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
票據文義性的效力表現為:
(1)凡在票據上籤名的人,根據票據上的文義承擔票據法上的義務;
(2)票據債權人不得以未記載事項主張票據權利;
(3)除直接當事人外,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未記載事項抗辯票據權利;
(4)票據解釋時,不能以票據文義之外的事實或證據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也不得任意變更或補充當事人的意思。
法理分析
1.在票據法內部票據行為文義性的分析
在票據法學界普遍認為票據行為具有要式性、
獨立性、無因性和文義性的特徵。在此對這些特徵不作具體的論述,只著重討論一下票據行為文義性特徵與其他特徵的關係。
票據在出現之初,是作為支付手段用於商業結算。商業結算要求票據行為是書面的,符合一定的格式而且要求行為人的簽章,從而表現為票據的要式性。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資源的流動性加強,票據不再只是結算手段,而且成為信用工具和融資手段。此時相應的要求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票據行為無因性和獨立性在實踐中的功能日益重要,使得票據行為文義性成為票據行為的基本特徵。要式性、獨立性和無因性為文義性的基礎,文義性又是票據行為要式性、獨立性和無因性發展的必然要求。
2.票據行為文義性的價值分析
法的價值在於這種規範體系為人所重視、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票據法的價值在於保障票據權利的“確實”和助長票據流通的“迅速”。票據行為的文義性集中體現了這一價值內涵。
首先,票據行為文義性是票據權利確實的基本保證。票據法應當確認任何形式合法的票據具有確定的效力,隨著票據流通性的加強,不能再根據基礎關係來確定票據的權利內容。當代票據法領域理論和實務都強調票據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因而票據內容和效力的確定,只能通過票據的形式和外觀予以識別。票據行為的文義性使得票據權利得以確實,換言之,票據行為的文義性體現的價值是確認和識別票據的內容和效力。只有在票據的內容和效力得到確認和識別的時候,票據關係當事人才會基於對票據記載內容的信任而接受和使用票據,使之順利的進行流通。
其次,票據行為文義性,有助於票據的迅速
流通。在當今的經濟生活中,票據的主要功能在於信用工具和融資手段。票據迅速的流通,才能發揮好上述的功能。票據從前手流轉到後手,如果每一次的轉讓,票據受讓人都親自去求證票據的內容和效力然後才受讓,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如果流轉的次數越多,求證就需要花費越多的時間和成本。這將極大地妨礙票據的流通。票據行為的文義性,使票據的受讓人根據票據的形式和外觀就可以確認票據權利。
票據法亦保護受讓人的此種信任。這就極大地降低了票據流通的時間和成本,提高了票據流通的效率。
由上文的法理分析可以看出,票據行為的文義性,是服務於促進票據的流通,其價值取向是效率。商法的傳統理念,強調的是效率和安全。票據法雖有其特殊性,但是,也不能一味追求效率,而要兼顧安全。因此,票據行為的文義性,其缺陷在於強調了效率而怠慢了安全。這一缺陷,通過票據抗辯制度可以予以彌補。效率與安全的統一,才是法律精神的所在。
經濟學分析
票據行為的文義性,從經濟學的視角分析也有其合理性。
在論述之前先要介紹一下現代的個體經濟學在研究某一經濟行為時所作的假設。首先,假設資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其次,各類經濟主體是以利己為目的的理性的經濟人(homoe conomics),自覺地按照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來行事;再次,這些經濟人能夠完全、及時的獲取決策信息。
1.票據行為的文義性與票據資源的有效利用。
票據資源作為一種有限的稀缺的社會資源應該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票據交易的暢通和效率,才能保證資源的有效利用。如果沒有票據行為的文義性,那么確定票據的內容和效力就要增加成本。在對票據內容和效力發生爭議的時候,(1)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增加了其服務成本,在其服務價格一定的情況下收益就會減少,將導致其減少或者放棄提供與票據相關的業務。如果為了維持收益而提高服務價格,可能導致部分客戶放棄使用票據而使用其他的替代品。(2)對於一般的票據關係當事人而言,也同樣存在一個成本和收益的問題。票據流通成本的提高,會導致部分商事主體選擇使用現金而放棄或者減少對票據的使用。票據行為文義性,使票據的內容和效力能夠直接、迅速、有效地確定,使服務成本和使用成本在一個相對可以接受的限度內,從而有利於票據關係的當事人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達到票據資源的有效利用。
2.票據行為文義性和市場信息的不對稱。
經濟學中,對某一經濟行為的分析,假定的前提是消費者和生產者對於他們面臨的選擇具有完全的信息。也就是說,經濟活動的主體各自擁有的信息是對稱的。但是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往往是交易的雙方一方能比另一方掌握更多的信息。這樣,市場信息是不對稱的。在票據的流通中,票據行為人其前手掌握的信息是優於後手的,後手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票據的受讓人會因為自己的信息弱勢地位而對票據的權利內容和效力產生顧慮,不願受讓票據,不利於票據的流通,而且會導致逆向選擇的發生。對票據行為文義性的要求則為信息弱勢一方的票據受讓人減少了顧慮,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性。以文義性來確定票據的內容和效力,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
票據行為的文義性,有利於資源的有效利用,減少了逆向選擇,同時還體現了對信息弱勢一方的保護,提高了經濟運行的效率。
當我們把法理的思考與經濟學的思考綜合起來分析時,可以發現:票據行為的文義性首先關注的是效率,即票據的流通、商業交易的達成、票據作為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其次關注的是公平,即對票據受讓人一方信賴利益的保護,對經濟活動中信息弱勢一方的保護。票據行為文義性的彰顯,推動了票據制度的進步,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當然,其安全性的缺陷也是客觀存在的,為了平衡票據關係當事人的利益,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票據抗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