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一、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到仲裁程式當中。凡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名義參加到仲裁程式中的,例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仲裁當事人。以自己名義參加仲裁程式並實施仲裁法律行為,標誌著該主體與爭議的民事案件的利害關係,同時也是該主體承擔仲裁裁決結果的前提。
二、與可仲裁的民事爭議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所謂直接利害關係,是指該主體是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正是存在著直接利害關係,才促使該主體提起仲裁程式或介於仲裁程式的內在原因。此外,這種直接利害關係也是該主體承擔仲裁裁決結果的基礎,即承擔仲裁機構對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權利與義務確認的基礎。
三、受仲裁裁決的約束,正是由於仲裁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和介於仲裁程式並與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有直接利害關係,所以為解決爭議而由仲裁機構作出的對權利與義務的確認即仲裁裁決,對當事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
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請求仲裁保護。申請人有仲裁請求權;被申請人有答辯權和提出反請求的權利。
2、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間內,既可以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也可以約定1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庭。如果沒有約定,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選定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獨任仲裁庭,應當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選定仲裁員的,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4、委託仲裁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5、申請仲裁員迴避。仲裁員認為自己具有法定的迴避事由,應主動提出迴避的請求;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應當迴避的事由,有權提出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申請。
6、收集、提供證據。當事人有權收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供。在庭審中,當事人均可對另一方的舉證材料進行質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在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證據保全。
8、承認、放棄和變更仲裁請求及反請求。一方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請求或反請求作出放棄或者變更,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作出承認或者反駁。
9、自行和解或請求調解。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定作出裁決書,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10、申請執行。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主要義務:
1、當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式、按期出庭的義務。
2、如實陳述案情,在規定期限內實事求是提供證據的義務。
3、按規定交納仲裁費及鑑定費、保全費等費用的義務。
4、自動履行仲裁調解及裁決書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