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原則
在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
仲裁庭和
仲裁員須遵循人事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處理的原則,當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等。此外,還應遵循人事爭議仲裁的特有原則,主要是:
1、仲裁機構獨立辦案的原則。獨立辦案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具有獨立性,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干預。
2、
合議原則。合議是指在仲裁過程中案件要經過充分討論和研究,這是
民主集中制原則在仲裁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有利於避免主觀臆斷,保證公正處理人事爭議案件。
3、迴避原則。迴避是指當仲裁員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時,不得參加該案的仲裁活動,以防止徇私舞弊的問題發生。
活動特徵
1、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仲裁必須具有三方活動主題,即仲裁雙方當事人以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為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則第三方仲裁人不能進行仲裁。
2、仲裁的客體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的一定範圍的爭議,可仲裁爭議的範圍不僅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而且取決於法律或者法律慣例,大體包括
經濟糾紛、對外經濟貿易糾紛、
海事糾紛、
勞動糾紛、
人事爭議等。
3、裁決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一旦選擇用仲裁方式解決其爭議,仲裁人所作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
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否則權利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適用範圍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
終止勞動契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
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
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契約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
人事關係以及履行
聘用契約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契約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契約發生的爭議;
工作程式
1、申請仲裁人填寫《仲裁申訴表》;
2、組織進行調查,寫出調查情況;
3、研究是否符合仲裁範圍(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
處理程式
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定。協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調解達成協定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定內容製作
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定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加蓋
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效力。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定不開庭,或者
仲裁庭認為不宜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
決定開庭處理的,仲裁庭應當於開庭前5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
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仲裁。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只有經過質證認定的事實,才可以作為仲裁的證據。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
首席仲裁員或者獨釺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
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後5日內製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
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
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委託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
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員應當自行
申請迴避,當事人和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