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外觀主義又稱“外觀主義”、“商外觀原理”。大陸法民商法中依據商行為人的行為外觀認定其效果意思的立法原則和學說。由德國商法學者所首倡。根據該原則,商事交易行為人的行為意思應以其行為外觀為準並適用法律推定規則。商事交易行為完成後,原則上不得撤銷,適用“禁止反悔”規則。
行為人公示事項與事實不符時,交易相對人可依外觀公示主張權利。商外觀主義著眼於對商交易行為的合理推定,目的在於保護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現代各國民商法中有關公司章程內容的推定,關於經理人或商事代理人權利的推定,關於票據文義性和要式性的規定,關於背書證明力的規定等均體現了這一立法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