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違反國家現行的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行為。價格違法行為的實施者,稱為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由價格違法行為受到損害的價格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稱為價格違法行為的客體。
價格違法行為是一種獨立於刑事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並與之相併列的行政違法行為。具有三個特徵:
一、社會危害性
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侵犯了價格法律規範所保護的價格行政管理秩序。具體是指由於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影響了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影響了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侵犯了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價格違法行為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徵。某種價格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就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
二、行政違法性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違反了價格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現。一方面,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無從談起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如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如果不影響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不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價格立法就沒有必要禁止這種行為。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也就無法衡量、確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價格法》中如果沒有規定禁止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包括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就無從認定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三、應受懲罰性
價格違法行為的應受懲罰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價格法律制裁。價格違法行為的應受懲罰性,是由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派生出來的,是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的必然法律後果。與此同時價格違法行為的應受懲罰性又是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的補充。
法規規章
涉及價格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包括:
1、《價格法》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修訂)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4、《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原國家計畫委令第2號)
5、《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原國家計畫委令第8號)
6、《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原國家計畫委令第15號)
7、《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4號)
此外,還包括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如《蘭州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蘭州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規定》((2005年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分類
價格違法行為的分類,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劃分:
(一)以價格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是作為的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積極主動地實施價格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而構成的價格違法行為。如《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屬於作為的價格違法行為。二是不作為的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消極被動地實施價格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而構成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不標明價格的,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行為,均屬於不作為的價格違法行為。
(二)以價格管理相對人的主觀過錯為標準,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是故意的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在主觀有故意的情況下所實施的價格違法行為。如“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故意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對故意的價格違法行為,如屢查屢犯、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等,規定應當從重處罰。二是過失的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在主觀過失的情況下所實施的價格違法行為。過失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輕信可以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以致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三)以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立法方式為標準,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概括性價格違法行為,即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採用籠統概括的方式而抽象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如《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籠統規定了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二是列舉性價格違法行為,即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採用明確列舉的方式所具體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列舉了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11項價格違法行為;第八條列舉了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6項價格違法行為;第十一條列舉了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4項價格違法行為。
(四)以價格違法行為所侵犯的價格管理秩序的性質為標準,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分為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和國家行政機關的價格違法行為。由於《價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因此本節不介紹國家行政機關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重點介紹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種類。根據《價格法》規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分為:
第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
1.經營者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行為。
2.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行為。
3.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行為。
4.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
5,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收費標準收費的行為。
6.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
7.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行為。
8.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行為。
9.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行為。
10.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行為。
11.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
1.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的行為。
(1)超過限定的差價率、利潤率的行為。
(2)不執行規定限價的行為。
(3)不執行提價申報制度的行為。
(4)不執行調價備案制度的行為。
(5)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的其他行為
2.不執行法定的價格緊急措施的行為。
(1)不執行集中定價許可權措施的行為。
(2)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行為。
(3)不執行法定的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三,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是指《價格法》第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即: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的行為。
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的行為。
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行為。
6.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的行為。
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的行為。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四,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1.不明碼標價的行為。
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行為。
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行為。
4.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行為。
5.擅自印製標價簽或價目表的行為。
6.使用未經監製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行為。
7.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第五,經營者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違法行為。
1.不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行為。
2.不按規定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行為。
3.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4.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其他行為。
認定
一、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
《價格法》將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為經營者。根據《價格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一)法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成為法人要具備以下四條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裡需要注意的是:
1.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按照規章而由一定的會員所組成的,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活動的組織。
(二)其他組織。指具有一定生產能力,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
(三)個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主體是個體勞動者,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
2.農村承包經營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契約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
二、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認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屬於哪一類價格違法行為的過程。
(一)價格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範性檔案
確定一種價格行為是否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首先要明確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範性檔案。如國家發展改革委曾大幅度下調了藥品的零售價。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降低藥品價格,就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所依據的價格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就不能確定其價格行為是價格違法行為。這裡所說的“不合法”包括三層意思:一是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內容,與憲法、《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二是雖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沒有作具體規定,但其基本原則是明確的,而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與這些基本原則不一致;三是該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超越其職責範圍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這種規章、規範性檔案也屬於不合法的。
(二)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律、法規
這是認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第二步,在確定違反了有關價格規章規範性檔案後,就要確定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具體是哪一條;再有就是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具體定性,是屬於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還是屬於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如:經營者違反規定亂收費,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列舉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注意價格法律、法規的時效性
法律的生效時間是指法律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開始具有約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體時間。絕大多數的法律都在其附則中規定了生效時間。我國對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時間通常有三種方式:一是自發布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採取了這種辦法。
二是公布或者發布後某一特定時間生效。即公布或者發布後並不立即生效,而是到法定的時間才生效。法律、法規通過後是立即施行還是經過一段時間以後再施行,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所規範的具體內容、所面對的社會環境等情況而定。如《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由於《價格法》突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作用,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較以前的《價格管理條例》有了較大突破,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要認真學習,做好各方面準備,需要廣大經營者領會其精神,也需要在正式實施前進行廣泛的宣傳,使全社會普遍了解。
三是規定在其他法律、法規生效後一定期限後生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3個月之日起試行。”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溯及力問題。所謂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後,對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處罰規定沒有溯及力,不能追溯以往。一般來說,除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對其生效前發生的,屬於法律、法規調整範圍的關係有溯及力外,法律、法規均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就是說法律一般不對其發布前的行為產生約束。但是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價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即價格違法行為從1999年8月1日以前一直延續到8月1日以後的,可以適用處罰規定;二是對於1999年8月1日下達處罰決定書的,在程式上適用處罰規定,即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行政處罰時,要責令經營者退還多付價款;難於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經營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的2‰加處罰款。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由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在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修改,每次修改決定公布實施之前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原則上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但違法行為連續或者繼續到修改決定公布施行之日的,應當按照修改後的規定執行。
三、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確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過程。準確計算多收價款的金額是案件審理的重要環節。下面主要介紹三類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
(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數量認定
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有15項。其多收價款的計算如下: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2.高於政府定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3.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4.擅自製定屬於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5.提前執行政府指導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後實際執行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
6.提前執行政府定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後的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
7.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實際執行價格-降價後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8.推遲執行政府定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的價格-降價後的價格)×數量;
9.自立項目、自定標準並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本項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了收費項目和標準,並明確規定不得再制定項目和標準,經營者違反規定自立項目、自定標準並收費的行為。
10.分解收費項目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準-規定收費的標準)×數量;
11重複收費、超出收費範圍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2.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3.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4.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5.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準-實際提供服務應收費標準)×數量。
16.其他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行為獲得的多收價款,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計算辦法。
沒有違法所得的,主要有低於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最低幅度制定價格和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兩種表現形式。考慮到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經營者應當遵守,如果不遵守,有可能給社會的穩定甚至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帶來影響。因此規定,對於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而無違法所得的行為處以罰款。
(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
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違法行為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主要有:
1.高於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經營額×(實際執行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
2.高於規定限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規定限價)×數量;
3.低於最低保護價獲得的多收價款=(最低保護價格-實際執行價格)×數量;
4.不執行集中定價許可權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
5.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於實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是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對於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是本規定中最重的,對無違法所得的,所處罰款是罰款中最重的。
(三)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的數量認定
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可以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兩種。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是指低價傾銷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包括:價格串通致使商品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哄抬價格致使商品價格過高上漲,上漲後的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欺詐使其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歧視而使其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抬高等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壓低等級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下面重點介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行為的價格違法所得的數量認定:
1995年1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計委發布實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經營者經營某一商品或者服務,其價格水平、差價率或者利潤率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的市場價格或者平均差價率或者市場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如果超過,就屬於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其價格違法所得的計算如下:
1.多收價款=(實際價格-市場平均價格)×數量;
2.多收價款=(實際差價率-平均差價率)×經營額;
3.多收價款=(實際利潤率-平均利潤率)×經營額。
這裡的“市場平均價格”是指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平均差價率”是指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平均利潤率”是指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四)經營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費用行為的數量認定
多收價款=(實際銷售價格-明碼標示價格)×數量。
處罰
《價格法》及其《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設定的處罰種類有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撤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