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通知在2008.07.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8.07.28
- 實施時間:2008.07.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適用反壟斷法,審理好與反壟斷法相關的案件,現就學習和貫徹反壟斷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反壟斷法實施的重大意義
反壟斷法是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競爭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場結構、保障經濟安全和確保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反壟斷法對於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競爭力,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協調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反壟斷法,正確領會反壟斷法的立法意圖,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通過依法審理反壟斷案件,制止非法壟斷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依法審理好各類反壟斷案件
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因壟斷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反壟斷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並依法審判。反壟斷法與制止智慧財產權濫用行為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緊密相關,也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同屬於競爭法範疇。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壟斷糾紛與各種不正當競爭糾紛集中規定,統一納入了智慧財產權糾紛範圍。據此,各級人民法院負責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業務的審判庭,要依法履行好審判職責,切實審理好涉及濫用智慧財產權的反壟斷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類反壟斷民事案件。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反壟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確定是否需要經過行政複議。對於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並依法審判。
三、加強調查研究工作,認真總結反壟斷審判經驗
反壟斷案件高度疑難複雜,經濟與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專業性很強,對企業和行業均有重大影響,有些案件還涉及國家的經濟安全。反壟斷法的一些規定具有較強的原則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條款相對比較簡單。因此,在審理反壟斷案件中將會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各級人民法院要未雨綢繆,早作部署和應對,切實搞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審判經驗。特別是,對於案件管轄、原告資格、適格被告、壟斷行為的認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和反壟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標準等問題,要加強調研。對於適用反壟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調研成果,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重大反壟斷案件,要認真執行大要案件層報制度。
以上各項,請遵照執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