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若干規定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為進一步明確市、區(市)和保稅區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管轄範圍,方便當事人就近、就地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更有利於仲裁委對爭議案件的處理,充分發揮各級仲裁委的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了《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若干規定》,並於2013年1月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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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若干規定》的通知
青勞人仲委發〔2013〕1號
各區、市和保稅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現將《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13年1月11日

檔案內容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市、區(市)和保稅區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管轄範圍,方便當事人就近、就地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更有利於仲裁委對爭議案件的處理,充分發揮各級仲裁委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人事爭議處理決定》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人事爭議的管轄,按照以地域管轄為主,以級別管轄為輔,以其他形式管轄為補充的原則確定。
第三條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註冊、登記地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內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一)中央、省駐青機關、企事業單位;
(二)市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外地駐青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上述用人單位勞動契約履行地在市內三區之外的,一方當事人既可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勞動契約履行地所在區(市)和青島前灣保稅港區(以下簡稱保稅港區)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條各區(市)和保稅港區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單位註冊、登記地在本轄區內,除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上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勞動契約履行地不在本區(市)和保稅區等轄區內的,一方當事人既可向單位註冊、登記地所在的區(市)和保稅區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勞動契約履行地所在的區(市)和保稅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條同一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有兩個以上的,一方當事人向任一用人單位登記、註冊地或勞動契約履行地所在的市或區(市)和保稅區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收到仲裁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第六條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契約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由勞動契約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契約,或勞動契約中約定的履行地與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不一致的勞動爭議,應以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為勞動契約履行地。
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後,勞動契約履行地和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第九條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第十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作出裁決前發現已受理的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受移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
第十一條下列勞動爭議應當報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一受移送的區(市)和保稅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區(市)和保稅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
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案件涉及仲裁委員會成員單位需迴避的。
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勞動爭議受理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先受理的,不得重複受理;受理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先受理的,應將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第十三條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區(市)和保稅港區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也可以將本級受理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指定由區(市)和保稅港區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第十四條人事爭議的管轄,在沒有新的法規出台前,仍按《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人社部發88號)、《青島市人事爭議處理辦法》(青政發31號)和《青島市人事爭議處理辦法實施細則》(青人發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契約發生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所在機關的管轄級別和所在地,由市或區(市)和保稅區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第十六條駐青師級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團級以下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由單位所在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青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的通知》(青勞仲委字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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