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官又譯為“地方法官”。法、英、美等國基層法院法官的職稱。法蘭西第三共和國(1875-1910)和第四共和國(1916 -1958)時期在備區設定治安法官,受理民事案件,1958年12月撤銷。英國的治安法官起源於12世紀的保民官,後改稱治安法官。1949年公布治安法官法,規定治安法官的任命由大法官向國王推薦。治安法官實行無薪俸制,有杈發布令狀,行使預審,擔任治安法院和四季法院的審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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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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