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通知在2007.11.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11.19
  • 實施時間:2007.11.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通過,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證各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統一正確適用《決定》,現就學習和貫徹《決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修改民事訴訟法的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當中的基本法律,是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民事案件在程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決定》的頒布實施,是我國訴訟法制建設中的大事,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確、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必將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產生重大影響,給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發展帶來新的機遇,推動人民法院在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平正義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認真學習領會《決定》的立法精神
為了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申訴難”、“執行難”等問題,《決定》著重從細化民事再審事由、完善民事再審程式、強化人民法院執行措施、規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的執行行為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精心組織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認真學習《決定》,準確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每一條款的含義,學深學透,儘快掌握修改的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國家法官學院舉辦專題培訓班,對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和執行業務骨幹進行培訓。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大力加強法官培訓工作。通過學習和培訓,使各級人民法院了解法律修訂的原因和目的,準確理解和掌握立法原意,聯繫實際,把握司法尺度,提高審判業務能力,為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決定》打好基礎。
三、準確把握《決定》的適用效力
自2008年4月1日《決定》施行以後,最高人民法院在《決定》施行以前作出的有關民事再審、執行問題的司法解釋,凡與《決定》牴觸的,不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不再適用。
《決定》施行以後所有的再審案件和執行活動一律適用《決定》。當事人對《決定》施行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申請再審,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應當適用《決定》;依照《決定》施行以前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到《決定》施行之日尚未屆滿的,可以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二年的期間以內合併計算。
四、積極推動對《決定》的宣傳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決定》,通過公正高效的審判活動,將《決定》的有關規定真正落到實處。要結合《決定》的學習活動,進一步增強“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自覺性,全面落實《決定》的要求。
《決定》的全面貫徹落實,離不開廣大人民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各級人民法院在學習、適用《決定》過程中,應當通過民事審判和執行活動,以案講法,並注意通過新聞媒體、律師、調解組織等,大力宣傳《決定》的立法宗旨和重要意義,教育公民增強申請再審風險意識、申請執行時效意識和自覺履行協助執行義務、主動報告財產狀況的意識,自覺遵守《決定》。
五、深入搞好執行《決定》中的調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將組織力量,在準確理解立法原意,認真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針對在審理和執行民事案件中所遇到的適用法律問題,根據《決定》適時做出司法解釋。各級人民法院在學習、適用《決定》過程中,應當注意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加強調查研究,把學習、調研、再審、執行等工作結合起來,切實保證《決定》的有效實施。如遇到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注意積累,收集相關的典型案例,認真研究解決方案,及時報送最高人民法院,以便為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提供素材,為以後民事訴訟法的進一步修改完善提供理論依據和實踐經驗。
以上各項,請遵照執行。
2007年11月1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