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若干標準(試行)

24日《湖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若干標準(試行)》正式公布,該檔案對仲裁程式與實體法律適用等進行了系統規範,從10月1日起實施。

24日《湖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若干標準(試行)》正式公布,該檔案對仲裁程式與實體法律適用等進行了系統規範,從10月1日起實施。
湖南省人社廳調解仲裁管理處處長黃鵬飛介紹,根據新規定,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在獲得第三人支付的損害賠償後,仍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的,應予支持;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工傷職工勞動契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予支持。
該標準還要求,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契約或者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契約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或對勞動者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待遇確有過錯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可予支持。
此外,該標準對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範圍也作了明確規定。比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社會保險發生的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的爭議;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見習實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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