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大法官
- 外文名: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 簡介:美國聯邦政府法務部門的領袖
- 權利:主管美國最高法院
歷史,職責,特定職責,其它職責,經典案例,
歷史
《美國憲法》並未明確說明設立大法官職務,只是在第一條第三款中作了輔墊:“如受審者為合眾國總統,則應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擔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沒有更多的有關敘述了。至於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則更是一字未提。 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樣,由總統提名並需經參議院同意。《憲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須“盡忠職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這句話也間接地規定了任期:他們是終身制的,除非自動退休或被國會彈劾並證明有罪。
有一部分大法官,例如威廉·H·倫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總統提名為大法官的,這時同樣需要參議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過,他將不能成為大法官,但仍可以繼續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大法官,包括羅伯茨,在被任名之前並未在最高法院工作過;有些大法官,例如約翰·馬歇爾和厄爾·沃倫此前甚至沒有任何司法經驗。
大法官經常被錯誤地寫成“最高法院大法官”,其實並不然,根據《美國法典》 ,它的全稱是“美國大法官”。這一頭銜是在第六任大法官薩蒙·P·蔡斯的建議下改變的,因為他想強調最高法院與聯邦政府部門具有同等地位。與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頭銜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國大法官”。
大法官的薪水由國會預算,每年20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高院大法官略高。
職責
特定職責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大法官在總統被彈劾過程中主持參議院。共有兩位大法官使用過此項權利,分別是1868年安德魯·詹森彈劾案中的薩蒙·P·蔡斯和1999年比爾·柯林頓彈劾案中的威廉·哈布斯·倫奎斯特。同時,根據《美國憲法第二十五修正案》 ,副總統擔任代理總統,因此大法官在副總統彈劾過程中同樣主持參議院。但是,迄今為止,還未有副總統被彈劾過。
大法官被認為是最有資歷的法官。因此,他總是在各種案件討論或投票會議中任主席、首先發言並對整個討論產生重要影響。
此外,大法官還主持美國總統就職儀式,雖然這一傳統已超出了美國憲法對大法官的職責規定。
大法官是美國最高法院的掌權人
其它職責
擔任史密森學會會長
擔任美國司法學會(JudicialConferenceoftheUnitedStates)會長、美國聯邦法院行政長官
指定美國外國情報監督法院(UnitedStatesForeignIntelligenceSurveillanceCourt)成員
指定跨地區訴訟司法陪審員(JudicialPanelonMultidistrictLitigation)
美國大法官-大法官的角色
美國大法官並不是令人垂涎的角色。美國總統和國會一開始並沒有把聯邦法院放在眼裡。自從馬歇爾法官爭取到司法審查權之後,美國聯邦法院才逐漸被人們重視。但是,作為美國最高司法機關,聯邦法院並非總是風平浪靜,每一次法官宣誓就職,都會改變美國的政治生態。近些年來,歷屆美國總統都希望通過任命大法官,體現自己的執政理念,貫徹自己的政治主張。 美國大法官具有三大職能:
首先,通過審理有爭議的案件,解釋美國國會制定的法律,創製新的規則。近些年,美國大法官在程式規則的創建方面作出了許多貢獻,但是對實體問題卻表現出了保守傾向。換句話說,除非在程式問題上作出重大的變革,否則,大法官傾向於維持其他法院的判決。大法官通過邏輯清晰的判決,逐漸確立了“程式至上”的司法觀念,防止公權力機關濫用自己的權力,損害公眾的利益。
其次,美國大法官具有協調美國行政與國會關係的功能。從歷史上來看,美國聯邦法院從不參與國會政治紛爭,不參與總統的政治決策。但是,通過具體的案件,美國大法官巧妙地平衡立法權與行政權,通過司法審查,防止立法機關權力被濫用,通過司法審判,防止行政機關超越憲法上的許可權,危害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即使在總統選舉這個大是大非的問題上,美國聯邦法院也不輕易表態,它通過程式上的審查,將政治紛爭和選舉中的具體法律問題巧妙隔離開來,從而為美國建立和諧社會打下了良好的法制基礎。
最後,美國大法官扮演著美國憲法看護人的角色。自從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以來,美國聯邦法院始終把關注的重點放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及其修正案上。凡是違反憲法及其修正案的法律,聯邦法院的大法官都可以宣布無效。當然,由於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表達過於概括,有些詞語過於模糊,所以,在解釋憲法的過程中難免會摻雜進大法官的個人判斷。正是在案件判決的細微之處,體現了不同法官的政治立場,影響美國法律走向。
人們能夠閱讀和理解美國的憲法條文,但卻未必能夠理解美國大法官判決書中所體現的美國憲法精神。美國聯邦法院的大法官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不斷地解釋著美國憲法,指引著美國社會前進的方向。儘管有些判決充滿爭議,但誰也不能否認,有了美國聯邦法院的限制,美國的憲政傳統不會被遺棄,美國不會出現真正的獨裁政權。
或許美國的開國元勛並沒有賦予美國大法官如此多的職能,但是,美國歷任大法官通過自己辛勤的勞動,換來了今天的尊榮。他們有資格對美國的政治體製作出具有權威性的判斷,他們有能力解決美國多元化社會中價值觀念碰撞所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美國聯邦法院的大法官以自己的實際行動,捍衛了法律的尊嚴。
最高法院的工作量
最高法院備案的案件總數由2004年的7496件增加到2005年的8521件,增長了13.7%。法院在冊的貧困救助案件由2004年的5755件上升到2005年的6846件,增長了19%。登記的付費案件由2004年的1741件降至2005年的1671件,減少了4%。在2005期間,聽審87個案件,處理的82個案件中69個簽署了意見,相比在2004年聽審87個案件,處理的85個案件中,74個簽署意見。2005年沒有案件在2006年再次聽審。
薪水問題
(選自《美國最高法院2006年度年終報告》約翰·羅伯茨(大法官) ) 這是我在法院的第二個年度報告,並且我只打算討論一個問題,以儘可能引起較多的人關注。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且長久被忽視,現已到了憲政危機的時刻,在消蝕著聯邦法院的力量和獨立性。
我所說的問題是未能提高法官的待遇。通常情況下,放下年度報告,就可以去參加球賽,但我卻長時間地沉浸在最高法院行政辦公室準備的三張頗有啟迪作用的圖表。第一張顯示,1969年,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的薪水比頂尖法學院院長的薪水高21%,比高級法學教授高43%。
今天,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的薪水實際上少於——大約相當於一半——頂尖法學院院長和教授的薪水(我們更不要說和執業律師相比了。在一些城市,剛從法學院畢業沒有經驗的律師——他們期望有朝一日成為執業律師之前,就比聯邦地區法官賺得多)。
第二張圖表顯示了聯邦法官的的生活境況根本不能和法律職業的人員相比,甚至還低於普通工人。自1969年以來,根據通貨膨脹所作的調整,美國工人的平均工資實際上上升了17.8%,而聯邦法官的工資下降了23.9%,導致41.7%的缺口。
一些人可能會想:那么為什麼還有律師願意做法官呢?一個重要的變化是聯邦法官多來自初審法院。在艾森豪政府時期,大約65%聯邦法官來自執業律師,35%來自公眾部門。今天,數字大致相反——大約60%來自公眾部門,不到40%來自執業律師。當法官不再主要從最好的執業律師中選拔時,聯邦司法的性質就發生了改變。
司法品質對美國人民和政府有著深遠的影響。法院經費的意外受措,不可避免要影響到一些擁有優秀品質的人接受聯邦法官作為終身職位。我們的法官如果不是(1)富有得可以不顧司法薪水,或者(2)把法官的薪水僅作為多予的待遇,將不能很好地履行其憲法賦予的責任。當然,我沒有說錯,有許多優秀的法官就屬於這兩類人。但越來越多的法官來自這兩類人的話,我們將很難再依靠他們來捍衛整個國家的法治。
經典案例
最高法院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賦予自己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馬歇爾通過對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Marburyv.Madison,1803年)的判決,正式確立了最高法院在美國政治生活中至高無上、一槌定音的權力和權威。
馬伯里為啥要起訴麥迪遜國務卿
威廉馬伯里(WilliamMarbury)是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市喬治城鎮的一位家財萬貫的莊園主,詹姆斯麥迪遜(JamesMadison)是當時美國政府的國務卿。馬伯里為啥要起訴麥迪遜呢?這個案子要從當時美國政壇中的黨派鬥爭從頭開侃。
美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並無隻言片語提及政黨和多黨派制度。其中的道理很簡單,美國的天下是靠槍桿子打出來的,跟黨的英明領導、黨的組織建設和多黨派合作沒啥關係。
大多數美國制憲先賢認為,政黨就是結黨營私、惡性競爭的代名詞。軍人出身的第一任總統華盛頓在位期間,對內閣中以國務卿托馬斯·傑弗遜和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為首的兩派爭鬥深惡痛絕。華盛頓總統在1796年的總統告別演說中,語重心長地警告後人,一定要防止黨派爭鬥的弊端。
警告歸警告,現實歸現實。開國老總統一下台,說過話就被人當耳旁風了。德高望重的華盛頓回老家種地後,美國政壇的兩大政黨終於還是正式形成了。擁護漢米爾頓的一派正式組成了聯邦黨,擁護傑弗遜的一派自稱民主共和黨。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在總統選舉中獲勝,當選為第二任總統。
誰知聯邦黨好運不長,在1800年的總統大選和國會選舉中都遭到慘敗,民主共和黨的傑弗遜當選為第三任總統。因行政權和立法權都已喪失,聯邦黨人在下一屆政府中唯一能保住的地盤,只剩下了不受選舉直接影響的司法權。因此,亞當斯總統在即將卸任時,任命自己內閣的國務卿、聯邦黨人約翰·馬歇爾(JohnMarshall)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代理國務卿職務。又利用聯邦黨人控制國會的最後機會,通過了《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 ,任命四十二位聯邦黨人出任治安法官。莊園主馬伯里和馬歇爾大法官的弟弟詹姆斯·馬歇爾都在任命名單之中。
參議院在亞當斯總統離職的當天深夜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四十二位法官的任命,但所有的委任令必須要在午夜之前由總統簽署、國務院蓋印發出後才能生效。大法官、代理國務卿馬歇爾在權力交接之夜忙得團團轉,他在確認四十二份法官委任令已全部簽署、蓋印後,便將送出委任令的小事全權委託給弟弟詹姆斯·馬歇爾去處理。
俗話說,朝中無小事。誰都沒想到,詹姆斯·馬歇爾竟然把這件小事給辦砸了。他本人的那份委任令倒是及時無誤地送出去了,但因疏忽和忙亂,竟然還有十七份委任令在午夜之前沒能及時傳送,而馬伯里先生恰好身列這十七個倒霉蛋之中。
這樣,馬伯里不明不白地丟失了法官要職。此公覺得自己太冤,非要討個說法不可,遂聘請曾任亞當斯總統內閣法務部長的查爾斯·李(CharlesLee)為律師,一張狀紙把麥迪遜國務卿告到了最高法院。
麥迪遜一看對手來頭不小,立馬聘請傑弗遜總統內閣法務部長萊維林肯(LeviLincoln)出任辯護律師。這位萊維。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現職法務部長,辦案派頭十足,接了案子以後竟然連法院都懶得去,只是寫了一份書面爭辯送交最高法院,聲稱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是一個涉及黨派權力鬥爭的政治問題,跟法律壓根兒就不沾邊,最高法院就是管天管地也管不著這種根本就扯不清的黨派鬥爭破事。
馬歇爾大法官接到控方律師的起訴狀和辯方律師寄來的書面爭辯後,以最高法院的名義致函國務卿麥迪遜,要求他對扣押委任令的原因做出個合理的解釋。誰料想,麥迪遜對馬歇爾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
令人稱奇的絕妙判決
麥迪遜國務卿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在當時是件稀鬆平常的事。當時的美國最高法院,是一個根本就沒啥權威的法院。美國的立憲先賢漢米爾頓曾評論說:“法務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力量與財富,不能採取任何主動行動”,是“分立的三權中最弱的一個”。
1789年的美國憲法雖然規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這部憲法以及後來增添的憲法修正案,對於憲法最終解釋權的歸屬問題,從未作出任何明確的規定。憲法並未賦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當局和立法機構指手畫腳、發號施令的特權,更別提強迫總統、國務卿和國會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了。
這樣一來,馬歇爾便處在一種極為尷尬的兩難困境,他當然可以正式簽發一項執行令,強令麥迪遜發出十七份委任令。但麥迪遜背後有總統兼美軍總司令撐腰,他很有可能對最高法院下達的命令置若罔聞。既無錢又無劍的馬歇爾大法官若向麥迪遜國務卿強行發號施令,只會讓人笑掉大牙。但是,如果馬歇爾拒絕馬伯里合理的訴訟要求,那么最高法院和聯邦黨人則顏面掃地。
面臨這種無論是審理還是不審理此案都必輸無疑的兩難困境,馬歇爾苦思冥想了半個月,終於琢磨出了一個令人稱奇的絕妙高招,既表現出最高法院的權力高於行政當局和國會,又避免與行政當局和國會迎頭相撞、直接衝突。馬歇爾稱此判決為自己“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判決”。
馬歇爾在判決書中判定,第一,參議院已批准了這些法官的任命,總統簽了字,國務院蓋了印,從法律角度上看,委任令是合法的任命公文,麥迪遜拒發公文顯然是違法的。因此,這是一個法律問題,不是黨派鬥爭的政治問題。第二,既然扣押公文是違法的,那么馬伯里當然有權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第三,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是一個法治政府的首要責任。因此,法院有責任幫助馬伯里獲得法官委任書。
那么,按照這個路子推論下去,馬歇爾下一步理所當然地就該向麥迪遜發出強制令了。誰料想,馬歇爾筆鋒突然一轉,他引證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說,當一個案子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以州為訴訟當事人時,其初審權屬於最高法院。對於其它案件,最高法院只有抗訴審理權。如果把馬歇爾這段咬文嚼字的引證換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當的大白話,那就是說,馬伯里一案的訴訟當事人既不是大使、領事,也不是州政府,最高法院對這種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沒有初審權,馬伯里告狀告錯地兒了。他應當去下級法院控告麥迪遜,如果案子最後從下級法院一級一級地抗訴到最高法院,那時最高法院才有權開庭審理。
可是,馬伯里高薪聘請的律師、前法務部長查爾斯。李並非不懂訴訟程式的法盲,他之所以一開始就把狀子直接遞到了最高法院,依據的是國會1789年通過的《司法法》第十三款。根據這款法律,最高法院對這類案子擁有初審權。
但馬歇爾斬釘截鐵地指出,《司法法》第十三款是與憲法相衝突的,它實際上是非法地擴大了最高法院的許可權。馬歇爾強調:“憲法構成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而“解釋法律顯然是法務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和責任”。據此,馬歇爾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款因違憲而被取消。這是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次宣布聯邦法律違憲。
馬伯里一看當個法官竟然這么費勁,連總統簽了字、國務院蓋了戳兒的委任狀都成了白條,若要從基層法院一級一級地抗訴到最高法院,還不知要抗訴到哪個猴年馬月,他只好灰心喪氣地撤回了起訴。此公後來一直不安心務農,最終改行當了一家大銀行的總裁,比當法官實惠多了。
從表面上看,聯邦黨人馬伯里沒當成法官,麥迪遜也沒送出扣押的十七份法官委任令,馬歇爾似乎輸了這個官司。但實際上,馬歇爾是此案真正的大贏家。
首先,馬歇爾向政府的立法機構國會宣布,不僅憲法高於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合法這個至關重要的權力與立法部門無關。換句話說,立法機構不得隨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與法律有關問題的最終仲裁者。
其次,馬歇爾通過此案向政府的行政部門宣布,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法務部門。因此,法務部門有權判定行政當局的行為和命令是否違反憲法,有權對行政當局的違憲行為和命令予以制裁。
這樣,雖然憲法規定任何法律都應由國會和總統決定和通過,但最高法院擁有解釋法律的最終權力,有權判定法律是否違憲。而最高法院的裁決一經做出,即成為憲法慣例,政府各部門和各州必須遵守。實際上,最高法院不僅擁有了司法審查權(JudicialReview),而且在某種意義上擁有了“最終立法權”。 馬歇爾的高明之處在於,他雖然公開宣布經國會通過、總統批准的《司法法》第十三款因違憲而被取消,但取消這款法律實際上是限制了最高法院自身的許可權,所以國會找不出什麼藉口與最高法院對抗,也沒啥特別的理由彈劾最高法院大法官。另外,馬歇爾雖然宣布法務部門有權對行政當局的違法行為予以制裁,但他並沒有向麥迪遜國務卿發出強制令,只是建議馬伯里去下級法院控告麥迪遜。所以,行政當局同樣找不出任何藉口與最高法院過不去,也根本無法挑戰馬歇爾大法官的裁決。
美國的法律體系是成文法與案例法的結合,既然國會和行政當局無法推翻最高法院對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那么此判決將作為憲法慣例被後人永遠引用。司法審查權和最高法院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就這樣歷史性地確立了。司法從此真正開始與立法和行政兩部門鼎足而立。可以說,這是美國政治制度史和人類文明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1789年的美國憲法一直被認為是人類政治制度設計的偉大典範,其實這個評價有點過高了。原因在於,在權大還是法大這個關鍵性問題上,1789年美國憲法並無開創性的建樹。這部憲法並未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結果使司法在三權中處於最弱的一方。按照這種憲法設計,美國最高法院實際上可有可無。
由於馬歇爾大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超乎尋常的智慧和努力,加上英國普通法傳統對北美殖民地的深厚影響以及當時和後來的美國政治家們對法律和政治規則的尊重以及善於妥協讓步的特點,才使美國政治制度第一次真正具有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特點,並且使司法審查權成為美國政治制度有別於英、法等西方民主國家政體的重大特點之一。
歷任大法官一覽
順序 | 姓名 | 任期 | 任命人 |
1 | 1789年10月19日-1795年6月29日 | ||
2 | 1795年8月12日-1795年12月15日 | ||
3 | 1796年3月8日-1800年12月15日 | ||
4 | 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 | ||
5 | 1836年3月28日-1864年10月12日 | ||
6 | 薩蒙·P·蔡斯 | 1864年12月15日-1873年5月7日 | |
7 | 1874年3月4日-1888年3月23日 | ||
8 | 1888年10月8日-1910年7月4日 | ||
9 | 1910年12月19日-1921年5月19日 | ||
10 | 1921年7月11日-1930年2月3日 | ||
11 | 1930年2月24日-1941年6月30日 | ||
12 | 1941年7月3日-1946年4月22日 | ||
13 | 弗雷德·M·文森 | 1946年6月24日-1953年9月8日 | |
14 | 1953年10月5日-1969年6月23日 | ||
15 | 沃倫·E·伯格 | 1969年6月23日-1986年9月26日 | |
16 | 威廉·倫奎斯特 | 1986年9月26日-2005年9月3日 | |
17 | 2005年9月29日至今 | 喬治·W·布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