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任免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任免問題的決定》在1960.01.21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任免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60.01.21
  • 實施時間:1960.01.21
(1960年1月21日通過 主席令二屆第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0年1月21日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任免問題的決定,現予公布。
1960年1月21日
國家主席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謝覺哉院長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任免問題的建議,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
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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