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檔案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1992]價費字625號,1992年12月10日發布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發布《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暫行辦法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發布《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規範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
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我們制定了《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根據《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資產評估收費進行清理規範,於1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重新制定的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財政部(企業司)。
附: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關於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
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或臨時資格證書的機構,承擔資產評估業務,均可按本規定收取評估費用。
第三條 資產評估收費採用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辦法,即按資產金額大小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累加為收費總額。
第四條 資產評估收費標準分為五檔,各檔差額計費率如下表:
行計件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以按被評估資產賬面原值(無帳面原值可按評估價值或重置價值,下同)為計費額度,採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辦法收取評估費用,即按被評估資產的賬面原值的大小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評估收費總額。
差額定率累進收費率表
檔次
| 計費額度(萬元)
| 基準價(‰ )
| 備註
|
1
| 100以下(含100)
| 1
| 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超過30%。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0.5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0.2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15
|
5
|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 0.05
|
6
| 100000以上
| 0.01
|
註:1、按上述計算收費總額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對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3、對破產企業、特困企業和國家級貧困縣(市)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下浮幅度不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二、計時收費政府指導價
計時收費標準分以下四檔,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評估師(總評估師):500-800元/人小時;
(二)合伙人、部門經理(項目負責人):300-450元/人小時;
(四)助理人員:100-150元/人小時。
上述標準為最高限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
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
經濟特區可適當高於上述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30%。
第五條 資產評估收費一般依據帳面原值,沒有帳面原值或沒有作價入帳的資產可以按評估值計算。
第六條 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機構、個人委託評估,參照國際慣例由評估機構自定收費標準,並應收取等額外匯,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結算。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按照評估項目的繁簡程度、時間要求、評估人員專業技能水平、評估工作的服務質量等,在規定收費標準範圍以內,與委託單位商定收費額。企業委託評估付費確實有困難的,通過雙方協商,評估機構可減收費用。
第八條 資產評估收費實行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委託方與受委託方應依據本《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評估規定簽定資產評估項目合作契約或協定書,明確評估項目收費額或計費方法。評估費一般可預收百分之五十,其餘部分待評估確認後結清。
第九條 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資產評估收費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理》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條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並報
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計算方式
附:計算方式(假設委估資產評估值為10000萬元)
100萬元以下部分: 100×8‰=0.8萬元
100萬元-1000萬元部分: 900×3.5‰=3.15萬元
1000萬元-5000萬元部分: 4000×1.2‰=4.8萬元
5000萬元-10000萬元部分: 5000×0.75‰=3.75萬元
合計:0.8+3.15+4.8+3.75= 12.5萬
評估值超過一個億的,每增加一個億,增加一萬!
江蘇標準
(江蘇省) 資產評估收費標準
蘇價服[1999]357號
有形資產評估(帳面價值) 無形資產評估(評估價值)
| 收費標準(元/次)
| |
有形資產
| 無形資產
| |
1、50萬元以下
| 2500
| 4000
|
2、51萬元-100萬元
| 5000
| 6000
|
3、101萬元-500萬元
| 10000
| 10000
|
4、501萬元-1000萬元
| 22000
| 15000
|
5、1001萬元-5000萬元
| 52000
| 25000
|
6、5001萬元-1億元
| 72000
| 30000
|
7、1億元以上
| 加萬分之1
| 加萬分之1
|
山東標準
山東資產評估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標準
檔次
| 計費額度(萬元)
| 差額計費率(‰)
|
1
| 100以下(含100,起價2000元)
| 7
|
2
| 100-1000(含1000)
| 4
|
3
| 1000-5000(含5000)
| 1.2
|
4
| 5000-10000 (含l0000)
| 0.8
|
5
| 10000-100000(含l00000)
| 0.15
|
6
| 100000以上
| 0.1
|
說明:
1.上述收費標準實行差額定率累進計費。
2.計費基數:單項資產評估按帳面原值,無帳面值資產按評估值;無形資產按評估值;企業價值評估按資產總額加30%的負債總額計。
3.以無形資產為評估對象及以訴訟、仲裁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按照評估項目的繁簡程度、風險責任、時間要求等因素,最高收費標準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上浮20%;證券、期貨等相關評估業務最高收費標準可以上浮50%。
二、計時收費標準
計時收費標準分為四檔,各檔次收費標準如下: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評估師(總評估師):不超過800元/人·時;
(二)合伙人、部門經理:不超過600元/人·時;
(三)註冊評估師:不超過500元/人·時;
(四)助理人員:不超過300元/人·時。
三、計件與計時相結合的收費
委託人對時間有特殊要求或由其他原因造成評估人員工作量超過該類型項目正常工作量的,評估機構可按照上述標準,採取計件收費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收費辦法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實施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發布《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規範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我們制定了《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根據《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資產評估收費進行清理規範,於1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重新制定的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財政部(企業司)。
附: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收取評估費用。
第三條 資產評估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和委託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實施的資產評估服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自願委託的資產評估及相關服務(以下簡稱“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以被評估資產賬面原值為計費依據,採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辦法收取評估費
用。即按被評估資產的賬面原值的大小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
收費額、各檔相加為評估收費總額。
第七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按照完成資
產評估業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評估
費用。工作人日數根據評估項目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
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評估人員專業技能水平、評估
工作的服務質量等確定。
第八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及其上下浮動幅度,由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制定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以資產評估
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對資本市場、社會公眾的影響等
因素確定。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應由資產
評估機構提出收費標準範圍,具體標準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
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和執業成本;
(二)評估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五)註冊資產評估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
支機構所在地的資產評估服務收費規定。
資產評估機構異地提供資產評估服務,可以執行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或者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收費契約(協定)或者在業務約定書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契約(協定)或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簽訂契約(協定)後,因一方過錯或無正當理由委託關係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契約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採取招(投)標方式取得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時,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為委託人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式。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向委託人收取評估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評估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保證評估質量,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服務收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的評估服務收費的;
(四)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亂收費的;
(五)不按照規定提供資產評估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資產評估機構或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存在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委託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區開展資產評估服務的費用,通過與委託人簽訂契約的方式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價費字[1992]625號)同時廢止。
收費列表
資產評估收費列表
估值 | 收費 |
500萬以下一律收費1萬 500-1000萬 1000-2000萬 2000-3000萬 3000-4000萬 4000-5000萬 5000-6000萬 7000萬至10000萬 10000-20000萬 20000-30000萬 40000萬及以上一律收費16萬
| 4萬 5萬 6萬 7萬 8萬 9萬 10萬 12萬 14萬
|
此收費辦法是本公司資產質押類授信業務專用收費標準。
1.根據評估值確定收費金額。
2.根據企業資金狀態和行業特點,適當協商優惠,但不再高收。
3.評估收費與貸款數額和貸款成功與否不掛鈎,純屬評估收費。
4.出質方第二年需要複評如貸款額度不變按50%收費,如需增貸則按80%收費。
從原則上說,資產評估業務和價格類型應該是嚴格匹配的,不存在資產評估準則的相互替代問題。但在實踐中出於種種原因和評估條件的需要,具體操作時可能產生價格類型替代的必要性。資產評估業務的價格標準應根據資產業務的性質、評估目的和前提條件等加以選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