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審理

書面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二審刑事案件時,只就當事人的抗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能夠適用書面審理的抗訴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的案件。

對於刑事案件,二審可以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但是對於以下三類案件必須開庭審理:1.經閱卷和調查認定事實不清楚的抗訴案件;2.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3.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
在民事訴訟中,不開庭審理又稱為逕行裁判,是指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後逕行裁判。
在民事訴訟的一審程式中,不得適用書面審理方式。
逕行裁判與書面審理區別:逕行裁判是在詢問當事人,調查證據以後,無須開庭而作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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