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做好過渡期相關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做好過渡期相關工作的通知在2005.07.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做好過渡期相關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5.07.14
  • 實施時間:2005.07.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為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做好過渡期的相關工作,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決定》精神,堅決貫徹執行《決定》,促進司法鑑定管理制度的完善
司法鑑定制度改革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決定》對我國司法鑑定工作進行了調整和改革,這對於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解決當前司法鑑定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樹立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司法形象具有重大意義。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組織學習《決定》,深刻領會《決定》的精神,堅決貫徹落實《決定》的相關規定,做好司法鑑定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在貫徹落實《決定》的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解決好以下幾個具體問題:
(一)堅決貫徹執行《決定》第七條關於“人民法院不得設立鑑定機構”的規定。2005年10月1日《決定》正式實施前,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從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審判工作的中立地位,維護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需要出發,積極穩妥地完成人民法院撤銷司法鑑定職能的任務。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組織開展人民法院不設鑑定機構、不再進行自主鑑定業務後如何加強司法技術工作,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的專題調研工作,穩步、有序地做好司法鑑定人員職能的調整工作。
(三)《決定》明確國家對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實行登記管理制度,解決了上述人員和機構資格的統一管理問題。《決定》實施後,各級人民法院在進行對外委託鑑定工作時要嚴格按照《決定》的上述規定,委託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以促進司法鑑定管理制度的完善。
二、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決定》的工作安排
為貫徹落實《決定》精神,按照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組織實施司法鑑定制度改革的同時.將組織開展加強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工作的調研活動,並著手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工作管理規定》,爭取在2005年10月1日前頒布實施,同時廢止《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和《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
今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將組織召開全國法院司法技術工作會議,全面推行在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新形勢下,統一規範加強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工作的各項制度和措施,以便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技術人員的作用,為保證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服務。
三、當前貫徹落實《決定》的有關工作要求
根據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各項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穩步、有序地推進。各級人民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下,積極穩妥地做好過渡期的以下工作:
(一)2005年9月30日前,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善始善終地在規定時限內認真完成已受理的法醫類、物證類和聲像資料鑑定案件的自主鑑定工作。2005年10月1日起,各級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受理各種類型的鑑定業務。
(二)各級人民法院如有事業單位性質的鑑定機構,應當於2005年9月30日前停止進行鑑定工作;如繼續從事司法鑑定工作的,應當同人民法院脫鉤。
(三)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遵照《決定》的相關規定,在2005年9月30日前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批公告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鑑定機構與人員的情況,做好委託上述三類鑑定的相關準備工作。
2005年7月14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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