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是仲裁機構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保證裁決的執行,依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裁定,對被申請人財產採取臨時強制措施。一般是對需要保全的財物進行査封、扣押或凍結。根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仲裁保全的決定權由被訴人財產所在地或者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國法院行使。
法律規定由當事人負擔的向仲裁機構交納的費用。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前者是仲裁機關辦理案件所支出的費用,由申訴人預交;後者包括鑑定費,勘驗費、測試費、旅差費和證人的誤工補貼等,按實際開支收取。案件處理終結,受理費和處理費均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在仲裁庭達成調解協定的,雙方協商分擔。仲裁費用包括國內經濟契約仲裁費用和涉外仲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