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

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是指與他人發生人事爭議,而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併受仲裁結果約束的利害關係人。分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申請人是指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並以自己的名義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是指因與申請人發生人事爭議,而由申請人提出仲裁請求的相對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
  • 外文名: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the parties
  • 形式:與他人發生人事爭議
  • 含義:申請人提出仲裁請求的相對人
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的基本特徵
1、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當事人參加仲裁的直接目的是要解決權利義務爭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當事人與所爭議的權利義務應有直接利害關係。如果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並非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支持他人參與仲裁,則不能成為人事爭議程式的當事人。
2、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
當事人參加仲裁要以自己的名義參加,由自己承擔仲裁結果。
3、受仲裁機構裁決的約束
仲裁裁決是針對當事人之間的人事糾紛作出的,作為爭議主體的當事人,必須服從裁決,即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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