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關係當事人

票據關係當事人,是指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法律關係主體。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上籤章並承擔責任的人和亨有票據權利的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等。在這些票據法律關係的主體中,他們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國家。票據關係當事人分為票據關係的基本當事人和票據關係的非基本當事人。

當事人分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

當事人分類

票據關係當事人分為票據關係的基本當事人和票據關係的非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

票據關係的基本當事人是指票據一經成立就已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基本當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據法律關係就不能成立,票據也就無效。

非基本當事人

指票據已經成立,通過各種票據行為而加入票據關係中的當事人。如背書人、保證人、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等。非基本當事人並不是任何票據都存在的,一般說來,票據債務人為非基本當事人時,在票據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義務也較基本當事人輕,僅為副票據義務或輔助的票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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