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當事人申請仲裁,按照相關規定向
仲裁機構交納的費用,包括申請仲裁費等。
費用種類
機構費用
1 、申請仲裁費
仲裁機構在其
仲裁規則中都規定有申請仲裁費,這是每一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都必須繳納的費用。它的計算方式是按照爭議金額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比率得出當事人應繳的申請仲裁費。一般,爭議金額越大,收費比例越小。對於
確認之訴或者沒有具體金額的,仲裁機構一般都有一個替代的計算方式。在中國地方仲裁機構和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國內爭議仲裁中,申請仲裁費用分為兩部分:即
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在中國國際經貿易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國際或涉外案件中,當事人應繳納的申請仲裁費除了按費用表計算的費用預繳外,每一案件還要繳納 1 萬元人民幣的立案費。 這裡說的申請仲裁費用對於案件的反請求人同樣適用。
需要說明的是,仲裁機構收取的上述費用中實際包含了兩部分內容:仲裁機構的案件管理費用和
仲裁員辦理案件的報酬。由於中國仲裁機構對仲裁費採取集中收取的辦法,仲裁機構不再另行收取仲裁員報酬。仲裁員報酬將由仲裁機構從收取的申請仲裁費中分割出來。
2 、仲裁員實際費用
第 1 項費用中包括了仲裁員的報酬,但仲裁員的實際費用卻不包括在內。所謂的實際費用是指仲裁員為辦理仲裁案件而要花費的交通費、差旅費等。該費用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會發生:( 1 )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的居住地不在仲裁機構的所在地即外地或外籍仲裁員,該仲裁員到仲裁機構開庭、合議等將發生實際費用。( 2 )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在仲裁機構所在地,但仲裁案件要到其它地方進行開庭或調查。只有在發生以上兩種情形時,仲裁機構才會向當事人收取該項費用。否則就沒有該項仲裁費支出。
3 、輔助費用
因為案件審理的需要,在某些情況下會發生一些輔助辦案費用,該部分費用將由當事人承擔。這些費用包括:翻譯費、記錄費用、通訊費用、開庭室費用等。
翻譯費是經常會發生的費用,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當事人選定了外籍仲裁員或者聘請了外國代理人,那翻譯工作就必不可少了。在實踐中甚至發生了兩個翻譯在三種語言交叉翻譯的情形。
在
臨時仲裁中,記錄費、通訊費、租開庭室費等輔助費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在
機構仲裁中,這些費用支出通常由機構承擔。但如果案件對於輔助事項有特殊要求,金額較大時,仲裁機構也會要求當事人承擔這些額外的輔助費用。
仲裁案件堅持誰主張誰舉證,但在如當事人請求或者
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也會由仲裁庭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如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 38 條規定: “ 當事人應當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出證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 該規則第 39 條還規定: “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專門問題向專家諮詢或者指定鑑定人進行鑑定。 ” 如果仲裁庭進行上述工作,則必然會發生
調查取證費,這部分費用應由當事人支付。
實踐中,經常發生的調查取證費用有:
( 1 )檢驗費。在案件涉及貨物品質問題,當事人爭執分歧重大,仲裁庭可能會委託一家獨立的品質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從而發生檢驗費。
( 2 )鑑定費。仲裁中常見的鑑定有:
筆跡鑑定、價值鑑定(也可以稱為價值評估)等。
( 3 )審計費。仲裁案件在涉及到公司經營、財務賬目問題時,通常當事人雙方誰也說不清或者一方當事人進行的查帳另一方堅決不予認可,這時
仲裁庭委託一家會計師或審計師事務所進行查帳或審計則很有必要。在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合資糾紛案件中,委託會計師或審計師進行查帳是常有的事。
( 4 )專家費用。仲裁員都是專家,但也並不是每一個領域都很精通。當案件涉及到某些領域的專業問題時,仲裁庭聘請專家就該問題發表專門意見就會對案件的審理有很大幫助。被聘請的專家可以出具書面的諮詢意見,也可以出庭向
仲裁庭和
當事人陳述其專家意見。
當然,仲裁程式中還可能有更多的類似費用發生,筆者這裡不能全部羅列。這些費用有一個共同特點是必須由仲裁庭決定進行,而不是某一方單獨進行的。對於該費用,仲裁庭會要求案件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共同預付,如果某一方拒絕支付時,由其他方代替墊付。仲裁庭會在將來的裁決中對此費用由誰承擔作出認定。
人事費用
1 、律師費
在仲裁中,當事人委託一位或幾位律師來幫助他主張權利是必要的,在實踐中也是常見的。幾乎每個仲裁案件中都有律師的參與。委託了律師,當事人自然要向律師支付律師費。所以,廣義上講的仲裁費用,律師費是仲裁機構費用以外的重要的和主要的部分。
仲裁庭經常會在裁決中對該費用的承擔問題作出認定。
對於律師要求當事人支付多少費用,當事人如何向律師支付費用,這是律師規範調整的範疇,本文不加評述。但是在仲裁中,作為廣義仲裁費用一部分的律師費,應當把握以下問題。
( 1 )律師費用應當是因該仲裁案件而發生的。只有律師代理該仲裁案件而產生的律師費才是仲裁庭裁決的範疇。所以,在當事人在仲裁中向對方當事人主張律師費時,必須向仲裁庭表明該費用僅為仲裁案件而發生。
( 2 )多數意見認為,律師費用以實際發生為原則,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庭提供其與律師訂立的
委託契約,其向律師支付律師費用的票據以及律師開具的收據。當事人還未向律師支付的費用,由於尚未發生,
仲裁庭往往傾向於不支持。
( 3 )仲裁庭會對律師費的金額進行調整,即在某方當事人完全勝訴的情況下,仲裁庭也不一定會完全按照該當事人提出的律師費金額給予其補償。仲裁庭通常考慮:該律師費金額是否合理,該金額在勝訴金額中所占的比例,有無超過一定的限制等 。如果一個簡單的欠款糾紛,律師僅出了庭,提交了兩頁代理意見,就要求爭議金額百分之幾律師費,顯然仲裁庭將予以調整。仲裁庭的這一權力屬於
自由裁量權,其依據應當是:當事人即使沒有任何違約也負有減少損失的義務,而不能濫用其守約方的有利地位。我國法律對仲裁庭的此項權力沒有明文規定,但國外有關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如英國 1996 年
仲裁法第 65 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有權直接對仲裁或者仲裁程式任何一部分發生的補償費用限定在一定金額內。
風險代理,可以稱為 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s(CFAs) ,是指律師與其客戶達成協定,約定只有在其代理的案件中該客戶勝訴或者滿足一定條件時,該律師可以在基本費之外獲得額外勝訴律師費。有時也可能沒有任何基本費。
風險代理這種法律服務模式在國外有著較完善的發展。如英國對此有專門法律進行規範。在英國風險代理的範圍已從最初的僅限於人身傷害、侵犯人權案件等發展到包括所有
民事糾紛。在我國,大約在 90 年代中期開始出現
風險代理,但至今這種服務模式並無很大發展,雖然實踐中不乏風險代理案例,但理論與立法均未有涉及。具體到仲裁案件中,如果
仲裁庭面對著採用風險代理的勝訴方時,是否會支持勝訴方,讓敗訴方承擔該筆風險代理律師費?
筆者調查的結果顯示,中國的仲裁庭往往對採用這種收費方式比較反感,傾向於不支持。其理由自然很簡單:費用金額不確定且尚未實際發生。仲裁庭持這種觀點是否合理?筆者以為不盡然。既然風險代理未被法律禁止,當事人自然有權約定適用該模式收費。仲裁庭應當基於誠信相信當事人必然要遵守該協定向律師支付費用,該費用則必然為勝訴方將發生的損失。基於“ 原罪 ” 的推斷認定該協定是用於欺騙
仲裁庭的,則在很多情況下不利於對勝訴方即守約方的保護。從國外的實踐看,國外的仲裁員對
風險代理持支持態度,但仲裁庭有權對這種收費及其幅度的合理性進行評價。 因此,筆者認為,仲裁庭應當尊重當事人約定風險代理的權利,在對該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後,支持勝訴方的這類請求。
仲裁程式開始後,除非進行
書面審理,否則當事人必然會有差旅費的支出。作為當事人辦理案件的合理開支,在勝訴的情況下,該費用請求通常會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由敗訴方補償給勝訴方。當然,該費用能夠得到支持由敗訴方補償給勝訴方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權利人提出請求,並提供具體金額和證據 ;二是該花費在一定的合理範圍之內。
3、當事人的其它費用
當事人可能在仲裁中支出的其它費用包括:證人費用、專家諮詢費用、調查費、單方進行的鑑定費用等。對於這些費用,只要當事人能證明其發生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並且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也應當得到
仲裁庭的支持,由敗訴方承擔。
如何收取
仲裁費用按照雙方爭議金額的大小按遞減比例收取仲裁費用,主要包括
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案件受理費的具體標準由
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案件受理費表規定的幅度內,並經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核准確定。案件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合理的實際開支收取。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人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當事人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受理費表
爭議金額(人民幣) | |
1000元以下的部分 | 40元——100元 |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按4%——5%交納 |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按3%——4%交納 |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按2%——3%交納 |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按1%——2%交納 |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0.5%——1%交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