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審理原則

言詞審理原則亦稱言詞原則或言詞辯論原則,書面審理原則的對稱。法院審理案件,特別是法庭調查及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提出訴訟材料,進行法庭辯論時,要以直接言詞,即面對面的口語形式完成這一過程,其目的是更便於法院全面而準確地掌握案件事實與情節。

言詞原則與直接原則和辯論原則緊密聯繫,這一審理過程的結果,是最終裁判案件的基礎。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除申訴案及二審案件可採用書面審理方式以外,絕大部分案件都需採用言詞審理的方式。言詞審理的整個過程,必須製成詳細的審判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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