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規定》是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進一步明確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按照我市勞動保障綜合執法改革的要求制定的規定。
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規定
為進一步明確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按照我市勞動保障綜合執法改革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市、轄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範圍規定如下:
一、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一)常州市主城區範圍內(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的中央、省、市屬和部隊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聘用人員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常州市主城區範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聘用人員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常州市主城區範圍內的部隊屬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常州科教城區域內的中央、省、市屬和部隊屬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的用人單位,以及中央、省、市屬的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聘用人員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五)申請人系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等就業許可的外國人、港澳台居民、無國籍人的勞動爭議;
(六)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二、各轄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在本行政區域內、除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
三、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契約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轄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契約履行地的轄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契約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
四、註冊地在外地(含省工商局)的用人單位,勞動契約履行地在常州的,由勞動契約履行地的轄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五、兩個以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當事人先申請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六、勞務派遣用工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契約履行地、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及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轄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上述履行地、所在地不在同一轄市(區)的,由當事人先申請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申請人。
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現對已受理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受移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上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八、案件受理後,勞動契約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
九、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並應在收到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申請後十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當事人。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異議不成立的,予以駁回。
十、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暫行規定〉的通知》(常人社發〔2011〕104號)同時廢止。