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具體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具體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的通知》在2003.07.25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具體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03.07.25
  • 實施時間:2003.07.25
遼寧、天津、山東、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廣東、海南、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海關總署請示的關於《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具體適用問題的答覆轉發給你們,請在審判工作中執行。
2003年7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具體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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