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係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並交付後,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
票據關係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所謂票據關係是指由於
票據行為而產生的有關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中,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的當事人:
(1)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籤名並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
(2)
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託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裡接受票據並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個基本當事人以外,票據還有如下一些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的情況較為複雜,不同的票據行為產生不同的票據非基本當事人,如由於背書行為而產生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由於保證行為產生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由於參加行為產生參加人和被參加人等。
從地位上看
票據關係當事人可分為
票據權利人(債權人)和票據義務人(債務人)。票據權利人是指持有票據,可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又稱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是指因為作了某種票據行為而依法應當負責或履行票據義務,即按規定向權利人付款的人。票據債務人有主債務人(又稱第一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又稱第二債務人)之分。主債務人是指發票時的債務人,如匯票的發票人(承兌後為承兌人)、本票和支票的發票人。從債務人指非基本當事人中的債務人,如背書後的背書人等。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在履行票據義務(主要是向權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權利人首先應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只有當主債務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向從債務人追索款項。
從相應位置分
票據當事人又可以分為
前手和後手。背書在前的為前手,背書在後的為後手。比如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乙再將其轉讓給丙,那么就甲和乙來說,甲為前手,乙為後手;就乙和丙來說,乙為前手,丙為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