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
保險常用名詞。指簽訂契約主體的雙方,法律訴訟的
原告和
被告。在保險契約簽定中的當事人具體指投保人和保險人。
新聞人
與新聞事件直接有關的人物,是記者採訪的重要對象,也是獲取第一手材料的新聞來源之一。記者在採訪中應儘可能訪問有關的當事人,並注意了解對象的情況與特徵,適應對方的習慣、個性與活動方式。如果正面採訪當事人遇到困難或無法深入,可採取側面訪問的方式,選擇事件的其他參與者、
目擊者或知情人。
對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要注意核實,尤其當不同當事人提供的情況互有出入或相互矛盾時,更需要弄得
水落石出,切勿簡單地取此舍彼。在採訪過程中,必要時應向當事人說明新聞報導的
真實性原則,提醒他們以負責的態度提供準確的事實。
訴訟人
民事訴訟
是指因
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旨在保護民事權益,請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權以保護其民事權利的人。但在少數情況下,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就他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訴訟的人也可成為當事人,如遺產管理人、
遺囑執行人、破產財產管理人等。
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訴訟代表人;狹義的當事人專指原告和被告。
刑事訴訟
事故人
直接人
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是直接受害人,交通事故當事受害人是最多的。這種賠償權利主體,就是直接受害人。 因傷不能參加訴訟,委託其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參加訴訟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受委託的人不能成為原告人,其身分是委託代理人。另外,被害人沒有死亡,近親屬替被害人支付醫療費等其他費用的,近親屬不能以此為由,作為原告人提起訴訟。近親屬支付的醫療費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償。被害人撫養近親屬的費用,是從其收入中支出,因重傷、殘疾收入減少、失去,無法支付撫養費的,應由被害人作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損失為由向被告人追償。近親屬因被害人重傷、殘疾而失去撫養費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的近親屬。
間接人
間接受害人是指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或致殘使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的扶養人扶養來源的喪失,依法應向其賠償必要的扶養生活費的侵權賠償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中的間接受害人,原則上為與死者或殘者生前有扶養關係的人。《民法通則》第119條實際上講的間接受害人就是死者生前扶養的人,他的撫養來源受到了損害,他有權利請求賠償生活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十八條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最高法院在貫徹《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當中又增加了一個間接受害人,就是造成身體殘廢的人,他在受傷以前所扶養的人也可以請求撫養損害賠償,這個也是間接受害人。這種間接受害人和《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的是一個道理,這個間接受害人實際上就按照侵權行為法所考慮的因侵權行為侵害了直接受害人而使扶養受到損害的人,間接受害人指的是這種賠償權利主體。
間接受害人其實還包括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是侵害了她的丈夫,造成了人身損害,使得丈夫喪失了性功能,造成了對方配偶性利益的損害,丈夫是直接受害人,妻子是一個間接受害人,這是一個間接損害。是侵害了配偶權性這方面的利益。
關於間接受害事故當事人應從扶養人與被撫養人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來考慮。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殘者殘前對非婚生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因而未滿18周歲或者因殘疾而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應屬於被撫養人。
2、計畫外生育的子女,雖然計畫外生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以及我國政策的規定,但違法者不是該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應對其父母按照規定作出處罰。而超生子女本身並無過錯,其與其他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如果不把未滿18周歲計畫外生育的子女列為被撫養人,實質上是剝奪了該子女的被撫養的權利。
3、對於非法收養的子女則應視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如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還健在並有撫養能力的,應由其生父母領回撫養而不屬於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如該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無撫養能力的,則應視為被撫養人。
4、對於那些沒有撫養義務,但為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養的人,因為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撫養與被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作為被撫養人參加訴訟,他們的生活問題應通過民政部門解決。
法律界定
當事確定
當事人的確定,就是指在具體的
訴訟案件中決定何人為當事人。
在實體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定義下,確定當事人或者是以實體法為標準,或者是以判決所認定的利害關係人為標準。但是,根據程式當事人的概念,當事人應當在訴訟開始時就加以確定,訴訟主體地位不應當依其是否為實際的利害關係人而定,是否成為當事人也無須等到法院審理案件之後確定。所以,當事人應當在
原告起訴時確定。
中國民事訴訟法對原告和被告的確定採用了不同的標準。具體來說,它要求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而被告只要是“明確的被告”即可。
稱謂
民事訴訟是在利害關係相互對立的兩方當事人之間進行,但由於審級和訴訟程式的不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稱謂也不完全相同。在第一審普通程式和
簡易程式中,稱為原告和被告;在
第二審程式中,稱為抗訴人和被抗訴人,其中既包括一審的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特別程式中,稱為申請人、
債務人等。在
審判監督程式中,若適用第一審程式審理,分別稱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若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則分別稱為原審
抗訴人、原審被抗訴人、原審第三人;在執行程式中,則稱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訴訟權利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雙方當事人享有充分而又廣泛的訴訟權利,而且在行使訴訟權利中處於平等的地位。當事人的主要訴訟權利是:雙方當事人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 在訴訟中 ,原告有起訴的權利,並且有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的權利;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有全部承認、部分承認、進行反駁和反訴的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有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有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申請審判人員、
書記員、
翻譯員、鑑定人員迴避的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有提出各種證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開展辯論,闡明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和理由的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有請求傳喚
證人、進行鑑定和勘驗的權利;經過法庭許可,雙方當事人都有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的權利;經人民法院許可,雙方當事人都有請求重新進行鑑定、調查或者勘驗的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有申請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有用自行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權利;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如果認為法庭筆錄對自己的陳述記載確有遺漏或者差錯時,都有申請補正的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有申請訴訟財產和
證據保全的權利;法庭辯論終結時,按照先後順序,雙方當事人都有提出最後意見的權利;經人民法院準許,雙方當事人都有查閱本案庭審材料的權利;除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外,雙方當事人都有請求自費複製本案的庭審材料和
法律文書的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有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權利;裁判發生效力後,享有權利勝訴的一方當事人,都有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定如果認為確有錯誤,都有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權利。
訴訟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當事人的訴訟義務是: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國家的法律規定行使訴訟權利,而不允許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無理纏訟;雙方當事人必須客觀真實地陳述案情,說明真相,而不允許歪曲事物的本來面目,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雙方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都應當自覺履行;雙方當事人都要嚴格遵守訴訟秩序,服從人民法院的統一指揮,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以保證法律的統一實施。
更換追加
更換
當事人的更換,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讓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退出訴訟的一種活動。
《
民事訴訟法》未規定當事人的更換,但當事人的更換在民事訴訟中常有發生,既有更換原告的情形,也有更換被告的情形,還有原告、被告雙方都不符合當事人條件,都應予以更換的情形。當原告不符合當事人的條件,人民法院通知更換原告,原告不願退出訴訟的,裁定駁回起訴;符合條件的原告不願參加訴訟的 ,終結案件的審理 。被告不符合當事人的條件 ,人民法院通知更換,原告不同意更換被告的 ,裁定駁回起訴 ;更換被告符合條件的被告應當參加訴訟,如經人民法院兩次
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予以拘傳或缺席判決。
追加
當事人的追加,是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訴訟過程中,發現有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一種活動。
在訴訟開始以後,人民法院發現有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沒有參加到訴訟中來,而這些人不參加訴訟又不利於查明案件事實和糾紛的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當事人本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參加訴訟。
追加的當事人,可能參加到原告一邊而成為共同原告,也可能參加到被告一邊而成為
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
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如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做出判決。追加的當事人如果是必須參加訴訟的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追加,也可依職權主動追加。被通知參加訴訟活動的被告,必須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活動。
在第二審程式中追加當事人時,如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應將案件發回原第一審法院重審,以保證追加的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