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 外文名: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revision of 'people's court organiz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類別:政策條文
  •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五十九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10月31日

內容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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