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

2013年12月2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以人社廳發〔2013〕127號印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該《任職培訓大綱》分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基礎理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式法基本知識,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實體法基礎知識,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相關法律、法規,仲裁員職業道德與行為規範5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
  • 時間:2013年12月22日
  • 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屬性:理論
通知,培訓大綱,第一部 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基礎理論,第二部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式法基本知識,第三部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實體法基礎知識,第四部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相關法律、法規,第五部 仲裁員職業道德與行為規範,附錄,法律,法規,規章,其他檔案,

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3〕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是具有一定的法學基礎,熟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知識,掌握仲裁理論和技能,把握仲裁工作規律和特點的專業性人才。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提升調解仲裁服務社會能力,關鍵在於培養造就一支專業化水平較高的調解仲裁隊伍。針對當前部分仲裁員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還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狀況,我們組織制定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以下簡稱《培訓大綱》)。《培訓大綱》規定了仲裁員履職所必須掌握的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基礎理論、基本知識、相關專業知識以及必須具備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是仲裁員聘前培訓的主要依據和業務培訓的基本依據。
加強培訓是提高調解仲裁隊伍專業化水平的有效途徑,制定實施培訓大綱是增強培訓工作規範性、有效性及針對性的重要舉措。各地要把培訓工作作為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的重要措施,擺到重要位置。在仲裁員聘前培訓中一定要按綱施訓,夯實仲裁員基本功;在業務培訓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仲裁實操技能等內容。要保證仲裁員培訓時間,每名仲裁員每年脫產培訓時間應不低於40學時。
現將《培訓大綱》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各地在貫徹實施《培訓大綱》及培訓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給部調解仲裁管理司。
附屬檔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3年12月22日

培訓大綱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任職培訓大綱(試行)

第一部 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基礎理論

第一章 勞動法律基礎知識
基本要求:
了解:勞動法律關係的特徵,與民商事法律關係的區別與聯繫。
理解:勞動法律的構成、基本結構、勞動法律在保護勞動者方面的作用。
掌握:勞動法律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勞動法律的基本原則,勞動關係的概念、特徵、類型和協調體系。
培訓內容:
勞動法概述
概念、基本原則和體系
調整對象
主體
第二節 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的概念及特徵
集體勞動關係與個別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的協調體系
特殊勞動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的概念與事實勞動關係的區別
勞動法律關係構成的要素
勞動法律關係的運行
第二章 爭議處理制度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爭議及爭議處理制度的概念。
理解:爭議原因、類型及特徵。
掌握:爭議處理制度特點、作用、方式;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依據。
培訓內容:
第一節 爭議的概念、特徵、性質和分類
概念和特徵
性質和分類
第二節 爭議處理制度、方式和機構
處理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處理方式
處理機構
第三節 爭議處理制度的特點和作用
特點
作用
第四節 爭議處理基本原則
合法原則
公正原則
及時原則
著重調解原則
第五節 爭議處理的一般依據和特有依據
一般依據
特有依據
第三章 爭議協商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基本要求:
了解:爭議的基本處理方式。
理解:爭議處理基本方式的特點。
掌握: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幾種爭議處理程式和方法。
培訓內容:
第一節 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的概念、特徵
協商和解的範圍、基本程式、方式
和解協定
協商和解的效力
協商和解與調解、仲裁的關係
第二節 調解
調解的概念、特徵、依據、類型
調解組織、調解員
調解的原則、程式、時限
調解協定書及效力
調解方法、技巧
調解與仲裁的銜接
重大爭議調解協調機制
第三節 仲裁
仲裁的概念和特徵
仲裁委員會的概念和性質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仲裁庭的概念和組成
仲裁員的條件和聘任
仲裁員的管理和監督
仲裁活動的監督
第四節 訴訟
訴訟一般規定
訴訟程式
裁審銜接
人民法院審理爭議案件的程式
人民法院處理爭議案件的法律依據
執行
第四章 人事爭議仲裁的基礎理論
基本要求:
了解:人事爭議仲裁的性質、歷史沿革;聘用制度的意義,聘用制度與原人事管理制度的區別;辭職、辭退、離職政策的適用對象及範圍。
理解:人事爭議仲裁的管轄、特點、時效;聘用契約的作用,聘用契約與勞動契約的區別,聘用契約的種類;辭職、辭退、離職政策的作用,與聘用制度的區別。
掌握:人事爭議仲裁的主要內容和處理方式。
培訓內容:
第一節 人事爭議仲裁概述
1.人事爭議
2.人事爭議仲裁的歷史沿革、性質和特徵
3.受案範圍
4.管轄
5.時效
6.特點
第二節 聘用契約
1.聘用制度的意義,與原人事管理制度的區別,簽訂聘用契約的組織程式和基本程式
2.聘用契約的種類、適用的範圍和形式
3.聘用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4.崗位類別、崗位等級、崗位聘用
5.聘任制公務員概念、特點,聘任契約的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
6.軍隊文職人員的概念、崗位等級,文職人員聘用契約的簽訂、續聘和解聘
第三節 解除人事關係
1.辭職、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的概念、政策適用對象及範圍
2.辭職、辭退、離職(自動離職)政策的作用,與聘用制度的區別
3.法律後果

第二部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式法基本知識

第一章 爭議仲裁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爭議仲裁的基本制度。
理解:相關的概念和特徵。
掌握:受理範圍與管轄;爭議仲裁原則;爭議仲裁證據及其種類。
培訓內容:
第一節 受理範圍與管轄
受理範圍
管轄
第二節 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
代理人及其種類
第三人
其他參與人
第三節 仲裁證據
證據及其種類
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調取證據的相關要求
證據保全和鑑定
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質證
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四節 仲裁時效
時效的概念及意義
時效的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
仲裁時效的起算點
時效的中斷、中止
第二章 仲裁程式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基本程式。
理解:仲裁的程式特點。
掌握:仲裁活動的流程;仲裁文書的特點;送達的幾種方式;仲裁時限。
培訓內容: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仲裁申請
立案審查
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答辯書和反申請
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調解建議書
第二節 開庭審理
開庭前準備
庭審程式
仲裁程式的中止和終止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三節 庭審筆錄
庭審筆錄製作的原則
庭審筆錄製作的標準與規範
庭審筆錄確認
第四節 決定和裁決
概念
決定
仲裁裁決的作出
先行裁決
先予執行裁決
撤銷
7.撤訴、調解和裁決
8.終局裁決
第五節 期間與送達
法定期間
送達方式及要求
第六節 仲裁監督
1.仲裁活動監督
2.仲裁事後監督
3.裁決書補正
第七節 涉外爭議處理
概念、特點
處理原則
第八節 集體爭議處理
概念、特點
處理原則
第三章 仲裁文書的概念、作用及分類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文書的概念、作用及分類。
理解:仲裁文書製作的要求。
掌握:各類仲裁文書的書寫、製作。
培訓內容:
第一節 仲裁文書概述
概念
特點
製作要求
文書種類
寫作要求
第二節 仲裁文書的作用
解決爭議
憑證和依據作用
宣傳和引導作用
第三節 仲裁文書的種類
一、仲裁申請階段文書
申請仲裁須知
仲裁申請書
口述申請筆錄
收件回執
集體爭議案件推舉代表人申請書
二、立案審查階段文書
立案組庭審批表
受理通知書
不予受理通知書
應訴通知書
仲裁第三人通知書
答辯書
放棄(減少)答辯期同意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授權委託書
指定代理人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
證據清單
關於移送案件管轄的函
案件移送接收回執
三、庭前準備階段文書
1.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2.迴避申請書
3.協助查詢函
4.委託鑑定/勘驗函
5.調查筆錄
6.庭前調解建議書
7.庭前調解筆錄
四、開庭審理階段文書
旁聽人員登記表
庭審筆錄
仲裁庭評議筆錄
案件延期處理審批表
案件中止處理審批表
五、結案階段文書
撤回仲裁申請書
同意撤回仲裁申請通知書
撤回仲裁申請通知書
視為撤回仲裁申請通知書
仲裁調解書
仲裁裁決書
仲裁決定書
仲裁結案審批表
六、送達階段文書
送達回證
裁決書送達證明
公告
七、歸檔文書
仲裁案卷
案卷目錄
備考表
八、其他文書
財產保全申請書
先予執行申請書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函
仲裁建議書
仲裁員辦案監督表
仲裁案件回訪登記表

第三部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實體法基礎知識

Ⅰ 勞動基準篇
第一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基本要求:
了解: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休息時間的含義。
理解:現行立法關於工時標準、工時形式、休假和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
掌握:標準工時、非標準工時以及休息休假的法律規定及相關計算方法。
培訓內容:
第一節 工時立法
概念和劃分
工時立法的起源和發展
工時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內容
第二節 工時標準和工時形式
工時標準
工時形式
第三節 休假
法定節假日
年休假
探親假
其他假期
第四節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
概念
待遇
第五節 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與補償
概念和形式
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延長工作時間的補償
法律責任
第二章 工資
基本要求:
了解:工資的概念、職能、構成和形式。
理解:工資立法現狀、工資保障制度的要素。
掌握:工資構成和形式、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社會平均工資以及最低工資。
培訓內容:
第一節 概述
工資的概念和職能
工資立法的原則
勞動者的報酬權、用人單位的工資分配權、國家的工資管理權
第二節 工資構成和工資形式
工資構成
工資與報酬的區別與聯繫
工資形式
以工資為基數的用途
第三節 工資保障
最低工資概念、組成、制定
社會平均工資
基本工資的構成
工資支付保障
特殊工資保障規定
第三章 勞動保護
基本要求:
了解:勞動保護法律體系、勞動安全衛生技術規範、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的基本內容。
理解:勞動保護的含義、任務和方針、勞動保護關係中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掌握: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等相關規定。
培訓內容:
第一節 概述
勞動保護的概念和特徵
勞動保護法律的概念和立法概況
勞動保護法律體系
勞動保護關係中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勞動安全衛生技術規程
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勞動衛生技術規程
第三節 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一般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四節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第五節 法律責任
勞動法、勞動契約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職業病防治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法律規定
Ⅱ 勞動關係協調篇
第一章 勞動契約
基本要求:
了解:勞動契約概念特點、種類,先契約義務、勞動契約的訂立、條款、效力,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後契約義務。
理解:勞動契約的作用,與民事契約的區別,與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契約的區別。
掌握:勞動契約生效、勞動契約幾種期限、勞動契約的履行變更、勞動契約終止的法定情形、勞動契約解除的條件、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契約的賠償金。
培訓內容:
第一節 概述
勞動契約的概念、效力及與勞動關係的關係
勞動契約的特點
勞動契約與相近民事契約的區別
勞動契約的分類
第二節 勞動契約的形式和內容
勞動契約的形式
勞動契約的內容
3.未正確履行或變更勞動契約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勞動契約的訂立和續訂
勞動契約訂立的概念和原則
無固定期限契約的認定及處理
勞動契約的法律效力
試用期
服務期
保密協定
競業限制
未訂立和未續訂書面勞動契約的法律責任
第四節 勞動契約的履行和變更
勞動契約的履行
勞動契約的變更
第五節 勞動契約的解除和終止
勞動契約解除的概念和種類
勞動契約解除的條件
勞動契約解除的程式
勞動契約終止的情形
勞動契約解除、終止的法律後果
經濟補償與違法解除勞動契約的賠償責任
第二章 集體契約
基本要求:
了解:集體契約的含義和特徵、集體契約制度的要素。
理解:集體契約制度的意義、集體契約制度變遷的方向、集體契約的法律效力、勞動規章制度在企業內調整勞動關係的作用。
掌握:學會分析集體契約條款、處理好集體契約與勞動法律、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契約的關係。
培訓內容:
第一節 概述
集體契約概念
集體契約的立法概況
集體契約的意義
集體契約與勞動契約的區別
第二節 集體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
集體契約的訂立
集體契約的效力
集體契約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節 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工會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含義、特徵、制定模式。
理解: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內調整勞動關係的作用。有效要件和法律效力,紀律處分的制度要素。
掌握:規章制度概念、制定方法、程式。在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的證據功能。
培訓內容:
第一節 概述
概念
勞動規章制度法律淵源
第二節 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
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
制定、修訂程式
協商程式
告知程式
第三節 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有效要件
效力的表現
集體契約、規章制度、勞動契約的效力關係
第四章 三方協商機制
基本要求:
了解:三方協商機制的意義。
理解:三方協商機制的機構特點、功能。
掌握:三方協商機制在協調勞動關係中的作用。
培訓內容:
第一節 三方協商機制的產生與發展
1.概念
2.發展過程
第二節 三方協商機制的機構、功能與運行
1.機構構成
2.運行特點
第三節 三方協商機制在中國
1.現狀
2.特點
第五章 勞動保障監察
基本要求:
了解:勞動保障監察的含義及其體系。
理解:理解勞動保障監察的特徵、形式和制度要素。
掌握: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在勞動基準監督中的作用。
培訓內容:
第一節 概述
概念
形式
第二節 勞動保障監察的主體和客體
勞動保障監察主體
勞動保障監察客體
第三節 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和管轄
職責
管轄
第四節 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普通不立案檢查程式
普通立案檢查程式
勞動保障監察的時效
勞動保障檢查程式
第五節 勞動保障監察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區別與聯繫
區別
聯繫
Ⅲ 特殊(非標準)勞動關係篇
第一章 勞務派遣
基本要求:
了解:勞務派遣的概念。
理解:人力資源市場中勞務派遣的作用,勞務派遣用工的結構與問題。
掌握:勞務派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
培訓內容:
第一節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的概念、特徵
國際上勞務派遣就業方式的由來
國際勞工公約與勞務派遣
我國勞務派遣的由來與特徵
第二節 勞務派遣的法律規範
勞務派遣單位的性質、行政許可
勞務派遣的適用範圍
勞務派遣勞動契約的特點
勞務派遣協定
被勞務派遣勞動者的權利與待遇
用工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勞務派遣三方關係中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及法律規範
基本要求:
了解: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理解:人力資源市場中非全日制用工的作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結構與問題。
掌握:非全日制用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
培訓內容:
第一節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契約形式與特點
第二節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規範
非全日制用工相關規定
Ⅳ 社會保險篇
第一章 社會保險基礎知識
基本要求:
了解:社會保險的含義、特徵和歷史沿革;我國社會保險改革的趨勢。
理解: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要素,理解各險種的制度要素。
掌握:我國社會保險爭議的含義、範圍、處理及與訴訟的銜接。
培訓內容:
第一節概述
社會保險的概念
社會保險的特徵
社會保險的特點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區別
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之區別聯繫
社會保險與社會救濟
職業性社會保險與非職業性社會保險
第二節 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要素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
社會保險參保主體與繳費主體
社會保險關係與勞動人事關係的關係
社會保險結構
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
第三節 社會保險爭議
1.社會保險爭議的含義
2.社會保險爭議的範圍
3.社會保險爭議處理的原則
4.與訴訟的銜接
第二章 主要社會保險
基本要求:
了解:社會保險的種類、含義、特徵和歷史沿革;我國社會保險的發展趨勢。
理解:社會保險的基本要素,各險種的制度要素。
掌握:我國各種社會保險的現狀及特點,尤其是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現狀與特點,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特點。
培訓內容:
第一節 養老保險
概念
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標準和給付
第二節 失業保險
概念
失業保險的對象和條件
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第三節 工傷保險
概念
工傷的範圍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用人單位責任
第四節 醫療保險
概念
醫療保險待遇的內容
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節 生育保險
概念
生育保險的實施對象
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
生育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六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
社會保險基金概念和基金安全
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

第四部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章 民法相關知識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調整對象、民事法律關係的特徵、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的概念、民事契約、違約責任、締約責任、侵權責任、民事代理。
理解: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的分類及其意義、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分類。
掌握:民事責任的概念、民事契約、違約責任、締約責任、侵權責任等概念及與勞動法律的關聯。
培訓內容: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事權利的分類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的有效與否
民事責任
第二節 民事契約
概念
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節 訴訟時效與期限
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期間
期限的含義、效力
第四節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
違約行為的形態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的形式
第五節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相關知識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糾紛、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以及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效力範圍;民事訴訟主管、民事訴訟各類管轄的概念;訴的概念和特徵;當事人、代理人、民事證據概念與特徵;期間與送達的概念。
理解:訴的要素、種類、訴的合併與分離;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證據、理論上對證據劃分的標準;期間的意義與送達的效力。
掌握:訴訟當事人、原告、被告;民事證據,期間與送達,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執行與強制執行。
培訓內容:
第一節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解決方式、民事訴訟的特徵
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 訴
訴的概念、訴權與起訴
訴的要素
反訴
第三節 管轄
案件管轄、管轄權異議及處理
第四節 當事人
當事人的概念和特徵
原告與被告
第三人
訴訟代理人
第五節 民事證據
民事證據的概念與分類
訴訟證據及證據規則
第六節 期間、送達
期間的概念
送達的概念
第七節 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的概念和性質
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
調解書及調解效力
第八節 法院判決
1.一審判決
2.二審判決
3.再審與抗訴
第九節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的概念和意義
先予執行的概念與適用範圍
第十節 執行程式
執行和執行程式
執行措施
第三章 仲裁法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概念與特點、我國仲裁法的特點。
理解: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係、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方式的優勢。
掌握:仲裁法關於仲裁適用範圍、仲裁的基本原則和制度規定。
培訓內容:
第一節 仲裁概述
1.仲裁的概念
2.仲裁的特點
3.仲裁的類型
4.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係
5.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民事仲裁的區別
第二節 仲裁法概述
1.仲裁法的概念和特點
2.仲裁的範圍
3.仲裁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第五部 仲裁員職業道德與行為規範

第一章 仲裁員職業道德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員自身職業特點。
理解:仲裁員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
掌握:在仲裁職業活動中能夠充分體現仲裁員的職業道德要求。
培訓內容:
第一節 仲裁員的職業要求
道德要求
專業要求
職業目標
第二節 仲裁員的職業道德
特點
基本要求
第二章 仲裁員行為規範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員行為規範的特點。
理解:仲裁員行為規範的基本要求。
掌握:在仲裁職業活動中遵守的行為規範。
培訓內容:
第一節 仲裁員行為規範的特點
含義、特點
遵守行為規範的重要性
第二節 仲裁員行為規範
行為準則
行為原則
行為規則
行為紀律
職業操守
職業活動中的儀容儀表、言語、舉止
第三節 仲裁員的語言規範
仲裁員語言規範的意義
仲裁員規範用語
附錄:法律法規政策目錄

附錄

法律法規政策目錄

法律

(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發布)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2011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 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4號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決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法規

(199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8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9月18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2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4號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6號公布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6月23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38號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7年2月14日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8號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令第513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令第514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8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5號公布 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2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章

(2000年10月1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 2000年11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 2001年5月2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發布 自2001年5月27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3年9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頒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 2003年1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6月2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 2005年6月1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經人事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號發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2007年10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議通過 2007年11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經人事部部務會審議通過 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號發布 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2008年7月17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 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17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 2009年1月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19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38次部務會議通過,並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同意 2010年1月2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5號公布 自2010年1月20日起施行)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發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9號發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發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7次部務會審議通過 2011年6月2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7次部務會審議通過 2011年6月2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76次部務會審議通過 2011年11月3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監察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 衛生部令第91號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其他檔案

(1981年4月6日)國發〔1981〕52號
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津貼標準的通知
(1991年12月31日) 國發〔1991〕74號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
(2002年7月3日) 國辦發〔2002〕3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
(2011年7月24日)國辦發〔2011〕37號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1年3月23日)中發〔2011〕5號
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
(2011年8月2日)中辦發〔2011〕28號
中央綜治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六部門關於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1年4月22日)綜治委〔2011〕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1998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91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日公布 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法釋〔1998〕24號
關於確認仲裁協定效力幾個問題的批覆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29次會議通過 自1998年11月5日起施行) 法釋〔1998〕2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2000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8次會議通過 2000年7月10日公布 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法釋[2000]18號
(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 2001年4月16日公布 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法釋〔2001〕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8次會議通過 2003年8月27 日公布 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法釋〔2003〕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契約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
(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26日公布 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法釋〔2004〕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6〕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13日公布 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法釋〔2010〕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7次會議通過 2013年1月16日公布 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釋〔2013〕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6次會議通過 2013年1月18日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3〕4號
關於對聘任契約解除或期滿後的人民法院聘任制書記員社會保險關係適用有關政策的通知
(2006年12月25日) 法〔2006〕332號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人民法院對經人事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駁回起訴後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的復函
(2005年10月17日) 法辦〔2005〕42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覆
(2004年4月30日)法函〔2004〕3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
(2009年7月24日)法發〔2009〕45號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
(1990年9月8日) 人調發〔1990〕19號
關於執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1年5月31日) 人調發〔1991〕14號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1992年10月16日) 人調發〔1992〕18號
關於印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14日)勞部發〔1994〕447號
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勞部發〔1994〕479號
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 勞部發〔1994〕481號發布)
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勞部發〔1994〕489號
關於頒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9日)勞部發〔1994〕498號
關於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14日)勞部發〔1994〕504號
關於軍隊、武警部隊的用人單位與無軍籍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如何受理的通知
(1995年6月5日) 勞部發〔1995〕252號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5年8月4日) 勞部發〔1995〕309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
(1995年12月14日) 人核培發〔1995〕153號
關於頒發《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 )勞部發〔1996〕29號
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
(2001年9月28日)勞社部發〔2001〕13號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3年5月30日) 勞社部發〔2003〕12號
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10日)國人部發〔2003〕61號
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4年9月6日) 勞社部發〔2004〕22號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
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12月29日)勞社部發〔2005〕36號
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2006年7月4日)國人部發〔2006〕70號
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國人部發〔2006〕87號
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勞社部發〔2006〕46號
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2007年7月6日)勞社部發〔2007〕28號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勞社部發〔2008〕3號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髮放辦法的通知
(2008年6月18日)人社部發〔2008〕42號
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2009年1月1日) 人社部發〔2009〕3號
關於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等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年5月27日)人社部發〔2009〕52號
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2009年10月30日) 人社部發〔2009〕12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整合資源加強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和網路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0年3月30日)人社部發〔2010〕22號
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8日)人社部發〔2010〕92號
關於印發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的通知
(2011年1月28日)人社部發〔2011〕14號
關於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
(2011年8月15日)人社部發〔2011〕88號
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有關檔案精神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人社部發〔2011〕133號
關於印發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的通知
(2011年1月28日)人社部發〔2011〕14號
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的意見
(2012年2月9日)人社部發〔2012〕13號
關於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3年1月14日)人社部發〔2013〕2號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年4月25日)人社部發〔201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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