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訴願程式,是指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式之前,受理訴願的機關基於訴願提起者的請求,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進行審查從而做出決定的一系列行政行為。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式之前,當事人是否要經過這一程式,要看法律的具體規定。實際上,並不是所有的當事人都要經過這一程式,有的當事人可以直接進入行政訴訟程式,聯邦德國行政手續法規定,以正式行政手續所為之行政處分為標的,提起行政訴訟時,於起訴前,不必另行經過這一程式。
主要內容:(1)受理機關接到請求書後看是否應該受理;(2)如果應該受理,應告知訴願提起人,在這個階段,做出行政處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書面答辯;(3)受理機關根據訴願人和被訴願的行政機關的陳述和答辯,進行深入細緻的事實調査,為最終做出適當的決定打下事實基礎;(4)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審理是例外,受理機關應在審理的基礎上如期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