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一)須有外觀事實的存在 存在外觀事實,是適用外觀主義的基礎和前提。 1906年,莫瑞茨·維斯派徹在他的《對於民法上外部要件事實的信賴》一書中闡述“行為人對於成文法規或交易觀念上之一定的權利、法律關係、其他法律上視為重要要素之外部要件事實為信賴,以致為法律行為時,如其要件由於其信賴保護不受利益人之協助(zutun)而成立者,其信賴應受法律保護。”該學說所謂的“法律上視為重要要素之外部要件事實”,即外觀事實。外觀事實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權利外觀和意思外觀。所謂權利外觀是指表明表意人為真正的權利人或真正權利人授權的人的外觀事實。意思外觀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所為的賦予對方權利、放棄自己權利或與對方發生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可以書面文字、口頭語言為之,也可以行為為之。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構成此種意義上的意思表示,其內容必須具有合法性。若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為不法,儘管受表意人信賴,並有信賴損害的發生,此種權利或此種法律關係仍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外觀主義是在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在動態的財產關係和靜態的財產關係之間進行的價值評判。
(二)須外觀事實與真實事實不一致
外觀主義適用所指之外觀事實與真實事實的不一致是指表意人所表現出來的權利外觀或意思外觀不符合事實的真實狀態,例如,表意人以所有權人的姿態對標的物進行處分,實際上對標的物沒有任何權利等等。外觀主義實際上是在外觀事實與真實事實不一致時,以外觀事實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允諾、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效力的規則,如果外觀事實與真實事實完全一致,依正統法律以一致的事實內容決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內容及法律關係的效力,不存在外觀主義適用的問題。
(三)本人與因。
所謂本人與因,即本人對於外觀事實的形成給與一定的原因力,也就是說本人對導致相對人信賴的該外觀事實有可歸責的原因。它使得法律令本人負擔外觀主義的不利益無可非難。本人與因,體現了法律保護第三人利益與犧牲本人利益之間的衡平思想,它是減少負面影響的法律相對正義的要求。
本人實施與其內心意思不一致的表示意思後,預見或應當預見其意思表示將導致對方的信賴而仍與之實施法律行為,此為表意人主觀上有過錯。所謂預見,是對信賴損害之先前心理感知或認識。但是判斷表意人是否應當預見,則並非依表意人“主觀之心理反射,而系通常人對同種事實應有之認識”,“質言之,決定預見之可能性,應依客觀之合理性人之認識及依通常事理以為判斷。”,故表意人事實上並未預見,但一般理性人處於表意人的角度可以預見,即認定表意人應當預見,並由此對無效的法律行為承受有效的法律後果。
(四)交易相對人的信賴 交易相對人信賴了與真實事實不符的外觀事實。第三人的信賴包含以下兩層意思:
第一,確實信賴,即信賴不僅僅是交易相對人信服、相信的一種內心活動,還必須是基於這種內心活動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並由此遭受一定的財產損失,即信賴損害。 有信賴損害的發生是判斷確實信賴的重要因素。信賴損害有積極的信賴損害和消極的信賴損害之分。受表意人因信賴而為積極的行為——作為,致使其財產直接減少的,為積極的信賴損害。消極的信賴損害主要是因為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喪失其它訂約機會,可得之預期利益而未得到的情形。
第二,信賴合理。一般理性人站在該交易相對人的立場上能夠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表意人所表現出來的權利外觀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並遭致信賴損害的,為信賴合理,它與確實信賴一起構成完整意義上的信賴。信賴合理依據個案提供的具體情事,及社會一般正常的人對該情事的正常認識來加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