,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
4.加強法院廉政文化建設。廉政文化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重點,以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為主要內容的廉政文化建設,制定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的措施,大力開展“廉政文化創新工程”和“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把思想教育、紀律教育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廉潔自律教育緊密結合起來。要運用文學藝術、知識競賽、宣傳報導、圖片展覽、專題報告會、文藝演出、反腐倡廉影視專題片、在辦公區懸掛格言警句和書畫作品、在區域網路開闢專欄、組織巡迴宣講團等形式.廣泛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主題實踐活動。要積極開展“廉潔法院”、“廉潔法庭”、“廉潔法官”、“廉潔家庭”創建活動以及多種形式的家庭助廉活動,不斷推動法院廉政文化建設。
5.積極探索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形式。各級人民法院在反腐倡廉教育中,要聯繫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思想實際,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堅持思想教育與職業道德教育相結合,堅持集中教育與經常性教育相結合,堅持先進典型教育與反面警示教育相結合。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國家法官學院及分院和地方法官進修學院的教學計畫,落實教育內容,保證教育課時,強化教育考核。要充分利用本地區、本法院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等反面典型,深刻剖析原因,認真總結教訓,做到警鐘長鳴。要積極探索反腐倡廉教育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增強反腐倡廉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6.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教育的長效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針對法院各類人員的思想動態和工作特點,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的學習、授課、討論、交流制度,為反腐倡廉教育考核和檢查打下良好的基礎。要完善反腐倡廉教育考核制度,明確考核方法和考核標準,考核結果要與評先評優掛鈎.努力促進反腐倡廉教育不斷取得新成果。要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教育檢查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每年要對本單位開展反腐倡廉教育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和總結,上級法院每年要對部分下級法院進行一次抽查。對反腐倡廉教育成效突出的法院要進行表彰,對教育不落實、搞形式、走過場的法院要進行批評。
二、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努力構建“不能為”的防範機制
7.抓好反腐倡廉建設,必須加強制度建設和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做到關口前移,防範在先。要切實解決制度不完善和制度不落實的問題。要把制度建設貫穿於反腐倡廉建設的各個環節,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形成用制度規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制約機制。要重點加強對法院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審判權與執行權、人財物管理使用及其他關鍵崗位的監督,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和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形成人民法院全方位防治腐敗的屏障。
8.全面落實審判公開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審判公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切實做到依法公開,認真做好公開審判公告工作,保障公民旁聽案件的權利,從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等各個環節使公開審判制度得以全面落實,自覺接受當事人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9.認真落實獨任審判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獨任審判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獨任審判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審判能力.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和監督獨任審判員正確行使權力。
10.認真落實合議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合議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及《關於完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見》,合議庭成員平等地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時,應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充分發揮合議庭成員之間的相互制約作用,保證案件質量,防止裁判不公。
11.認真落實審判委員會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執行法律規定的審判委員會制度,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委員會改革的各項要求。審判委員會要對提交會議的案件認真進行審理.審判委員會委員有平等發表意見的權利,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一人一票,所作出的決定必須獲得半數以上委員的同意方能通過.充分發揮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的作用,確保裁判質量。
12.認真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 (試行)》.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進一步健全人民陪審員管理制度,最佳化人民陪審員的整體結構。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每年至少聽取1至2次人民陪審員對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揚和促進司法民主,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13.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法官法、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依照上述法律和規定,審判人員應當迴避的,應主動提出;當事人提出申請的,院長、審判委員會、審判長應及時作出決定,防止人情關係對司法工作的不當影響.排除當事人的合理懷疑,確保公正司法。
14.嚴格遵守案件審理期限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案件審理期限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需要延長案件審理期限時,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堅決防止拖延辦案問題的發生,提高審判和執行工作效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5.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轄制度。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進一步建立健全跨區域民事、行政案件報請上級法院管轄、上級法院提審和指定其他法院管轄制度,從制度上減少和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對案件審判和執行的不當影響和干預。
16.改革和完善執行體制與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統一管理、統一協調、高效運行的執行工作管理體制,建立、完善執行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兩權分立、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確保執行權行使過程中的有效制衡。
17.健全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建立以案件審判為核心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逐步實現對案件審判的全程跟蹤與管理,全面監控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避免違法辦案現象的發生。
18.推行和完善案件質量評查制度。制定科學的案件評查標準和方法。各級人民法院要明確案件質量評查機構,重點評查發回重審、二審改判、再審改判以及當事人反映強烈的違法執行、拖延執行等案件,抽查其他案件。通過案件質量評查,考核法官的業務水平和辦案能力,提高案件質量,及時發現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違法審判、違法執行線索。
19.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錄用把關制度,防止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入法院隊伍。建立審判崗位交流制度,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差額考察、任前公示、公開選拔等人事管理制度。認真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迴避、輪崗和交流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失察失誤。
20.完善人民法院幹部協管制度。上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協助黨委管理幹部的職能作用,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法官法的規定,加強與黨委的溝通協商,積極提出下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配備的意見和建議.參與考察,嚴格把好任職資格關,防止“帶病提名”、“帶病提拔”等問題的發生。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試行巡視制度,加大對下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成員的監督和指導。
21.認真執行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基建工程管理、重大項目和大額資金使用管理等規定。嚴格控制公務消費,嚴禁違規建設樓堂館所,嚴查在物資採購和工程招標工作中的商業賄賂等。嚴格執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規設立賬戶,不得設立“小金庫”和賬外賬:完善涉案財物管理制度。加強財務審計,防止侵吞、占有或者挪用涉案財物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發生。 22.完善人民法院監察制度。制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強化監督職能,改進監督方法,加大監督力度,使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更加適應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更加適應法院工作規律的需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確保司法公正與廉潔。
23.完善人民法院懲戒制度。認真執行《公務員法》、《法官法》有關懲戒的規定,整合現有紀律規範,制定《人民法院紀律處分條例》,嚴肅人民法院紀律;制定《法官違紀懲戒程式規則》,既嚴肅查辦法官違紀違法行為,又充分保障被調查法官的權利,建立中國特色法官懲戒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執行上述規範性檔案。
24.完善違法審判、違法執行責任追究制度。認真執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凡是審判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故意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因過失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要研究、探索法院內部及時發現違法審判、違法執行行為線索和主動查處違法審判、違法執行行為的新機制和新措施,推動違法審判、違法執行責任追究工作的進一步落實。
25.認真執行各項廉政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以及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和函詢、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配偶子女從業、離職和退休後從業等廉政制度,加強自我約束,促進法院領導幹部和廣大法官廉潔自律。
26.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監督。加強對法院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的監督,防止和糾正違背科學發展觀的行為。監督法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監督法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執行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函詢和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的情況。全面加強和改進法院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建設,重點解決法院領導幹部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反對和糾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弄虛作假等行為。
27.強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的監督。上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強審級監督,對於應當發回重審或改判的案件要堅決依法辦理。完善再審制度,維護司法權威,糾正錯誤裁判,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探索、完善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行有效監督的新機制,防止執行權被濫用。
28.加強院、庭長對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的監督。科學設定院、庭長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監督職責,指導、監督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依法公正辦好案件。要把對審判和執行工作的廉政監督作為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審判業務部門領導幹部的重要責任,納入法院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建立層層抓廉政監督的工作格局。院、庭長要通過接待來訪、處理來信、旁聽案件、指導辦案等方式實施動態監督。
29.加強對人事和財物管理的監督。加強對幹部人事權行使的監督。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 (試行)》和《關於加強組織部門下部監督工作的意見》等監督規定,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違紀違法行為。加強對財務管理的監督.認真執行財物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對部門預算、政府採購、“收支兩條線”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30.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監督法的要求,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認真貫徹《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監督的若干意見》,負責任地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並及時回復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評和建議。對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要認真審理,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書面檢查意見要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認真聽取批評、意見,不斷改進工作:對有關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和腐敗問題的反映,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核實,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三、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進一步強化“不敢為”的懲治機制
31.堅決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當前,違紀違法案件在有的法院、有的部門仍呈易發多發態勢.極少數法院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影響惡劣,反腐倡廉形勢依然嚴峻,懲治這一手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懲治有力,才能增強教育的說服力、制度的約束力和監督的威懾力。要堅持在法律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依法嚴懲,決不姑息。
32.重點查處法院領導幹部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失職瀆職以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新型權錢交易等案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始終把領導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作為查處重點,凡發生上述違紀違法行為的.要依紀依法堅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3.認真查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拖延辦案等案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法官和執行人員行使審判權、執行權的監督檢查,確保公正司法,凡發生上述違紀違法行為的,要認真查處,構成違紀的要堅決處理.不適合擔任法官的要依法免去法官職務。
34.認真查處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等案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道德教育,培養高尚健康的生活情趣.樹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凡發生上述違紀行為的,要嚴肅處理,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隊伍。
35.針對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頓。各級人民法院可以針對本地區、本法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有計畫地開展專項整頓、專項治理或專項檢查,對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6.加強信訪舉報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做好信訪舉報工作,努力從中發現違紀違法線索。要拓寬信訪舉報渠道,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要完善對實名舉報的反饋和回複製度。要注意從執法大檢查、專項檢查和案件評查中發現違紀違法線索。
37.嚴格依紀依法辦案。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依紀依法辦案貫穿到立案、調查、審理、處分、執行等各個環節。要根據具體情節,做到寬嚴相濟。要綜合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兩種手段。對受到誣告、錯告和打擊報復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要及時給予澄清並切實加以保護。
38.不斷加大自辦案件的力度。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主動發現違紀違法線索,積極組織力量自辦案件。要強化領導包案制度。要通過查辦案件發現問題、堵塞漏洞,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
39.努力增強調查核實和突破案件的能力,各級人民法院要不斷增強調查核實和突破案件的能力,重視辦案人員的選拔與使用,加強辦案人員的學習與培訓,保證辦案人員的相對穩定。要定期進行辦案工作經驗交流,不斷提高查辦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一
40.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查辦案件工作的指導。上級人民法院要及時指導、支持下級人民法院查辦違紀違法案件,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協調的,應認真負責地進行協調,對下級人民法院適用紀律方面的請示,要及時予以答覆。
41.領導幹部要大力支持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和腐敗案件工作。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要大力支持紀檢監察部門查辦案件,對有案不查、壓案不辦甚至干擾辦案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42.探索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與紀律檢查機關相互配合的辦案機制。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監察職能,主動發揮作用,加強與紀律檢查機關的聯繫和配合,積極參與紀律檢查機關對法院工作人員的初核和調查,不斷提高辦案水平。
43.探索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與檢察機關相互溝通的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主動與檢察機關進行溝通,及時交流情況,主動查辦違紀違法案件。
四、從嚴治院與法官待遇從優相結合,積極探索“不必為”的保障機制
44.從嚴治院與法官待遇從優相結合,對於防治腐敗、提高法官的尊榮感、調動法官的積極性具有重要作用。經過努力,不斷提高法官的待遇,有利於減少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要認真落實法官待遇從優的各項政策+積極探索法官權益保障機制,切實加強法官權益保障,不斷提高法官的物質生活待遇。
45.切實維護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各項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落實公務員法、法官法、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障法官權利的若干規定》,保障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保障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保障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人身、財產、住所安全以及其他各項合法權益。
46.改革和完善法院經費保障體制。認真落實法院經費保障新機制,嚴格執行《中央補助人民法院辦案專款管理辦法》,確保中央財政專款用於辦案經費。
47.加強物質裝備建設。各級人民法院要狠抓物質裝備建設,特別是“兩庭”建設。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斷加強辦公自動化和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審判管理網路化、行政管理智慧型化、人事管理信息化,努力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營造舒適、方便、良好的工作環境。
48.加強和規範獎勵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考核獎勵機制.對工作好、貢獻大的,要給予必要的獎勵,鼓勵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愛崗敬業、努力工作。
49.認真落實法官審判津貼。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及時做好法官等級評定和法官等級晉升工作。要按照國家人事部、財政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實行法官審判津貼的通知》,加強與地方政府財政部門的溝通,確保審判津貼按月足額發放。
50.逐步提高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各級人民法院要關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住房、醫療、配偶兩地分居、子女上學及就業等問題,能夠幫助解決的,應盡最大努力創造條件給予解決,不斷改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
51.重視關心有特殊困難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家庭生活。各級人民法院要把解決有特殊困難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家庭生活當作大事來抓,法院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主管領導要親自抓,職能部門要負責協調落實,盡最大努力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52.繼續行廉政保證金制度。一些法院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的實踐證明,這一制度對強化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廉潔意識、防止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具有積極作用。有條件的法院,在徵得黨委、政府同意後,應繼續試行,並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