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嚴懲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嚴懲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在1991.01.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嚴懲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1.03
  • 實施時間:1991.01.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禁毒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我們同毒品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它的頒布和施行,表明了我國堅決禁毒的一貫政策,必將對更加有力地打擊毒品犯罪,發揮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毒品犯罪日趨嚴重。不僅案件上升幅度大,而且毒品數量越來越多,涉及地域越來越廣。毒品犯罪,極大地危害了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導致吸毒醜惡現象沉渣泛起,並由此誘發多種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因此,開展禁毒鬥爭,關係到國家的強盛、民族的興旺、子孫後代的健康幸福,關係到我國社會主義改革開放事業的成敗。嚴厲打擊一切毒品犯罪活動,是全社會普遍關注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級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清醒地看到當前毒品犯罪的嚴峻形勢,充分認識同毒品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意義。當前,要組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決定》,深刻領會和理解《決定》的立法精神和具體條款的涵義,以正確適用《決定》審理毒品案件。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執行《決定》,嚴格依照刑法和《決定》的有關條款,及時審判毒品案件。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分子,必須堅決貫徹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毒品案件多發地區的人民法院,要把審判這類案件作為當前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開展專項鬥爭。對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罪犯,必須依照《決定》,予以嚴懲。對於具有自首和檢舉、揭發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現情節的,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審理毒品案件,必須做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並注意認真審查各種毒品的定性、定量的鑑定結論,切實保證辦案質量。要正確處理《決定》規定的構成毒品犯罪的數量標準與犯罪情節的關係,把毒品種類、數量同犯罪情節、危害程度結合起來,全面衡量,準確定罪量刑。同時,要正確適用罰金、沒收財產等附加刑,使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也受到應有的懲處。
四、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辦案,以案講法,大力宣傳《決定》。特別是毒品案件的多發地區,更應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選擇一些典型案例,通過公開審判和新聞媒介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決定》的重要性及其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的嚴厲性,教育廣大民眾自覺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震懾違法犯罪分子,警告他們懸崖勒馬,不要以身試法。
五、對在《決定》公布施行後發生的毒品案件,依照《決定》的規定辦理;對在《決定》公布施行前發生、公布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毒品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依照刑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則辦理;在《決定》公布施行前發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作出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毒品案件,不再變動。
以上通知,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1991年1月3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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