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官

治安法官又譯為“地方法官”。法、英、美等國基層法院法官的職稱。法蘭西第三共和國(1875-1910)和第四共和國(1916 -1958)時期在備區設定治安法官,受理民事案件,1958年12月撤銷。英國的治安法官起源於12世紀的保民官,後改稱治安法官。1949年公布治安法官法,規定治安法官的任命由大法官向國王推薦。治安法官實行無薪俸制,有杈發布令狀,行使預審,擔任治安法院和四季法院的審判官。

治安法官 英Magistrate、法Magistrat
又譯“地方法官”、“執法官”。法、英、美等國基層法院法官的職稱。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1875~1940)和第四共和國(1946~1958)時在各區設定治安法官,作為專職法官受理一般民事案件,並調解民間糾紛。1958年12月撤銷。
在英國,一般地說治安法官分為領薪治安法官 (Stipendiarymagistrate)和非專職治安法官(Laymagistrate)兩種,絕大部分為非專職治安法官。根據1949年“治安法官法”和1968年“治安法官法”,治安法官由大法官推薦給國王任命,大法官是在與專設的提名治安法官的顧問委員會商議後向國王推薦的。
在美國,治安法官是職邦所屬的最基層的司法官員,根據1968年聯邦治安法官法設立,有全日制的和半日制的,他們必須是律師協會會員,其任務主要是為當事人辦理宣誓和監督宣誓,審理輕微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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