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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法官
拼音: fǎ guān
注音: ㄈㄚˇ ㄍㄨㄢ
基本解釋
(1) [judge]∶具有審理和裁決爭訟問題的權力的政府官員;尤指法院中的負責法官,通常在任命中這樣命名。
(2) [justice]∶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進行審訊和裁決爭端並執法的人。
引證解釋
1、
司法官吏。《商君書·定分》:“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 元 劉壎 《隱居通議·雜錄》:“ 杜鎬 侍郎兄仕 江 南為法官。” 洪深 《五奎橋》第一幕:“我是一個法官,不能不維護法律的尊嚴。”
2、對道士的尊稱。《西遊記》第六七回:“不拘到那裡,也尋一個法官把妖拿了,卻怎么就甘受他三年磨折?”《紅樓夢》第一〇二回:“三位法官行香取水畢,然後擂起法鼓。”
中國法系
歷史
中國歷史傳說,古代
帝堯時代中有一位公正的法官
皋陶(拼音:gāo yáo),被奉為中國司法鼻祖。他有一隻獨角獸,在難以判決之時根據碰觸可以決定誰有罪。
職責
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權利義務
法官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
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民眾監督。
法官應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任職條件
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
政法大學、高等學校法律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學位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學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學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任免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
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
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的任免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本法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
(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被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對於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法官的,一經發現,做出該項任命的機關應當撤銷該項任命;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建議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項任命,或者建議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該項任命。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任職迴避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等級
中國法官級別分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級。其中,首席大法官、一級大法官和二級大法官總稱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分二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此外,高級法官分四級,普通法官分五級。
法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法官的等級,由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高級人民法院及所轄法院的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和高級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中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的等級,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考核培訓
對法官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實行領導和民眾相結合,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對法官的考核內容包括:審判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審判業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審判作風。重點考核審判工作實績。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對法官獎懲、培訓、免職、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依據。
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申請複議。
對法官應當有計畫地進行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
法官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國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培訓法官的任務。
法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鑑定,作為其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獎勵制度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
對法官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中國法官法》第三十條 法官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審理案件中秉公執法,成績顯著的;
(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審判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三)對審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採納,效果顯著的;
(四)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事跡突出的;
(五)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議被採納或者開展法制宣傳、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效果顯著的;
(七)保護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有顯著成績的;
(八)有其他功績的。
法官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懲戒機制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工資保險
法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根據審判工作特點,由國家規定。
法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經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前晉升工資。
法官享受國家規定的審判津貼、地區津貼、其他津貼以及保險和福利待遇。
辭職辭退
法官要求辭職,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免除其職務。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審判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辭退法官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免除其職務。
退休政策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據審判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
法官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待遇。
申訴控告
法官對人民法院關於本人的處分、處理不服的,自收到處分、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原處分、處理機關申請複議,並有權向原處分、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
受理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規定作出處理。
複議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法官處分、處理決定的執行。
對於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法官權利的行為,法官有權提出控告。
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干涉法官依法審判案件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官提出申訴和控告,應當實事求是。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對法官處分或者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打擊報復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歐美法系
學識要求
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通法是由法官創造和建立起來的,法官承擔著傳承和創造法律的重任,因此,專業化及博學是成為法官的前提條件。
在英美國家,對
法科學生的要求非常高,不僅僅要求他們必須具備紮實的法學專業知識功底,而且要求必須接受過歷史學、政治學、經濟學、哲學等多門學科的訓練。法官來源於律師,要想成為法官,必須具有深厚的法律科學知識、包括認識、判斷、推理案件、辯論等諸能力在內的良好的認知水平,以及廣博的社會學知識。正如
美國哈佛大學著名的司法程式研究專家查菲所說的那樣,在普通法國家,為了預測一個未來的法官的行為,最好看看他圖書室里的藏書,而不是看他事務所里的訴訟委託人名單。
英美法官非常注重經驗,以判例形式表現的
普通法,其本身就是司法經驗的積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基於其知識背景、訓練方法、法律思維方式的一致,英美法系的法官凝聚並形成一個“解釋的共同體”。同時,藉助特定的概念、邏輯推理形式,形成了司法的“方法論自治”。
英國早在1701年即在《王位繼承法》中規定法官只要行為良好便可終身任職。在英國,法官是終身職務,只有在違反正當行為原則並在上下兩院共同要求下才能由國王予以免職。被任命為法官的人服務的年齡可以達到七十或七十五歲,實際上要比政府官員所允許的年齡限度高出十年。在七十五歲之前成為高級法院法官的許多人可以任職到更高的年齡。
在美國,
漢密爾頓曾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寫道:“對確保
司法獨立來說,除了終身任職之外,沒有什麼比將對其與持以固定的條文明確下來更起作用了。”這種思想在美國憲法中有所反映,美國憲法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最高法院與低級法院之法官如忠於職守,得終身任職”。
至於法官的待遇,“先於大陸各國形成的對法官優厚的物質待遇,成為英美法各國的傳統”。在英國,法官的薪俸非常優厚,大法官的年薪與首相一樣。由於各級法官之間的待遇相差並不大,經濟利益方面的刺激和誘惑很小,法官對升遷並無多大的興趣。在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與副總統相同,總體而言“法官的薪俸優厚,如果在高一級的法院任職,還會配有秘書和研究助手”。另外,還值得一提的是,以簡潔、惜墨如金著稱的《
美國憲法》甚至對法官的“俸金於任期內不得減少”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資歷要求
英美國家任命法官對候選人的資歷要求非常高。從
14世紀開始,英國所有各級法院的法官都從
出庭律師中產生,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更是幾乎全部從傑出的出庭律師中產生。即,英國法官必須從英國4個律師公會的成員即出庭律師中任命。一般來說,擔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
治安法官)必須有不少於7年的出庭律師資歷;擔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須有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師或兩年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資歷。高級法官基本上都在大學,而且是名牌大學中接受過法律基礎教育,他們的父輩的職業基本上都屬於資產階級。
因此,可以說,“英國的司法的主幹是由少數精英所支撐的”。1963年,對100名英國高級法官中所作的一個調查的結果更是證明了這一點。在美國,法官遴選制度本身便說明經驗是衡量是否授予法官資格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來說,法官在從事這一職業以前,大約要有15年到20年職業律師的經歷,有近三分之一的法官在擔任法官之前具有
檢察官的經歷。
實際上,在美國“大多數法官又是律師,具有法學學位和
職業律師的經驗是成為一名法官最普遍的資格要求”。而能否出任法官,則取決於律師執業中的成功、在律師同行中的聲望以及政治影響等諸多考量因素。另外、在英美國家,由於
訴訟中奉行的是
當事人主義,法官處於消極中立的地位,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法官群體逐漸形成了區別於其他行業的職業性格。兩位英國法學家在其著作中曾描述了一個英國人眼中的法官:“頭戴假髮,身著長袍,面無表情的法官刻板無味地宣告某個被告做了不應做的事情”。
美國學者約翰小努南曾比較了普通法國家歷史上幾位最偉大的法官,即布萊克頓、
馬歇爾、
霍姆斯、
卡多佐、
布蘭代斯等,他總結出這些人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不僅以公正無私著稱,而且以簡樸的生活方式而著稱。據此,他認為,法官應當追求簡樸的生活方式。按照科特威爾的看法,法官這種職業往往“被看作是超脫狹隘自身利益的”,法官應當在
社會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獨性”。而流行於英美法系國家的諺語“一個公正的法官是一個冷冷的中立者”更是形象地道出了法官超然的個性。
其他要求
鑒於法官代表司法權獨立審判的重要性,現今世界上多數憲政國家會將有關法官的職權行使,薪俸、地位的保障以及任免限制直接規範在國家憲法內,尤其是積極避免審判涉入政治,或是政治干涉審判,以昭公信。
在一些國家,對於法官的裝扮有著特殊要求,以表示法官在法庭上地位的特殊性,及協助審判庭上的人員容易做出身分上的辨別。
法官獨立執行國家審判權時,不因其判決有瑕疵而遭受指控,而且其判決不能由法官自行任意改判;因判決而遭受不利益之人,僅能透過抗訴尋求救濟。
儀式裝束
中國法官的裝束
法官服是法官的工作制服,法官服樣式有:男式
風衣、女式風衣、男式夏裝、女式夏裝、
法官袍(男女一致),上班時間和外出執行任務時,夏季時穿夏裝,冬季時穿風衣,開庭一律穿法官袍。
2000式審判服,完全取消了帶有軍事化的裝飾,突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文職
政法官員的特色;
法官袍的設計思想,完全源於中國五千年的文明。
2000年3月10日,在九屆
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身著2000型新式法官服,向人大代表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肖揚的著裝,一下子引起了人們的注意,當天,國內外各媒體紛紛給予報導:中國法官要換新服裝了。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的設計指導思想,2000式審判服的設計力求突出有中國特色的法官形象。大連碧海企業集團公司首席設計師於澤正參與了2000式審判服的設計工作。他告訴記者,接到設計要求後,他們設計出兩套方案:中山裝與
中山裝式袍;
西服與寬鬆式散袖口袍。
於澤正強調說,法官袍的設計思想完全源於中國五千年的文明。古代中國男人穿長袍,女人穿旗袍,西方不少知名服裝設計師總是有意無意地“取用”中國袍的創意。法官袍具有顯著的中式服裝特點。旗袍的兩邊開襟運用到了法官袍上,保證了穿著者坐堂問案時,衣服莊重整齊。法官袍散袖口、立翻領上繡有本色服飾“
麥穗、齒輪、華表”圖案,運用的是中國傳統刺繡工藝。帶亮的絲線繡在黑色面料上,產生一種浮雕藝術效果,更具感染力。胸前門襟那濃烈的中國紅撞擊著人的視角,居袍上三分之一處的黃金分割,紅彤彤的中國傳統固有色,給人以極大的藝術享受。
英美法官的裝束
在英美法律傳統里,宗教與法律具有天然的親緣關係,因此司法儀式具有宗教般的神聖色彩。舉法庭裝束為例,在英國,法官至今仍然保留著出庭穿長袍戴假髮的傳統,“在歐洲大陸國家人士的心目中,關於英國的法官,常常有這樣一幅浪漫的圖像:他們身著緋紅色的長袍,頭戴巨大的假髮,在一所鑲嵌華麗的法庭上進行審判”。在美國,也繼承了英國法官出庭穿法袍的傳統,但進行了一些改革,法官出庭一般都穿黑色長袍,但不戴假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