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的通知在2004.03.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3.24
  • 實施時間:2004.03.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議的憲法修正案。修正後的憲法,確立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把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國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重要內容寫進了憲法。憲法修改的內容,都是中國共產黨關於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重大主張,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願,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這次憲法的修改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大舉措,對人民法院今後一個時期的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和要求。因此,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紮實地開展憲法修正案的學習,增強憲法意識和法制觀念,保證憲法的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這次修改憲法的重要意義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憲法修正案,認清這次修改憲法的重要意義。憲法修正案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寫入憲法,確立了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實現了國家指導思想的又一次與時俱進,是一個歷史性貢獻。憲法修正案,充分體現了對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認識的深化,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的方針,符合我國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新的憲法修正案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了私有財產的保護範圍,完善了對私有財產的徵收、徵用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和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這次憲法的修改將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
二、深入學習憲法修正案的各項內容
這次憲法修改了13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二是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三是在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四是完善土地徵用制度。五是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六是完善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七是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八是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九是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十是關於緊急狀態的規定。十一是關於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十二是修改鄉鎮政權任期的規定。十三是增加對國歌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把憲法修正案的內容學習好、領會好。
三、要講究學習方法,注重實際效果
各級人民法院要對憲法修正案的學習作出具體安排和部署。要根據各自工作實際,採用舉辦講座等多種形式組織學習,注重學習效果,把學習活動引向深入。各級人民法院院長要親自動員、親自部署學習活動,帶頭學習憲法,切實遵守並執行憲法。領導班子成員要各盡其責,同心協力,發揚工作的主動性、創造性和高度負責精神,開動腦筋,集思廣益,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切實把這次憲法修正案的學習活動有效地開展起來。在學習中,要堅決避免照本宣科式的安排和部署,堅決避免只顧表面熱鬧、不求實際效果,堅決避免形式主義,擺花架子、走過場。
四、牢固樹立憲法意識,通過審判活動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憲法,通過公正高效的審判活動,將憲法修正案的有關規定真正落到實處。要結合憲法修正案的學習活動,進一步增強踐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的自覺性,全面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在審判活動中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高度重視、妥善審理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引發的案件,依法保護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級人民法院務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緊密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措施,確保對憲法修正案的學習取得實效。本通知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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