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發[2010]13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確認程式、暢通了請求渠道,改變了歸責原則、擴大了賠償範圍,完善了賠償程式、增加了舉證質證,明確了人員配置、強化了賠償監督、提高了賠償標準、改進了經費保障,對於深入推進中央提出的三項重點工作,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抓好國家賠償法修改決定的學習、宣傳和貫徹,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
- 外文名: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earnestly study and implement
- 實質:各級軍事法院
- 特色:各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